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之技术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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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Technology")一詞,意指為達到工業或商業的目的所應用的科學知識,而「技術授權」行為,基本上就是具有經濟價值知識的流動。為什麼在國內的產業界常常用「技術移轉」這個名詞,起因可能在經濟部的科技專案技畫中,將技術授權的行為稱為研究成果的「移轉」,但是這樣的命名從法律的觀點而言並不妥適,因為權利的「移轉」容易和轉讓(transfer)相混淆,而權利的「授權」(licensing)和轉讓在法律上並不是相同的概念;而在實務上,技術授權的情況遠比技術轉讓的案例為多,因此,本次討論的內容,將以「技術授權

2、」為主軸,而「技術移轉」則專指授權人如何協助被授權人實施該項技術,這樣應該是比較妥當的安排。壹、技術授權及其契約技術("Technology")一詞,意指為達到工業或商業的目的所應用的科學知識,而「技術授權」行為,基本上就是具有經濟價值知識的流動。由於知識流動的行為對於經濟社會的影響日益加深,為了因應此一現象,各國政府間簽訂了許多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並各自訂立了許多國內法,以規範此類行為。在二十世紀末的今天,無論是製造業或是服務業,以技術授權的方法來達到產業升級的目的或是提昇經營效益,已經是現代企業日常的經營手段之一。

3、在進行技術授權的安排時,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由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簽訂技術授權契約,以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目前許多國內企業為急於得到所需技術,並不重視授權人所提出的技術授權契條款的內容,只要認定權利金「價錢合理」之後,即草草簽約。有時在建廠資金已大量投入後,才發現必須再付出高額的費用購買特殊零組件或原材料,或是在產銷進入佳境,準備進行下一步的擴展時,才發現依契約的規定自己已完全淪為授權人的代工廠,毫無自主權可言,如果再回頭要和授權人談新的條款,不是毫無反應,就是必須付出鉅額天價以換取修改契約的機會,此時悔不當初,則為時已晚。事

4、實上,技術授權契約的重點不僅在於權利金的多寡,而是必須參考契約的相關配套條款及被授權人接受技術的目的及企業日後發展的企圖心。如果企圖心強,即使權利金再高,也應爭取後續發展的空間及技術的自主權,否則即使取得低價的權利金條款,但市場及後續技術的應用都操縱在授權人手中,是否值得尚難斷言。技術授權契約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技術的移轉,並不像一般買原料、租機器那麼單純,在一般買賣關係的各項要件中,無論是商品規格、價金多寡、支付方式及交貨期日等,都很容易用契約界定清楚。但是技術授權則不同,從交易相對人的挑選、移轉內容的界定、權利金的計算

5、,一直到契約履行方式及效果的認定,都有不同的解釋方法及選擇空間,可由當事人依其需要訂定不同的交易方式。因此,技術授權契約,名稱可能是經銷契約、代理契約、買賣契約、加盟契約、代工契約、共同研發協定⋯等,內容更是天差地別,已經不再能夠口頭說說就算數,或是用一紙簡單的訂單來完成,在許多的細節項目上,最好都有明確的契約規範,以達到技術順利移轉的目的,並在一旦有爭議發生時,由契約來提供最好的解答。貳、技術授權的標的技術授權契約和一般我們所熟知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一樣,都有所謂的標的,買賣房屋的標的,就是該建物及其建地,租賃契約的標

6、的,也就是出租的動產或不動產;而技術授權的標的,就是所要移轉、同意被授權人使用的技術。可以作為技術授權契約標的的技術,除了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為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或「利益」外,凡具有特殊商業利益的作業流程、人事管理、工程資訊、特殊經驗⋯等(即俗稱“know-how”的知識),即使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定之要件,只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認定有「交易價值」,也可以成為技術授權契約的標的。由於這些標的絕大部份都是屬於所謂「無體財產」,也就是標的本身在物理上並非實質存在的具體有形物,而是要透過法令

7、及契約的規定來將其「特定」出來。因此,相關的法令解釋及契約的訂定,也就顯得格外重要了。此外,技術授權的標的還有下列幾個特徵:(一)技術必須依賴法令及契約的保護技術和一般的有體物權不同,必須從法令及契約的規定中,確定出該技術受保護和使用的範圍。舉例來說,一輛汽車在美國、歐洲、日本、台灣,國家對汽車所有權人的保護原則上都是大同小異,但一項發明專利權,很可能在美國不符合專利要件不受保護,在日本或台灣則受專利法保護,且即使各國皆保護該專利,每個國家保護之年限及保全之手續也都不相同。因此,對於技術內容的了解必須特別著重法令及與該技

8、術相關契約的審查。不但是國內法,產品銷售或可能銷售及授權地區之法令亦必須考量在內。(二)技術沒有一定的判斷標準,鑑價困難對一個技術的價值常常偏重主觀的判斷,雖然目前實務上有收入法、權利金節省法、殘值法、成本法、市場法及新技術評價法等,但是以上各種方式原則上均係以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並無瑕疵為前提而計算其價值,有瑕疵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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