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网上贩枪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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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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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遏制网上贩枪的法律对策  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枪支贩卖活动的案件有所增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贩枪行为手段新颖,要对其进行规制需要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做出相关改进以惩治犯罪,并营造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预防犯罪,以期实现“网上灭枪”的综合治理目的。 一、网上贩枪呈现的新特点 1、涉枪信息更易获取   网络的信息搜索引擎让涉枪信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程度。不仅是枪支的种类、型号、产地、性能有相关介绍,甚至是枪支零件的图纸,枪支制造、修理、改造、拼装方法在网上也有所涉及。网络已成为获取枪支相关信息的最便捷途径。 2、枪支品种更新迅速  

2、 在网络上,能够贩卖的枪支品种更新换代加速。现在一些电池击发的枪支,以及灭火枪、消防枪等用于特殊场合的所谓“枪械”在网上也大量兜售,并受到买家追捧。网络让一般意义上的枪支范围概念被冲淡,死扣法律条文难以规制枪支的众多新型表现形式。 3、网络贩枪更为隐蔽   在买卖过程中,卖方将伪装好的枪支零部件邮寄给买方,再通过及时网络通讯软件,现场传授组装枪支,实现了枪支贩卖的“化整为零”。另一方面,其在网络上的犯罪信息符号也较为隐蔽。另一方面,其在网络上的犯罪信息符号也较为隐蔽。   例如在网络上对“长枪”的代号为“长狗”;标价“10元”实为“10000元”等等,如非“圈

3、内人士”不会了解其中内涵。   还有利用网络游戏中存在着的虚拟武器装备交易平台,散布真实枪支买卖讯息,亦真亦假外人更是很难判断。 4、网络贩枪难以取证   要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行为主体的买方和卖方对合存在。然而此种对合犯在网络上进行枪支交易时,联络主体均为网络虚拟名称,很难对应网下的真实行为人,让犯罪行为主体处于物理空间“缺场”的情形,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难度。 二、遏制网络贩枪的刑事法对策   面对该种新型的犯罪形式,法律规制自然不能缺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肃清网络涉枪信息   对网络涉枪信息进行管控,应当明确网络服务商的监管

4、义务。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上的违法犯罪内容负有移除的义务,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只是这样的不作为案例并不多见。网络服务商应当依靠其技术优势,及时清除有害信息,履行监管义务,否则其应对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对“枪支”概念做出更新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都应当认定为枪支。那么对于新出现的

5、如电力击发方式的枪支是否能适用法条规定的“等”字就成为关键。首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动力”显然包括除“火药”和“压缩气体”以外的一切能够实现弹药发射的动能,因此,电力击发应当包含在其内。其次,从目的解释入手,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都被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中,足以见得立法者的意图旨在将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方面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电力为动力的枪支随着工艺的进步,杀伤力绝不逊色于以“火药”和“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如若将其撇除其外,则将违背立法者之本意

6、。第三,从当然解释入手,以电力击发为动力的枪支当然应该纳入违禁品范围。电力击发式枪支的新颖性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不应当成为阻碍法律消除此类社会危害性的缘由,对法条中“等”字的适用恰可以暂缓这一矛盾,实现法益最大化的保护。 3、降低刑事入罪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触犯刑法第125条和第128条的行为规定了最低量化标准,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才能适用刑罚处罚。此处将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7、枪支一支”的情形排除在外,并不妥当,应当严格为“一支”为宜,同时对涉及此类枪支为对象的犯罪科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处罚,以符合现代刑罚所秉持的“严而不厉”的发展趋势,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 三、遏制网络贩枪的法律环境构建   刑罚能够对犯罪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但是这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在此之前还需要结合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以构建对该种犯罪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宏观上,需建立网络秩序,推进网络立法,提高管控网络的技术水平。在微观上,打击网络贩枪行为,需仰仗社会组成人员对该种犯罪加以警觉,加强社区参与和群众自治。此

8、外,需要对网络贩枪的中间过程,即邮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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