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泰州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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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一周年情况的报告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9月8日泰州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8日正式施行。这是江苏省首部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政府规章,也是全国首部将医疗行业、教育机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消毒机构等传染病防治重点行业和部门统一纳入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严密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的深刻体现,标志着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行政主体的行为,也为全社会参与和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规范》、《江苏省规章实施周年报告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在规章施行期满一周年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规章实施情况。为了保证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检验规章实施效果,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现将《办法》施行一年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颁布后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传染病防治工作事关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由参与和配合才能顺利实现。将传染病防治法治理念传递到社会各行各业,是卫生健康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办法》社会影响力为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这部《办法》,我们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大力宣传,着力提高《办法》的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办法》颁布伊始,我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的诞生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市司法局、市卫健委领导分别到会并做重点介绍。同时泰州电视台、泰州日报、泰州晚报、泰州市卫健委网站平台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办法》、关注《办法》,让传染病防治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深入全社会。健康泰州、泰州卫监、康泰之舟等微信公众号发布科普文章,向社会重点宣传疫情防控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84消毒液具体配比方法及相关技术要点等专业知识,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做细做实。(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卫健系统监管能力《办法》出台以来,全市卫健系统、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开展多形式、分层次的学习培训,确保所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熟悉《办法》、掌握《办法》、灵活运用《办法》。2020 年10月,泰州市卫生监督所举办《办法》宣贯培训班,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管领导、执法骨干100余人参加培训。姜堰区卫生监督所利用周末法制课堂,进行《办法》集中培训。泰兴市卫生监督所组织近年新进的14名卫生监督员专门成立“卫监青年学习突击队”,青年卫生监督员结合自身工作领域学习、解读《办法》,重要知识点进行知识测试,确保学有所获、行有所成。(三)加大行业宣贯力度,增强相对人自侓水平泰州市卫生监督所专门印制发放《办法》宣传手册1000余份,供管理相对人查阅学习。2020年12月,开展市直学校《办法》专题培训,市直30余家高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学校卫生分管负责人、学校卫生管理员参加培训。2021年7月,举办公共场所负责人培训。2021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先后开展美容美发、沐浴、住宿、游泳四类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提升卫生管理人员能力素质、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全市共培训公共场所负责人及卫生管理员6317人,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姜堰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执法普法”活动,在日常执法的同时送法上门,走进校外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公共纺织品消毒服务等单位,普及宣传《办法》内容,营造学办法、用办法、守办法的深厚氛围。二、规章实施效果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引,第一时间召开动员部署会,第一时间整合卫生监督资源,集中力量投入到疫情防控战斗中,用实际行动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全力以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一)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办法》是全国首部将医疗行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教育机构、集中空调、消毒机构等传染病防治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统一纳入地方政府规章,改变以往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分散零乱的局面,系统完备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初步构建。《办法》同时是全国首部将校外培训机构、公用纺织品清洗、集中空调等传染病防治监管空白的新兴行业纳入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完善了现行传染病监管法律体系中的立法不足,填补了新兴行业的监管空白,我市的传染病防治法治网络更加严密、更加科学,传染病防治更加有法可依。(二)破解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管难题。 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是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最重要的手段和措施。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连续发文、反复强调医疗机构必须加强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新冠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传染病防治法》是对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监督管理的法律文件,自1989年颁布施行以年,一直没有较大的修订与改动,很多内容特别是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已不适应当前的传染病防治、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医疗机构实行预检分诊,但一直未出台处罚规定。对于医疗机构违反预检分诊工作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一直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惩治措施。《办法》紧紧围绕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这一监管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有效破解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管难题,医疗卫生领域传染病防控水平得到提升。南京、扬州疫情发生以来,卫健部门闻令而动,全力做好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督查。今年7月以来,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医疗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管基础上,开展多个专项督查,进一步夯实疫情防控安全防线。7月22日起,对主城区30余家各类各级民营医院和诊所进行疫情防控检查;8月份又对36家市管医疗单位开展了新一轮疫情防控检查;8月17-24日,根据最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医疗机构院感防控专项监督检查,三个专业检查组围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的设置和运行、入口管理、病区管理、员工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发热门诊、消毒产品使用等院感防控八个关键环节,共查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45家,出动卫生监督员 100余人次,对存在问题的40家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1家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依照《办法》规定,今年疫情期间全市对违反预检分诊制度的13家医疗机构予以严肃查处,罚款人民币5.9万元,另有部分案件正在查处中。兴化市对辖区内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并落实预检分诊制度的5家诊所作出罚款,5起案件均在兴化市政府和兴化市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并被多家知名微信公众号转载,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对规范兴化市个体诊所执业行为、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督促作用,改变了长久以来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的不利局面。(一)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办法》全文以业务指导为主,力求把相关行业的传染病防控卫生规范要求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办法》不仅是政府规章,更是技术规范。