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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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和清算】强制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前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根据股东请求而司法解散。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均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是公司解散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债权人在公司合并和分立前可以提前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在公司合并或

2、分离后,债权人仍可以向与消灭的法人有权利义务继受关系的法人主体主张权利,因此不会对债权人利益产生多大不利影响,无需通过清算程序来清理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但是,当公司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公司不能存续且权利义务关系也无人继受,此时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清理消灭公司现存的所有法律关系。  一、清算程序的启动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解散清算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天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只要公司严格遵从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清算,外力没有理由

3、进行干涉,因为公司清算本来就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  公司清算应当自行组织,但在出现特定事由时,出于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司法救济。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精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具体事由包括: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虽然成立清算组织但故意拖延清算;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新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将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股东,在公司债权人没有申请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单独

4、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权10%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一定份额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份的具体事由:(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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