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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在线测试1.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 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 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 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答案】: B|C【解析】:

1A项,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以要求员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以支付保密费作为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但后者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中是否约定支付保密费,属于双方自由协商事项,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协议承担保密义务。B项,《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D两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泄露甲厂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而乙厂就算未利诱江某泄露商业秘密,但只要它明知江某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还违法使用,仍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2.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

2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关于执法,下列看法正确的是()。A. 法律就是法律,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搞人文情怀B. 执法应做到宽严相济C. 执法必须严厉,不能“宽容”,否则易纵容犯罪D. 为上者有德,就可以做到以宽服民,不需要法律的治理【答案】: B【解析】:

3本段文字引自《左传》,其本意是治理国家,如果统治者有德,最佳的政策是以宽服民。其次是严刑峻法,令民众望而生畏。但宽政易导致民众产生轻慢之心,从而恣意妄为,反而是对民众的伤害。A项,执法必须严格,但是,严格并不代表不能搞人文情怀。恰恰相反,社会主义中国,执法为民,应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执法,故执法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对策,体现人文情怀。BC两项,执法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在法律范围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D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就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道德等其他调控手段的治理。同样,仅仅依靠道德治理,也是绝对不可以的。3.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 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 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 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答案】: B|C【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本题中,大米、米制品属于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4C项,《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厂应对检查进行配合,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BD两项,第118条第1、2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说明】《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修订,2013年考查的部分条文已被修订。(原答案为BCD)4.下列关于《法官法》最新修改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A. 法官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B. 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C. 法官助理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经遴选后可以任命为法官

5D. 初任法官统一进行职前培训【答案】: B|D【解析】:A项,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但是不包括助理审判员。此次修法,删去了助理审判员。B项,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制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C项,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而非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D项,《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法官的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5.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6A. 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 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 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 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 C|D【解析】:A项,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

7B项,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项,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项,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6.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 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C. 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 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 B

8【解析】:A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B项,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王某由于吸毒行为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C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

9D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王某与被害人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家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7.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C.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 A|C|D【解析】: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A项,属于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B项,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0C项,属于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D项,属于宪法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保障。8.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 D【解析】:

11D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满足这些特征,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在我国,作为法的正式渊源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习俗”不是法的正式渊源。B项,法官从《婚姻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发,最后得出实践中的彩礼应当返还,这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出发,得出特殊结论的过程,属于演绎推理,不是归纳推理。C项,订婚是一种民间仪式,并不能产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必须经过登记。因此,赵某与陈女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意图,该判决并不违反《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9.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 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 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12【答案】: 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具体表现在:①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②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③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ABD三项,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C项,侦查机关对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刑法实现的情形,《刑法》第87条规定已明文规定犯罪经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10.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A. 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 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 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 

13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 A|B|D【解析】: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A项,体现了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C项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司法与行政均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特色之处。D项体现了司法交涉性。交涉性是指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14A. 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 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 有助于检务公开D. 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 A|B|D【解析】:A项,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B项,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C项,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的制度。该制度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并无较大关联。

15D项,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12.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 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 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 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 A|B|C【解析】:A项,甲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6B项,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追逐行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C项,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D项,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13.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 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 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 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 B【解析】:

1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本题中,当事人若在开庭前选择适用乙国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A. 条文涉及法的渊源B. 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C. 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D. 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答案】: A

18【解析】: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法的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法律属于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15.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 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19【答案】: C【解析】:C项,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宫刑曾在汉武帝时期被废除,后因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A项,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B项,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D项,《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16.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A. 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B. 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D. 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答案】: A|B【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C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

21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并不要求对指控的罪名也没有异议。D项,《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本题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因此,本案并没有超出法定审判期限。17.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0万元B. 王某利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机会谋取私利,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 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后将货款交给王某。刘某行为构成贪污罪D. 刘某协助王某骗取公款,但因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诈骗罪

22【答案】: C【解析】:AB两项,王某作为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贪污罪。贪污的数额应扣除设备实际款项6万元,应认定为4万元。CD两项,刘某在王某的贪污犯罪行为中起帮助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协助王某骗取国有公司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共同犯罪。1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A. 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 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 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 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 B|C|D

23【解析】:A项,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听证制度。BCD三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作出3000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19.苏某和熊某毗邻而居。熊某在其居住楼顶为50只鸽子搭建了一座鸽舍。苏某以养鸽行为严重影响居住环境为由,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拆除鸽棚,赔礼道歉。法院判定原告诉求不成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 本案涉及的是安居权与养鸽权之间的冲突B. 从案情看,苏某的安居权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C. 从判决看,解决权利冲突首先看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D. 本案表明,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相关联【答案】: B

24【解析】:A项,苏某和熊某是邻居,双方都有在自己的住宅内自由生活而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安居权。同时,熊某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住宅内搭建鸽舍养鸽子,这是熊某的养鸽权。当苏某认为熊某的养鸽行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噪音等影响到自己的住宅环境及居住条件时,就产生了熊某的养鸽权与苏某的安居权的冲突。B项,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安居权并不属于文化生活权利。CD两项,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表明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他人的权利为界限,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是公民行使权力所应负担的义务。20.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 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 

