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十不准》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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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绵阳水利电力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职学校学生行为“十不准”纪律规定》的通知,以及结合《绵阳水电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细则,特制定本规定。一、本条例所称学生行为“十不准”处分,是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日制中专生、专科生、本科生和“9+3”免费教育计划的藏区学生,在校期间构成犯罪、受到刑事、治安处理,或犯有错误违反校纪校规以及本规定的行为。二、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

2、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一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一、记过;二、留校察看;三、开除学籍。根据行政处分情况对违规行为人分别执行遣返回家、劝其转退学、注消学籍等方面的处理。第二条违反“十不准”处分规定,所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没收,违反处分规定使用的器械、工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法定机关处理。第三条违反“十

3、不准”处分规定,造成损失、伤害或者精神损害的,由违反处分规定的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行为人无能力支付的,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承担。第四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第五条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处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策划、教唆、诱骗他人违反处分规定的,从重处分。第六条违反“十不准”处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协助学校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第三章违反处分规定的行为第一条不准携

4、带隐藏管制刀具、器械一、主动上缴所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器械者,免予处分;二、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器械,不主动上缴,一旦查获,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器械,未对他人造成伤害,一旦查获,并在调查核实中拒不承认错误事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器械,在校内外对他人造成威胁、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家长车旅费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第二条不准打架斗殴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伪造证据、提供凶器尚未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

5、处罚者: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滋事或用其它方式寻衅滋事者):1、教唆他人打架者,视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参与打人未致对方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致对方或他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策划者:1、组织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组织策划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者:1、互殴者,打架双方,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2、致对方或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对方或他人重伤者,给

6、予开除学籍处分。移交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与打架者有关的人用钱或其他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者用钱或其他形式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除接受学校的行政处分外,必须承担医药费用及部分或全部营养

7、费,并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第三条不准结伙滋事一、对于参与结伙滋事,影响正常秩序,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对于结伙滋事,影响正常秩序,未造成后果的,组织策划者和主要成员,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对于结伙滋事,扰乱校内公共秩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并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不准擅自外出一、未经请假强行冲校门出校,或者翻越围墙出校,不听劝阻,给予记过处分;二、不假擅自离校,造成旷课事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8、、不假擅自离校,造成旷课、夜不归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不假擅自离校,长达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不假擅自离校,下江河、塘堰游泳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不准酗酒抽烟一、学生在校园内抽烟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者,按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处分;二、因抽烟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消防法》追究赔偿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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