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真题再线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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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真题再线测试1.2016年7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恒润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8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复星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恒润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恒润公司可以和复星制衣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 刘某可以张某为恒润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C.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D. 张某在设立恒润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复星制衣厂【答案】: A【解析】:A项,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因此,恒润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复星制衣厂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均有权出资设立新的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

1B项,《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当不能证明时才承担连带责任。CD两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 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 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2【答案】: A|B|C【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AB两项,姚顺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D两项,胡铭为冒名者,因股权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胡铭承担。3.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3A.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C.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答案】: A|C|D【解析】:A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由此可知,内地法院与澳门法院之间具有委托调查取证的安排。

4D项,《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项,《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4.A区公司的货车在C区与另一辆小汽车相撞,经查,肇事小汽车在B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司机甲负全部责任。甲住所地在D区,该车车主为E区的乙,甲系向乙借用。现该公司欲起诉赔偿,请问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 A区B. B区C. C区D. D区【答案】: B|C|D【解析】:

5《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C区,因此C区法院有管辖权。《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司机甲和机动车所有人乙,但是案情中并未交代乙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及保险公司,则B区法院和保险公司所在地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5.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 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6【答案】: D【解析】:A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确实出于订购净化机的目的,不存在以买卖合同为掩盖的其他非法目的,因此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B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对净化机单价的约定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因此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C项,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应以代理人唐某的主观状态判断,看代理人是否因欺诈而意思表示瑕疵,显然唐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乙公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欺诈。

7D项,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他人串通,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第164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与乙公司的私下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对此双方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A. 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 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 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 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 B|C【解析】:

8《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AD两项,承诺均无当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意思,不构成保证,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B项,甲公司的承诺意旨明确,在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时,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C项,《担保法解释》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所以甲公司应在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7.我国司法承担着实现公平正义的使命,据此,下列哪些说法能够成立?()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 司法通过解决纠纷这一主要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C. 没有司法效率,谈不上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因此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目标D. 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兼顾法理和情理更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9【答案】: A|B|C|D【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①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②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③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④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⑤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A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B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法律等间接功能。我国司法和其他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都担负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中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C项,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目标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我国社会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宜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当代社会的法律和司法不仅仅要追求正义,而且还要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

10D项,法律不能涵盖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实现公平正义要注重二者的统一。以法理作为情理的正当支持,以情理强化法律施行的社会效果。8.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 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 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 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答案】: A|D【解析】:

11AB两项,《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1.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C项,《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D项,《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29.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B. 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C. 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D. 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 C【解析】:

13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杰夫应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因此,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人民法院应当承认与执行该裁决。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题中,杰夫仅申请承认,并未申请执行,因此法院不应超越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对是否执行做出裁决。10.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B. 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C. 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D. 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答案】: A|D【解析】:

15A项,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以偿还乙,该手表为盗赃物,目前我国立法和实务不认可这种情形下乙可以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所以在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后,丁也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该手表仍属于丙所有,丙可以请求现占有人丁返还手表。B项,货币具有持有即认定所有的特殊性,乙从甲手中受领1000元后,其用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自来水公司和商场相应取得500元的所有权,均无须返还500元。CD两项,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4个: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甲窃取丙的4000元现金而获利,丙因此而受到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乙是基于甲清偿债务而受领的手表和现金,得利有合法根据,乙不构成不当得利。1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 应承担违约责任C. 应承担侵权责任D.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6【答案】: A【解析】:情谊行为是道德层面上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的承诺原则上无须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此为典型的情谊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即便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甲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乙也无须对甲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712.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 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C.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 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答案】: A|C|D【解析】:A项,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C项,《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修订租赁合同以防止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无效。

18D项,《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李某的租赁权受到影响时,可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B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3.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B. 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C.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D. 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答案】: C

19【解析】:A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享有。本题中张某出售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并不会导致孙某身份权受到损害。B项,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主要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使得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张某仅是非法出售孙某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因此使得孙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未侵害孙某的名誉权。CD两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中,张某和某公司非法买卖孙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4.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 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 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 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 D【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如果规章有效就适用,无效则不予适用,但是法院并无权宣告该规章是否有效。

21BCD三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审查并撤销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的撤销权归属于国务院和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

2215.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 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 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 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 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答案】: A|B|C|D【解析】:

23A项,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甲给丙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导致诉讼时效数次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2年。甲同意赔款,又将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享有的侵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应该计算到甲同意赔款之后2年。BC两项,甲同意赔款后,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为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过,故保证人丁不得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保险公司乙也无权以丙的侵权之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D项,《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险,故丙对乙请求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16.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24B. 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C.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D.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答案】: A|C【解析】:A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项,《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即A市B县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5CD两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但支付令对担保人丙公司没有拘束力,乙公司不能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17.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下列各题。(1)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A.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B. 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C. 

