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村法治化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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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农村法治化的障碍“从戊戌变法及清末的法制改革以来,法治一直是国人的百年梦想。过去50年中历经曲折反复,才逐渐承认了“人治”的严重弊端。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围绕着这一问题旷日持久的讨论总算达成了一些共识:法治乃强国之路,要用“法治”代替“人治”。但要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显然还要走漫长的道路。随着最近“三农”问题的日益突显,国内有关论者多从经济、技术层面提出意见,却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去认识“三农”问题的解决。事实上,要缓解农村目前面临的一系列矛盾,法治化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制度环节;农村的法治也是中国法治的“瓶颈”,如果连

2、在乡村基层都无法突破这一“瓶颈”,要在中国实现法治就更无从谈起了。可以说,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会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实现农村法治的诸多障碍中,首要问题之一就是涉农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状况长期未能得到清理。在过去几十年的旧体制下,政府曾颁布了许多有关农村、农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1],这些法律法规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极力维护行政当局的权威,带有浓重的命令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和集权体制下,涉农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实现政府的意图,注重规定农民对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对等,农民的利益和权利在

3、这些法律法规中往往被忽视甚至排斥。许多规定只体现政府的强制要求,既违背农民的意愿,也违反经济规律,更谈不上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许多这样的法律法规其实早已过时,该进入历史的“回收站”了。改革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而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状况使得政府部门得以不受法律约束而任意施为,但对建立巩固稳定的农村经营制度、产权制度、

4、流通制度、分配制度等极为不利。目前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和干部滥用权力就与这种状态有密切关系。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利利益的法律制度,而政府的权力却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受到保护,县乡村各级干部对乡民的应尽义务和责任实际上只是一种干部系统内的“软约束”。结果多年来在农村基层政府中已形成了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这样,贪污腐败、强征摊派、欺压百姓、封堵舆论等

5、等劣迹就必然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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