25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D. 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答案】: A|B|C【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因而,公司既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构有告知、释明义务。D项,对县食药局的决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单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必经复议作出专门规定。

2621.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钱甲委托其在邻市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哥哥钱乙担任辩护人,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钱甲被拘留后,钱乙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B.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C. 检察院讯问小沈时,武某可在场D. 如检察院对钱甲和小沈分案起诉,法院可并案审理【答案】: A【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钱乙作为钱甲的非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变更强制措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钱乙不是律师,不得在侦查阶段担任钱甲的辩护人,公安机关也无需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钱乙。

27C项,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辩护人可在场。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别提起公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据此可知,本案并无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应对二人分案起诉。22.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 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 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 A|B|D

28【解析】:“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证成一种,也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三段论就是内部证成的典型体现。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外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而非内部证成。23.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29(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B. 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C. 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D. 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答案】: C【解析】:A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0。村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扶贫补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拿到补贴款时虽然已经离任,但是依然构成贪污罪。B项,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其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C项,陈某虽然为普通村民,但其参与王某和刘某的贪污犯罪,起帮助作用,构成贪污罪的共犯。D项,周某发现伪造的申报材料以后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其贪污数额为15万元。(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 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 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D. 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答案】: A|B|C【解析】:

31A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李某提供10万元。意图请李某联系张某帮助其获取土地征收款的行为,构成行贿罪。B项,李某请托胡某帮忙联系张某并送给胡某5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C项,李某虽然未直接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是其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取财物的,构成受贿罪。D项,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为既遂条件,胡某收受了李某的钱款以后,受贿罪已经既遂。(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B. 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C. 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D. 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32【答案】: C【解析】:A项,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不具有归还意思,主观上不是挪用的目的而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贪污罪。B项,周某将村委会20万元取出后即构成贪污罪的既遂,犯罪既遂以后不再有犯罪中止。C项,刘某第一次帮助周某做假账的行为,与周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D项,《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假账做平的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构成包庇罪。24.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3A.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B.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C.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 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由此可知,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等申请来启动。B项,《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4C项,《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由此可知,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问题上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D项,《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排除非法证据并不是必须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如果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存在的可能性,也应排除有关证据。25.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 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 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 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 C

35【解析】:A项,《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冒充凶器,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项,甲指使乙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帮助自己逃避法律追究,不属于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因此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C项,《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这里的他人,指所有真实存在的人。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一个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D项,《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相貌的行为,属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26.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 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

36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C. 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D. 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答案】: B|C|D【解析】:A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业务,但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校园贷”属于贷款的一种,因而,商业银行从事“校园贷”等贷款业务需要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B项,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7CD两项,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对于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当在贷款审查的范围,并且审贷必须分离,因而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不可同为一人。27.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 《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 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 D【解析】:D项,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范畴,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但知识产权不属于宪法所确立的文化制度范畴。A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因此,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

38B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C项,《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据此,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28.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B. 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 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D. 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答案】: A【解析】:

39A项,特别法条是独立的罪名,例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独立于诈骗罪的特别规定(法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害法益较之诈骗罪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因此,可以认为保险诈骗罪是特别法。保险诈骗罪除了侵害财产权之外,亦破坏了保险秩序。而普通强奸与轮奸,就侵害的法益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均是女性的性权利,二者之间是普通情节与加重规定的关系,罪名也都是强奸罪。B项,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如果对象是普通财物且是单纯的销售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本案中,销售的价格几倍高于被盗物品的金额,这就不属于销赃,而是欺诈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C项,钱某的两次入户抢劫成立抢劫罪,一次持枪抢劫亦成立抢劫罪。钱某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同种数罪不并罚,故甲仅成立抢劫罪一罪。D项,周某杀人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不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周某是抢劫过后故意杀人,该杀人行为应独立于抢劫行为单独评价,另成立故意杀人罪。周某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29.交警大队以方某闯红灯为由当场处以50元罚款,方某不服起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 

40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C.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D. 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答案】: A|C【解析】: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C项,《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D项,《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简易程序适用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其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30.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41B. 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C. 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D. 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 D【解析】:《高法解释》第36条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AD两项,一般情况下,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是齐某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洪某虽然是齐某的配偶,但齐某已经辞职,其身份已经不是法院工作人员,因此,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B项,《高法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42C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31.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B. 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C. 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D. 会见刘某不受监听【答案】: B|D【解析】:

43A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4、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B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32.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 《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 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 A|C|D【解析】:

44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中亦有相关规定。A项,《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D两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33.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 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C. 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D. 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5【答案】: A|B|D【解析】:A项,《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项,《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C项,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李莎的父母定居在中国,李莎虽出生在外国,仍具有中国国籍。D项,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4.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B.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C. 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D. 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46【答案】: B|D【解析】:BD两项,《高法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A项,依据《高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因此,参加庭前会议并非被告人的权利。C项,庭前会议只是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应在正式审理阶段作出。

