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联审联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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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服务联审联办制度.doc-免费下载行政服务联审联办制度为明确重大事项联审联办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一、联审联办范围(一)基本建设项目;(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技术改造项目;(四)企业(公司)登记项目;(五)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二、联审联办程序(一)受理纳入联审联办范围的项目由责任单位统一受理。项目责任单位确定如下:1、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为计委;2、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任单位为建委;3、技术改造项目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2、;4、企业(公司)登记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5、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以最后审批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并附需要联审联办的项目和部门名单,报中心督办科。(二)联审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后,由负责人主持召开联审会议。会议出席对象为:1、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2、窗口工作人员;3、项目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办理时限和要求。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交有关

3、窗口(单位)办理。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做出决定或裁决。(三)联办有关窗口(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中心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从快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报中心同意后,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服务对象。三、联审联办要求(一)服务对象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项目责任单位联系。(二)项目责任单位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书》,报中心督办科,同时抄

4、告相关窗口(单位)。(三)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准时出席会议,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或决定,应无条件贯彻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在联审会上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应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五)对联审会议审议形成的意见、决定或通过的事项,各联审单位应立即着手办理,在中心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六)联审联办事项涉及非窗口单位的,同样适用

5、本制度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四、本制度由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解释。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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