《办法》实施以来,医疗行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教育机构、集中空调、消毒机构等传染病防治重点行业和部门的监管有了明确而清晰的法律规定,行业管理更加规范。配合《办法》实施,市卫健委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并下发了《泰州市2021 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围绕“提升作业场所条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两个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规范一批,整合一批,查处一批,促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期间,2家单位进行了合并重组,3家单位进行了装修改造,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了大幅提升,有力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校园疫情防控监督,压紧压实疫情防控责任,为师生健康安全保驾护航,市卫健委未雨绸缪,深入开展学校疫情防控督查。7月26-30日,开展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共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18家、大专院校3所。8月28-31日,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对全市36家中小学开学前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重点针对开学准备、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物资储备、疫苗接种等情况深入排查隐患,堵塞学校防控漏洞,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公共场所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之一,得益于《办法》的实施,我市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南京䘵口机场新冠疫情期间,将原本法定公共场所范围之外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集中空调责任单位也纳入了管理范围,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依据《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执法人员对万达、万象城、天虹等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了详尽的指导和培训,对管理不规范单位均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书,大大降低了可能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当使用带来的疫情防控隐患。三、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我委设有法规处、综合监督处、医政医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等专业处室,负责全市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管理、监督、法治等工作。下设泰州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医疗卫生行业、公共卫生领域的监督工作,对违反传染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二)制定行政执法制度。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泰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泰州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泰州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文件,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完善。(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了《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全过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等程序步骤时,均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委政策法规处实施法制审核,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方可决定。(四)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了《泰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设定了行使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裁量规则、行为规范、不当裁量的法律责任,保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五)自建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为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泰州市卫生监督所自建了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通过自建移动执法系统终端、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可以将日常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现场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等相关资料及时传输到执法信息系统。并做到许可和处罚案卷等执行行为的录入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运行正常,数据传输准确不丢失。系统同时把日常监督、双随机任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自动汇总统计,有力规范了工作流程、推动了工作效能。四、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1、监督机构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传染病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防治行政执法工作。目前,我市的综合监管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省、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四级卫生监督网络尚不健全,海陵区至今未建立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议各级政府加强传染病防治执法机构建设,海陵区早日设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补齐我市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短板。2、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我市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了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血液安全、计划生育等各级各类监管对象8000 余家的监管任务,卫生监督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根据《江苏省县(市)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要求,监督人员配置不少于辖区人口(常住人口)的1.0人/万人。我市现有人口490余万,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仅197人,执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难以高质有效履行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职能等问题。3、执法人员业务能力需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承担15部卫生专业法律、40余部行政法规、90余部政府规章、上千项卫生健康标准的监督执法工作。既需要掌握专业的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知识,还需要丰富的法律基础和执法技能。近年来,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新法新规新要求不断推出。不少执法人员年龄老化,知识储备老化,亟需加强学习、及时更新相关专业知识。全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多是公共卫生专业,法律基础是弱项,也需要在以后的执法工作着力加强。五、对规章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一)完善公用纺织品管理要求。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仅规定了公用纺织品应分类清洗、消毒,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纺织品应先消毒后清洗;规定污染和洁净的公用纺织品应区分使用,医疗机构用和公共场所用纺织品的运输车辆不得混装、混运。但对于消毒服务单位对公用纺织品的其他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比如日常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急预案等等方面,建议以后立法修订时进行完善,可以更加系统地加强对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公用纺织品的管理,使其运作更加规范,以保证公用纺织品清洗、消毒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二)增加法条的可操作性。《办法》使用中也发现,个别条款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例如:消毒服务单位洁污布草混放的概念不明确,在一个盛放容器里肯定是混放,那洁污布草在不同的容器里存放,但在同一个车厢里运送,算不算混放?建议在以后的修订过程中加以完善。(三)填补公共场所立法漏洞。《办法》关于公共场所的条文规定比较笼统,能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的条款少,例如目前公共场所空气、水、微小气候等检测不合格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办法》修订时增加相关内容,增强《办法》的地方特色和查缺补漏作用。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对象十分广泛,监督内容涉及到的都是与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事情,虽然《办法》里第三条提到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但是目前执行传染病防治队伍经常无法联合工作,无法起到应尽的责任,又由于缺乏一定的协调工作,在具体实施上更加形成一种各自为政的形式,无法达到整体协作的效果。建议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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