4735.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 (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 (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 (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 (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答案】: D【解析】:

48《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我国刑法中斡旋受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斡旋受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自身的职务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36.曾任A市B区法院院长的甲是A市中院副院长也是该审委会成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起诉至B区法院,关于该案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甲可以申请A市B区法院全体人员回避B. B区法院可以直接请求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C. B区法院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D. B区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A市以外的法院管辖【答案】: C【解析】:

49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A项,我国刑事诉讼不实行整体回避,本案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移转管辖或指定管辖。B项,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不可直接请求省高院。C项,可以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D项,需要通过上一级法院决定自己管辖或是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其他法院管辖,B区法院不可以自己直接移送至A市之外的法院。37.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 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 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答案】: D【解析】:A项,只有自然人才能做证人和鉴定人。

50B项,《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鉴定人资质,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若能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判断,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C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1、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控辩双方对其有异议既非其充分条件,也非其必要条件。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若法庭能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其庭前证言仍可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8.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51A.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 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 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 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 C【解析】:AC两项,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有: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由此可知,①③④⑤为英美法系的特点。BD两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有: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法律基本结构分为公法和私法;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诉讼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由此可知,②⑥⑦为大陆法系的特点。39.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

52A. 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B.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C. 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D.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答案】: A|C【解析】: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①行政效率原则。一方面,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另一方面,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②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A项,简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流程,在单位时间内输出的公共服务增多,体现的是行政效率原则。

53B项,体现的是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C项,“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体现了方便申请人、替行政相对人着想、便利其到行政机关办理政务的精神,即体现了便利当事人原则。D项,体现的是行政法上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40.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 必须建立重大责任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B.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C.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D. 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可以法外设定权力【答案】: D【解析】:

54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41.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B. 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C. 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D. 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答案】: C【解析】:

55《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案中,法院认为胡某除了有持有毒品行为外,还涉嫌贩卖毒品,属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42.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B. 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C. 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D. 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答案】: A|C【解析】:ABD三项,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有:①先占。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地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行政管理。②时效。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③

56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④征服。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⑤添附。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岛、废河床、人工岛屿等。现代国际法已经将战争作为国际犯罪行为,即采取犯罪手段取得的土地不具有合法权利。C项,现代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为:①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②全民投票。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③收复失地。指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恢复领土主权可以采取武力方式,也可采取和平方式。43.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B. 秦朝推行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 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一,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D. 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二者

57“不可偏废”【答案】: A|C|D【解析】:A项,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德主刑辅——礼律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西周时期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B项,秦朝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原则,排斥礼治,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秦朝全面推行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而不是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所主张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C项,唐代承袭和发展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

58,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如同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D项,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律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44.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B. 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C. 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D. 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答案】: D【解析】:

59A项,《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据此,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并非意味着判决生效。B项,《高法解释》第3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的死刑判决,不需复核,应直接报最高院核准。CD两项,《高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②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③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⑥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045.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 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 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 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 A【解析】:A项,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构成倾销的条件要同时满足是:①存在倾销行为;②有损害结果,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③倾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倾销所致。

61B项,《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C项,《反倾销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D项,《反倾销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46.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 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 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答案】: A|C|D

62【解析】:B项,依据人们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上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实证主义理论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非实证主义理论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实证主义的法律观。47.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B. 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C. 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D. 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答案】: A

63【解析】:AB两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C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D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仲裁)法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端。如无此种协议,法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因此,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48.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B. 《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64C.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答案】: B【解析】:A项,WT0成员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WT0成员。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即世贸组织协定规定其他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如我国港澳台。B项,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于1997年失效)、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诸边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的成员有约束力,与WTO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部分的贸易协议不同。C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门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对于中国作出的承诺,承诺是国家单独做出的,承诺做出即生效。

65D项,作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是WT0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49.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 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 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 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 C【解析】:

66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B项,《审计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事实上只需要经该县审计局局长批准即可,如果是上一级的副职领导也可以归类为负责人。D项,《审计法》第27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由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50.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A. 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67D. 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答案】: 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A项,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要高于其他行业的人员,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项,法律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因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要求较为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也更为明显。CD两项,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道德以严格程序强制实现。51.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8A.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 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 A【解析】:AD两项,《选举法》第9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69BC两项,《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52.赵某、钱某、孙某与李某四人涉嫌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赵某和钱某被逮捕,孙某被监视居住,对李某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法院对他们四人强制措施的变更,正确的是?()A. 对赵某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B. 对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C. 对孙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D. 对李某应当予以释放【答案】: B|D【解析】:

70《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己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A项,在本题中,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B项,钱某被判处缓刑,并且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所以,该案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C项,孙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而非对其实施取保候审。D项,李某被判无罪,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53.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B. 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C. 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D. 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71【答案】: A【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相关复议期限未做规定,所以,该申请复议期限依然适用《行政复议法》60日的一般期限规定。B项,《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在本题中,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往往具有裁量幅度,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适用复议调解。

72D项,《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复议终止,而非中止。54.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 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 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 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 A【解析】:

73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由此可知,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适用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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