住建局xx年住房保障工作自查报告

住建局xx年住房保障工作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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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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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局XX年住房保障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XX年住房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XX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的通知》,并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承担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考核。结合考评情况,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自评,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目标任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6002套。8月底,追加到12002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8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2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60

2、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402套。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9000套,其中竣工5400套。 全面完成开工任务   XX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22项12039套,完成年初省定目标任务的200%,完成追加后任务的100%。其中:廉租住房开工建设1项800套、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8项2219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开工建设12项7618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1项1402套。   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应保尽保,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年通过发放补贴保障9

3、496户,补贴资金1032万元。 超额完成基本建成任务   XX年,我市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28项14252套,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的158%,其中:廉租住房基本建成4项706套、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7项1638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基本建成9项5851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8项6057套。   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竣工19项10804套,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的200%,其中:廉租住房竣工2项290套、公共租赁住房竣工3项15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竣工10项6179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竣

4、工4项4180套。 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 1、市、县两级财政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我市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将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本级3年财政预算安排7400万元;市本级3年土地出让收入提取8854万元;市本级3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2916万元。 2、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我市在资金筹措上做到“六个一点”,即政策减免支持一点、企业自筹解决一点、住户合理负担一点、市场运作筹集一点、争取上级

5、补助一点、多方融资解决一点。充分利用市建投公司作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的功能,积极加大向金融机构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积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等拓宽保障房融资渠道;市财政通过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民主安置点二期、古圣安置点配建保障房即为吸引社会投资的案例。 3、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制定了《XX市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6、,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建立了保障性住房财政资金专户,所有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分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完整。依据投资计划,审定概算,根据工程进度,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保障房供地计划单列,落实到具体地块   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我市XX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我市今年按要求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全年拟供应住宅用地160公顷,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为79.38

7、%。 2、及时办理保障房建设用地手续   为保证保障房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我市依法依规及时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对整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适当配建廉租房,土地供应依法合规及时。 3、优先保证保障房建设用地指标   我市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涉及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在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在项目报批时单独组卷上报审批。   截至目前,我市住宅供应量达到170公顷,已完成年初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住宅用地中,供应保障性住房及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

8、宅用地面积为131.9公顷,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7.59%。 落实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我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保障性安居工程所涉税收、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对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涉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继续予以免征,合理调整保障性住房所涉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0.75%。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从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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