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2320332
大小:22.94 KB
页数:9页
时间:2021-12-02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这也是民法典的核心价值。我国民法典也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体系。预计最终的民法典会有共计1300多条的条文,而合同编一编就有500多条,可见合同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 1.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法总则的体系是按照交易的顺序规定的,规定了交易关系从发生到消灭的全过程。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只有合同法,而没有债法,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也是考虑到法
2、律适用的简便,避免叠床架屋,同时也考虑到法官找法的便利程度。另外也考虑到了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应当尽量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使其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而不是把目光过度集中在债编。 2.应当尽可能将债的分类、履行规则纳入合同履行规则之中,从而使合同法总则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例如,在民法典不设置债法总则之后,如何安排债的分类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扩张合同履行这一章的内容,将债的分类规则(如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等的区分规则)以及债的履行规则等纳
3、第9页共9页入其中。 3.有必要在合同编设置“准合同”一节,规定各种法定之债。在不设置债法总则后,如何安排各类法定之债(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的规则,存在疑问。有学者主张,应当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上准合同的概念,对各类法定之债的关系作出规定,并将其置于合同编最后。所谓准合同是指类似于合同的债的关系,准合同的概念源自罗马法,后来被英美法吸收。笔者认为,将无因管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规则规定在准合同部分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们与合同一样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但加害型不当得利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将其规定在准合同之中就有疑
4、问,可以考虑在加害型不当得利的规则之后加一个准用条款,规定其可以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 1.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一十三条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从该条规定来看,其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
5、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