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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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结果加重犯:(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34条故意伤害罪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3条抢劫罪3.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236条强奸罪4.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336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5.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238条非法拘禁罪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60条虐待罪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239条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第240条10.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115条、第119条11.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1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42条1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143条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5.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16.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2条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23条18.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第358条强迫卖淫罪2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第404条2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的;——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刑法关于牵连犯处罚的规定:1.刑法、法律解释明文规定不并罚的情况:(1)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或者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者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从一重罪。又如,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仅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刑法第229条。 又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的,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从一重罪处罚(注意: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受贿后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虽然属于牵连犯,但应当数罪并罚。仅存在上述例外规定)(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刑法规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3)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4)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5)伪造货币后又贩运该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6)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定侵犯著作权罪一罪。2.刑法、法律解释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形(1)挪用公款后又利用该公款从事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2)原则上,实施犯罪行为抗拒检查的,要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如,走私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刑法第140—148条所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狞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与妨害公务罪并罚。(注意例外的规定:在走私毒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抗拒检查的,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处理,不并罚,当然,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的要数罪并罚)(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和其它犯罪并罚。(刑法198条)(4)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120条)(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它犯罪的。(294条第3款)(6)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241条第4款)(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321条第3款)(8)保险诈骗罪,如果涉及到故意杀人罪的,要数罪并罚。3.注意刑法、法律解释将牵连犯规定为要数罪并罚的情况(1)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的,同时又使用假币的,实行数罪并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3)为实施其它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并罚(见最高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监狱(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监狱是否关押否关押,每月可以回家1-2天关押关押关押待遇同工同酬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且可以每月回家1—2天。无偿参加劳动无偿参加劳动无偿参加劳动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一日折抵两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一日折抵一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一日折抵一日不存在刑期计算的问题不折抵(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被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折抵是否适用假释制度否否是是否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死缓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2不少于1/2不少于1/2不少于10年不少于14年一、管制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限制自由刑,不予关押)2.管制犯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39条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4.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5.劳动报酬:同工同酬。6.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二、拘役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剥夺自由刑)2.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3.执行: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如公安机关在附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它监管场所。拘役所就设在公安机关。4.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有期徒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剥夺自由2.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死缓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执行机关:监狱或者其它执行场所。剩余刑期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4.刑期的起算及折抵: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无期徒刑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执行:在监狱或者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3.不能独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未成年犯如何适用?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五、死刑(一)死刑的适用制度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刑执行。(二)死刑的适用条件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三)不得适用死刑的犯罪人——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指“行为时”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1)“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羁押期间”;。(2)“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流产的妇女”。当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若因另一事实被起诉或交付审判的,则不能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待。四)死缓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九天考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1)执行死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2)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二年期内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而非故意犯罪的,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3)减为有期徒刑[15,20],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的。附:刑法分则中绝对适用死刑的条款: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第121条);2.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第239条);3.拐买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第240条);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第317条第 2款);5.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第383条、385条)。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2.罚金刑:法院。3.没收财产:法院。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5.无期徒刑:监狱。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7.拘役:公安机关。8.管制:公安机关。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从宽处罚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24条第2款前段)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1)防卫过当(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21条第2款)(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4)胁从犯(28条)3.应当减轻处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24条第2款后段)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犯(27条第2款)5.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6.可以免除处罚的(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7.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8.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1)有重大立功的(68条)(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2款)9.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2)犯罪预备(22条)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4)犯罪后自首的(67条中段)(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应当从重处罚: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现行刑法总则没有规定。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1.前罪必须被判处了刑罚。前罪被免刑或者被判处缓刑的都不成立累犯。2.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3.假释后成立累犯的期限是从假释考验期期满之日(刑罚视同执行完毕)起计算。1.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必须是异种的数罪才能并罚。2.判决宣告后的,同种、异种数罪均并罚。死缓犯,如果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二)不得适用假释的条件1.累犯。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如何理解这一规定?(1)是指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不是指数罪并罚。(2)包括其它类型的暴力性犯罪。(3)不要求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及人身。(4)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法律后果1.考验期(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2)无期徒刑:10年。绑架罪的法定刑发生了变化。“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绑架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14—16周岁的人,单纯地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注意:14—16周岁的人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3.绑架罪的类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2)出于政治性和其它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结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抢劫赌资的行为。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是,行为人 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2)为个人使用,抢劫其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按抢劫罪定罪。(3)14—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物品,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不认为构成抢劫罪。[易错点提示]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1.电信诈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2.多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3.诉讼诈骗的认定。4.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5.赌博欺诈。6.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原因在于,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东西被调包了,没有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产,即被害人是不知情的。换言之,要作出处分行为,其前提就是必须对处分的事项有所了解,如果对于处分的财物等不知情,谈何处分。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如果是骗机器的,成立盗窃罪。[特别注意],如果有特别规定的,应该以有权的规定为准。如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无论如何使用,都定盗窃罪;捡拾信用卡后对ATM机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注意:如果“虎”离开后,说了一声“帮我看管一下”,如何处理?则应该区分动产与不动产:A.如果是动产,则认为老虎已经处分了占有,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张三欺骗李四说,“你家里有急事,赶快回家去吧。这个包我帮你拿着”。李四信以为真,便将包交给张三。本案中,张三不仅使用了调虎离山之计,而且李四还自愿处分了财产,张三的行为成立诈骗罪。B.如果是不动产,老虎即使说了“帮我看管一下”,也处于老虎的占有之下,因为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不动产的所有人即使离开不动产,财产也属于所有人占有,行为人至多是占有的辅助者,趁老虎不知情的时候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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