26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D. 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 A|B|C【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题中,王某与公司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合同约定的期限为3个月,超过了法定期限。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的80%,且未低于当地1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27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题中,王某于2012年7月1日起上班,8月1日起公司仍未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规定,应自8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2倍工资。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8月1日起,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关于该《工作纪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制定程序违法B. 有关婚恋的规定违法C. 依据该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违法D. 该公司执行该规定给王某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8【答案】: A|B|C|D【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是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仅征得工会主席同意而制定的,程序违法。B项,《婚姻法》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该《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属于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题中,该《工作纪律规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工作纪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9D项,《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B. 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C. 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D. 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答案】: A|B|C【解析】:

30AB两项,《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王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不符合时间条件,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王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则在所不问。C项,《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D项,《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即使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其转移,不得申请退还。18.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

31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B. 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C. 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D. 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答案】: A【解析】:

32A项,《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19条第3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4条、第15条和第32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已经知道该不得注册情形,因此不得接受委托。BC两项,《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19条第2款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BC两项均属于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而非“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33D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因此题中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自行注册的“捷驰”商标。19.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

34【答案】: B【解析】: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20.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B. 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C. 

35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D. 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答案】: C【解析】: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虽然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实际缴纳完毕,但其出资义务按照甲公司章程规定在2017年5月缴足即可。因而在2015年12月,文某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股权对乙公司出资完全合法,并不存在权利瑕疵。

36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文某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合法股权对乙公司出资,其出资因为客观因素而发生贬值,文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CD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2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如果文某不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乙公司既不是甲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甲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文某履行其对甲公司的出资义务。2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7A. 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B. 2011年12月,在香港C. 2013年4月,在北京D. 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答案】: 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张某居住在深圳,虽然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即张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

3822.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B.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C. 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D. 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答案】: B|C【解析】:《民诉解释》第426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39A项,谭某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即M市N区法院申请再审。B项,法院裁定再审,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D两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23.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作施工协议有效B.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C. 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D. 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答案】: C【解析】:AB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

40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与甲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所以本题中的合作施工协议无效。CD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施工队有权主张工程款,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24.甲向法院起诉乙,提交了一张银行转账的凭证,证明自己借给乙50万元,在诉讼中,乙主张甲借款给自己是为了偿还自己以前借款给甲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直接证据

41B. 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间接证据C. 乙对甲曾经向自己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D. 甲应对借款给乙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答案】: B|D【解析】:AB两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要点在于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甲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自己借给乙50万元,显然,该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自己向乙转款50万元,但并不能完整证明借款事实,是间接证据。C项,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故分析证明责任应当首先确定该事实是否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如果是本案证明对象则需要讨论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是本案证明对象则无须证据证明,无须讨论证明责任。甲是否曾经向乙借款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须证据证明,故无须讨论证明责任。

42D项,关于证明责任,甲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故应当对借款事实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25.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 姓名权是相对权D. 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 B【解析】:A项,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民法总则》《著作权法》等均有相关规定。B项,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43C项,姓名权是绝对权,属于对世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D项,冒犯原则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认为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26.我国作家甲创作完成小说《网》,出版后大卖,甲因此获得15万元稿酬,用该笔稿酬购买了一辆环保电动汽车。后该小说在国外获奖,由某国际组织发放奖金20万元,被外国A电影公司购买了改编权获得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下列关于甲纳税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是()。A. 甲获得的奖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 购买环保汽车应该免纳车船税C. 甲在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D. 甲获得的稿酬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 A【解析】:

44A项,《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外国组织发放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B项,《车船税法》第4条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能源车并非法定免税范围,而是根据国务院规定减征或免征。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稿酬所得;②

4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甲作为我国作家,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就其取得的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国内获得的稿酬、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个税。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属于综合所得之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非比例税率。2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46【答案】: A【解析】:A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约。B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

4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C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项,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有依法律行为变更、依裁判变更以及依法律规定变更3种方式。本题中,乙公司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条件,不得无故随便变更合同内容,提高合同价格。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28.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B. 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 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48【答案】: A【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零盛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其他项目,事实上将零盛公司资产掏空,使其空壳化,构成否定零盛公司法人资格的理由,甲公司应当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零盛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零盛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9.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 

49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 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 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 D【解析】:A项,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赋予人们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项,理论上讲,人们寻求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当诉讼成本大于收益时,人们将会寻求其他解决途径。C项,案件激增体现了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因此反映出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以,诉讼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

5030.《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 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 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 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答案】: A|C【解析】:A项,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在《侵权责任法》中,责任自负原则体现为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7规定,适用的不是过错责任,而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据此,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51C项,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B项,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指的是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通常是文义解释优先),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①语义学解释;②体系解释;③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④历史解释;⑤比较解释;⑥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该条文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无关。D项,司法公正原则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的原则,强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该规定体现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司法公正关联不大。31.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 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 

52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 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 C【解析】:A项,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B项,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可知,对过失行为并非不予追究,而是从轻处理。C项,对共犯和累犯要加重处罚,而对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D项,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32.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53A. 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B. 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D.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答案】: D【解析】:ABD三项,《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

