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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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法根本原理1.1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根本保障。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  〔3〕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二、税法原那么税法根本原那么税法适用原那么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那么1.法律

2、优位原那么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那么3.新法优于旧法原那么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那么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那么6.程序优于实体原那么-.word.zl.-1 税法根本原理1.1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根本保障。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  〔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

3、  〔3〕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二、税法原那么税法根本原那么税法适用原那么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那么1.法律优位原那么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那么3.新法优于旧法原那么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那么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那么6.程序优于实体原那么-.word.zl.-  〔一〕税法根本原那么  1.税收法律主义  ①税收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那么等仅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②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

4、无歧异、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③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是法律上的公平而非经济上的公平〕  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疑心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

5、,当这种解释或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故有些限制:正式表示、纳税人值得保护、据此作出纳税行为。如:预约定价安排。  4.实质课税原那么:实质重于形式。  如: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那么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展调整。-.word.zl.-  〔二〕税法适用原那么  1.法律优位原那么: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但下位法属于特别法时例外。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那么  新法只能未来

6、适用,无追溯力。 实体法无溯及力,但程序法有一定溯及力。  如:2021年12月1日起开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立税,对外资企业2021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立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那么  新法实施后适用新法,实施前适用旧法。  注意: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而不是“公布〞。  如: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08年之前的所得仍然适用于原规定税率。  例外:新旧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时,以及局部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

7、、程序从新原那么〞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那么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那么  程序法有一定追溯力。  如: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调整为25%,纳税申报期从4个月延长至5个月。那么纳税人在08年汇算清缴07年年度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仍为33%,但申报期限为5个月。  6.程序优于实体原那么  先完税,后争诉。  如:有争议的税款应先按程序法完税后再进展复议或申诉。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w

8、ord.zl.-  全国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围有效〔地方立法或中央立特别法地方适用〕。  个别特殊地区:港澳台及保税区等  2.时间效力效力具体规定生效〔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场生效〔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用于重要税种个别条款修订和小税种设置〔及时性、准确性〕。〔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管理权下放。失效〔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2〕直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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