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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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证监局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工作规程(试行)(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程序,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维护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我局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适用本规程。但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以及采取风险处置等执法活动,不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坚持审慎监管原则,坚持及时矫正、防

2、控风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为适用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之外,不得另行创设或者实施其他监督管理措施。第五条 9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我局在依法实施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以及实施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实施《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六条 相关处室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处室职责分工,按照监督管理措施的规范要求,完整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监督管理措施目标的实现。第

3、一章 监督管理措施种类  第七条 责令改正,是指我局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提交书面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八条 监管谈话,是指我局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督促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 出具警示函,是指我局将有关风险状况或者违法违规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警示其关注经营风险,要求其及时补救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条 责令公开说明,是指我局责令信息披露前后矛盾、违背公开承诺,或者有其他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公开向社会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

4、 责令参加培训,是指我局要求当事人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敦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9责令定期报告,是指我局责令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按要求提供书面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是指我局认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行人、保荐人、询价对

5、象、证券服务机构、基金代销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是指我局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报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是指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证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高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或者频率,并定期提供合规检查报告的

6、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公开谴责,是指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9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是指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证券公司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向对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作出除停职、免职或者限制向其支付报酬、提供福利以外的其他处分的监督管理

7、措施。第十八条 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是指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停止行使职权,或者责令证券公司免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的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九条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是指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或

8、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的职务,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职权,或者限制其领取报酬、福利等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 撤销任职资格,是指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9暂停核准新业务或者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是指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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