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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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1篇鸿寿养老金保险98版条款指出,该产品适合16至周岁人士投保,交费方式有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四种,对于被保险人有意犯罪等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担当责任。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六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保险。保险费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

2、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斗、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鸿寿养老金保险条款第2篇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

3、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其次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4、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

5、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连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复原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

6、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商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可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领取养老保险金:一、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二、从商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男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领取养老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4.8%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7、可连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三、从商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起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下列公式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2%(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60));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10%(1+5%(被保险人当年年龄-55));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连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上。上述选择由被保险人于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商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一)因意外损害而身故

8、,或(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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