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福利还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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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奖励”:福利还是奖励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该法规的要求下,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基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享有的奖励。如苏州市规定,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支付独生子女

2、父母奖励金;职工退休后可选择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另外,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需按比例报销劳动者独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的非独生子女医疗费等。那么,这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是《劳动法》所指的福利,或者仅是对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对其性质的定位,将直接决定着发生争议时,是否被纳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对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观点:属于“法定福利”,劳动仲裁应予受理仲裁庭受理后认为,根据《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

3、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养老补助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特定职工的福利,企业应当予以支付,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款第四条所指的“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订立的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规定而发生的争议。计划生育奖励系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应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福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江苏省的仲裁裁决倾向于此种观点(详见江苏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

4、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4]1号)。江苏省规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属福利范围,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2002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仲裁

5、委员会应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规章和政策处理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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