5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本题中,破产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作出决定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管理人属于破产程序中的法定机构,在作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决定时并非代表债务人。法院并不决定破产人的资产转让事宜。C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责中并不包含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内容,处分债务人财产事宜由破产管理人决定。33.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枚硬币购买了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两枚硬币放入口袋。这一场景恰好被甲的职员丙发现,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5A. 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要约B. 乙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C. 乙将两枚硬币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D. 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两枚硬币【答案】: A|B|C|D【解析】:A项,《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甲摆设自动贩卖机的行为属于现货要约。B项,《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向自动贩卖机投币购买咖啡的行为属于承诺。

56CD两项,《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乙购买咖啡的两枚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将其放入口袋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甲做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即两枚硬币。34.70岁丧偶的甲有一对成年子女,已经独立生活。甲喜欢上了50岁的奶奶乙,后甲与乙订立协议,甲约定:“当我丧失行为能力时,希望你能来照顾我。我死后分给你一半的财产。”甲的子女不同意。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甲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B. 该协议在甲死后才生效C. 甲处分遗产的部分无效D. 甲有成年子女,协议无效【答案】: A【解析】:

57A项,《民法典》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约定,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由该他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因此,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B项,该协议既包括事先协商监护的内容,也包括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只有死后分财产的部分,为甲死亡后生效,其他部分均生效于甲生前。CD两项,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事先协商监护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受是否有成年子女的影响。35.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答案】: D

58【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3个: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甲的救火行为虽然主观上最终是为自己,但也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使同时有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在构成无因管理方面不受影响。因此,甲的救火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C两项,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乙是房屋的所有人,丙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有财产在房屋中。因此二人均因甲的救火行为而受益,甲均可要求他们就自己救火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D项,甲的救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减少了理赔数额,但甲救火时并无为A公司管理的意思。36.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59A. 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 裁定中止诉讼D. 裁定驳回起诉【答案】: 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属于该条的第二种情况,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7.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

60“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B. 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C. 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D. 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答案】: D【解析】:ACD三项,最高法院的规定意味着法院裁判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即依据宪法作出裁判。但并不是说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因为宪法条文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引用,阐述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更不是说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然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61B项,该规定是针对法院裁判的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直接适用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效力不及于当事人。38.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 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B. 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C. 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D. 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答案】: B|C|D【解析】:

62A项,《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己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BC两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别约定,因此,30万债权转让有效,但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因此,无论是否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均无权主张抵押权。D项,丙公司以办公用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使乙公司(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依然属于丙公司所有。因此,丙公司有权转让其办公用房。39.小学生小刘(12周岁)邀请好友小崔(10周岁)和小冯(11周岁)前往学校旁的饭店吃饭。席间,小崔和小冯醉酒后因口角发生打斗。饭店老板孟某未上前制止。结果小冯将小崔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小刘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 小冯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C. 饭店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D. 小冯的父母和饭店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B|C

63【解析】:AB两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小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小崔打伤,小冯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刘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监护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C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饭店老板孟某见到小冯与小崔打斗而未上前制止,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本题中,小冯的监护人和饭店并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须承担连带责任。40.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 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 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

64,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 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答案】: B【解析】:A项,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法官之治”和“治权之治”,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强化监督制约,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B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

65具有重要区别。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社会主义法治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有机结合。C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1.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霍甲9000两B. 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 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 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

66【答案】: D【解析】:南宋时期出现了户绝财产继承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42.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B.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C. 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D.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7【答案】: C【解析】:《证券法》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①公司概况;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ABD三项,分别属于上述条文中的第②、③、⑤项内容。C项,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而不是前20名。

6843.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A. 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B. 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C. 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D. 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答案】: D【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江公司与百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可向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并未一致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故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H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两江公司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944.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B. 构成混淆行为C. 构成虚假宣传行为D. 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答案】: C【解析】:AC两项,该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造成该店销售盛况的假象频频出现在网络等媒体上,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70B项,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行为主要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据此可知,该蛋糕店的行为不属于混淆行为。D项,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本题中该蛋糕店出钱雇人排队抢购只是为了营造本店销售状况好的假象,而不属于暗中给予交易对方人员好处以达到销售货物的目的,因此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45.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 甲、乙、丙为被告B. 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C. 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D. 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71【答案】: B【解析】: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原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分情况讨论,原生效裁判中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原生效裁判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据此分析本案,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作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在该生效调解书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46.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72A. 应当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 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C. 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 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 A【解析】:

73《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即乙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则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47.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 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 A【解析】:AD两项,《选举法》第9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74BC两项,《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48.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 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5【答案】: C【解析】:《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题中赵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经准许的法律后果是一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撤回上诉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王某为了实现其债权,应该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赵某和李某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王某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49.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A. 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 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

76C. 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 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答案】: A|B|C|D【解析】:A项,是完善立法体制的表现。B项,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表现。C项,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现。D项,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体现。50.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B. 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77C. 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D. 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答案】: B|D【解析】:ABC三项,《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D项,《破产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7851.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年10月,张楠去世。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A. 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B. 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C. 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D. 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答案】: D【解析】: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

79BCD三项,《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无权继承遗产。李霞(配偶)、张军(婚生子)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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