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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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

2、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五条市、县、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8/18精品文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加火灾扑救、

3、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应当评残、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制定消防发展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落实配套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战勤保障、区域性消防物资装备储备体系,完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和联合演练机制,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4、,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8/18精品文档开发区、园区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开展消

5、防宣传教育;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乡和村庄消防规划,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8/18精品文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公布防火安全公约

6、,督促居民遵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建立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消防装备;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和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违法事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维持火灾现场周边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 市

7、、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的安排,会同规划、发改、住建、城管等部门共同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城乡消防规划。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8/18精品文档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规划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

8、途或者占用。第十四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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