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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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医疗管理规定为了方便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医疗,同时为了加强工伤医疗管理,规范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工伤医疗原则:工伤医疗遵循“及时救治,协议医疗,‘目录’用药,节约基金”的原则,严格执行最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遵守昆明市社会保险局与工伤医疗协议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治伤不治病,严禁伤病同治。第二条就医机构规定: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除急诊就近抢救外(这类人员待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协议医院治疗),应当

2、送往昆明市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救治,如工伤发生在异地且当地没有与云南省社会保险局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可送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医疗协议医院。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社保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非协议医院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与支付。第三条首珍属地治疗原则: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按属地原则就近救治,在属地工伤医疗协议医院完成医疗。第四条诊疗规定。工伤治疗本着按需检查,因伤施治,保证疗效的原则,对诊疗技术的应用标准和范围,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费用开支。第五条门诊规定:要求工伤职工到相应的专科门诊就诊治疗,禁止到简易

3、门诊、方便门诊就诊开药。对简易门诊、方便门诊开出的药品,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旧伤复发门诊报昆明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后,填报《云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再行门诊治疗,对未经审批的旧伤复发门诊医疗费用,不与审核支付。工伤职工因工伤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填报《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长期门诊治疗申请表》,经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到指定协议医院按长期门诊要求就诊开药,由医院记账治疗,工伤职工不需垫付医疗费。就医者必须严格按照病情实际需要进行治疗和用药,每位长期门诊医疗的工伤职工月门诊医疗费限额200元。需要住院治疗者,当月长期门诊医疗费用扣减。第六条住院规定:首诊住院

4、: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需要住院的,要先向医院表明工伤身份,以便医生按工伤政策进行治疗。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所属的社会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通知书》,迅速办理《昆明市参统单位工伤职工就医记账证明》交工伤协议医院医保科,以便医院记账治疗。旧伤复发住院: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住院治疗时,要求填报《云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同时,一并办理《昆明市参统单位工伤职工就医记账证明》,经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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