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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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启示行政权力是一切行政现象的起始,行政管理的生命线。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权力分配给行政主体行使,各个行政主体成为了承载行政权力的实际载体。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集中表现为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力的集中或是离合及其与行政职能的关系[1]。而行政现象的终局则表现为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责任承担。如何进行权责的分配与行使是研究所有行政现象的切入点。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作为大陆地区大部制改革的先行试验场,推动了地方行政管理创新,提高了行政效率,简便

2、了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而广受好评;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忽略了行政事务的专业性、行政权限的分配以及行使权力行政主体终局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这种行政现象是否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否应当有所限制,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大陆地区亟需解决的“网状”行政权力分布下的行政执行能力低下问题,实践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各“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局的抵制,不承认最终审批结果等棘手问题或许可以在台湾地区的“行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研究中得到启示,探寻到一条崭新的路径。而对台湾地区“行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

3、度的研究必须先从厘清与大陆对应的相关概念着手。一、台湾地区对应概念释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大陆的“行政许可”概念在台湾地区即指“行政处分”,意为“经过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了预防在个别案件中的发生的违法行为,某种特定的计划或者行为,本质上虽然并不是法律上禁止或者受到负面评价的活动,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才能进行。”这个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决议才可为的法律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禁止未经许可而为该行为。反之,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法律上的应该拒

4、绝的理由,则应该予以许可。台湾地区法律上规定的“室外集会游行的许可”“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的核发同大陆“许可”的性质并没有差别。然而许可的核发,实质上在于恢复公民原有的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如果公民未经许可从事须经许可的行为时,是“形式违法”,但如果行为内容违反法律,则构成“实质违法”。“在众多行政许可的类型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仅恢复了未经法律禁止的法律地位,并且因此还获得了公法上的权利,这便是行政许可中的‘特许’。”因此,获得特许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有时必须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缴纳“特许

5、规费”。在行政处分的实施过程中,台湾地区为提高行政效率也设置了“单一窗口”“联合服务中心”,类似于大陆地方政府设置的一条龙“便民服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这种做法将申请人的涉及不同行政机关权责的申请案,从提交申请书到执照核发集中在同一地点办理。然而,这只是物理意义上场所的集中,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权力集中。实践中,由于各个机关仍然掌握并且行使其本有的权责,各自本位,重复审查,甚至意见相反。这样的集中有时反而并不能提升行政效率

6、。例如,台北市徐州路上中央联合办公大楼各相关部门机构都在同一个高楼各层内联合办公,但是却未能如确定计划的裁决一般有集中事权般单一窗口的作用。近些年来,效仿德国行政体制的台湾政府为创新政府管理手段,提升行政效率,必然会从这种物理意义上的集中转向真正的行政权力的集中。“行政计划确定程序”便是突破了物理意义上的集中,真正实现了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计划”在台湾地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因为要根据其决议与生效的形式而定,这样有时其拘束力是建立在其他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或命令,甚至于个别指示、行政规

7、则、内阁决议等的废止,也不排除会表现为传统之外的形式。行政计划确定之后还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确定与执行。这个程序便是“行政计划确定程序”。这个程序包含了拟定计划、公开计划、举行听证、最终审议。台湾地区的行政确认计划仅适用于涉及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领域或者特定的土地利用,例如大型捷运的修建、水电厂与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许可、新市镇的开发等。经过“行政确认计划程序”,行政计划确认机关最终会做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13精品文档“行政计划确认裁决书”,并且

8、不再需要得到其他涉权行政机关的授权与同意。这整个程序有效地将繁琐的行政手续汇整在一个统一集中的程序中,便利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及听取相利害关系人意见,从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调解兼顾了各方利益,也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行政确认计划程序”实施过程中,会有统一的行政机关依照统一的行政确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且制作行政确认计划裁定书,核发许可与执照。确认计划裁决书应当包含涉及申请的各种许可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内容上应当具备申请执照所需的全部材料,相当于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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