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业主)(美食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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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美食广场)甲方:乙方:2015年月日12/13

1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电话:传真:邮编: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电话:传真: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或受产权人委托甲方租赁的商铺事宜,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商铺1.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将位于的章丘维华商业广场座层号店铺,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铺位之详细位置以合同附件一标注位置为准1.2该店铺租赁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12/13

21.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完整店铺。该店铺无装修,交付标准如下:。交付店铺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店铺移交情况,并签署合同附件二之《店铺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1.2如甲方未能在年月日前交付完整店铺,应视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选择相应顺延免租期及合同期限。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租赁该店铺只作为乙方经营(类别)(品牌)使用。该品牌的经营范围为:。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物业管理公司和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经营范围和用途。2.3乙方必须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或维华商业广场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2.4乙方在该店铺内不得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行为,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保证维华商业广场和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店铺内经营或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2.5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关于运营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等的相关规定。乙方进场时应签署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文件并同意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第三条租赁期限和移交日期3.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年一月—日前将该店铺移交乙方使用。甲方同意该店铺移交起日作为乙方筹备和装修期,乙方无需承担上述期间的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乙方施工用水、用电、排污、垃圾处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3.3如乙方在该不计租金期结束后未能开业,若甲方同意,则乙方自不计租金期结束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租;若甲方未同意,则除收取租金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租赁押金。如乙方延期开业超过30日,甲方还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3.4不计租金期内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保持不变,乙方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物业有偿服务费用及该店铺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能源费。3.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店铺,如乙方不能按时返还,甲方有权收回该店铺并收取乙方延期租金和违约金。3.6在本合同期满后,除非甲方收回店铺自用,否则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继续承租,续租条件由双方另行通过友好协商确定。12/13

3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双方约定,该店铺租金标准为每年租金人民币:(大写)元整(RMB元)。上述租金不含能源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有偿收费服务内容。4.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店铺且甲方同意,双方可另行协商继续合作条件,有关续约合作条件等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4.3双方约定该店铺租金每年支付一次。4.4乙方应于甲方移交该店铺(开始装修)10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元,以后在第二年同一日期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逾期支付的,则乙方每天需按年租金的」—先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滞纳金与逾期应支付的租金,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租赁押金。4.5乙方可以现金或汇款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到帐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收款单位/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4.6因租赁合同所发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税、个人所得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开具发票,甲方应协助办理。4.7甲、乙双方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五条店铺租赁押金和其他费用5.1为确保本合同项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缴纳,确保乙方的经营、服务质量以及按时开业,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租赁押金。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押金中抵扣或扣罚。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2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RMB元),作为店铺租赁押金。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店铺租赁12/13

4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5.1租赁期间内,乙方同意按该店铺套内面积每月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元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年(RMB元/年);签订合同时,乙方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经营保证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整(RMB元),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押金中直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经营保证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合同终止时,乙方如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违约金等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将无息返还经营保证押金(物业管理费包含公共部位水电气的公摊费用)。5.2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表、电表及其他计量表读数和政府及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按时缴纳。5.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乙方进场10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第一期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在每期满的30日前支付下期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每月据实缴纳上月费用。5.4甲乙双方约定,如有需要时,乙方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经营促销推广费。推广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日期以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双方认同为准。5.5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办理该店铺相关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范围包括:甲方拥有产权或租赁权的该店铺、设施、设备;乙方拥有的家具电器设备等。若因发生意外情况如火灾等造成双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所获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中所保险的内容由各方分别享有。5.6如需办理租赁登记,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租赁登记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条店铺使用、管理和维修6.1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及《装修管理制度》中有关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的规定。6.2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遵守《经营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规约》,保证不在该店铺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乙方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果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6.3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12/13

5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赔偿由乙方承担。6.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的状态。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店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6.2乙方对该店铺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还应当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修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物业管理7.1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全部物业管理事项。7.2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经营管理协议》等有关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乙方应予以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作为维华商业广场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乙方应予以遵守。7.3不论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专门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7.3.1乙方有权在该店铺入口处或其门上(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位置),设置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形象招牌或LOGO。7.3.2除非物业管理公司事前同意外,乙方不得占用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区域,亦不得将货品、道具或PO将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店铺之外。7.3.3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清理及处置乙方在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此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7.3.4未得到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该店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粘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7.3.5在租赁期内,除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店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7.3.6乙方必须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并在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7.3.7在正常营业的时间内,乙方应使该店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乙方应自行12/13

6承担费用,7.1.1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本店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7.1.2乙方不得在该店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7.1.3乙方须把该店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7.1.4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商业活动。7.1.5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应保证经营和形象照明的开启和完整。7.1.6乙方应遵守《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各项约定(附件三《消防安全责任书》)。第八条经营条款8.1乙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该店铺的营业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提交上月报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核实营业报表的真实性,乙方应予以配合。8.2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对营业时间的安排,未经物业管理公司事先同意前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或物业管理公司确定的延长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8.3乙方同意积极响应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的各类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内的大型活动、室内推广活动、广告积分活动等),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对活动现场的管理。乙方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8.4除有特殊情况外,凡物业管理公司核准的乙方或其他关联企业发行之购物卡或其它各种VIP贵宾卡、会员卡,乙方应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相关折扣和结帐事宜。协商一致并以书面确认后,乙方应配合使用。8.5为求经营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举办之各种经营活动(包括展览、展示、抽奖、表演、赠品、赠券、积分等),乙方同意配合并分担费用或提供赞助,分担金额由双方另外约定。8.6乙方承诺在开业期间举办开业活动,活动方案及活动时间须经由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审批。8.7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揽活动;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者除外。8.8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12/13

7人民共和国和沈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8.1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从物业管理押金中扣除,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物业管理押金。8.2乙方应确保该店铺内商品的货源充足,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的现象。8.3乙方不得聘用甲方、物业管理公司辞退或者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辞职的员工。8.4乙方需为其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给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其雇员或代理人之故意或过失行为对人或财产造成损伤、损坏或损失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保障甲方不会因此受到损失和损害。8.5乙方应以符合其品牌形象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店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改有关摆设。8.6乙方不得在该店铺或内进行任何拍卖或类似的促销活动(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除外)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8.7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店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店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货物或商品。第九条店铺续租及期满返还时的状态9.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店铺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店铺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续租合同。9.2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返还该店铺。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每天需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店铺占用期间的使用费。9.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交付时原状或装修现状要求乙方返还该店铺(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设备由乙方负责搬出该店铺)。乙方返还店铺时,应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9.4租期届满后,属于乙方的商品、家具、电器等物品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搬出该店铺12/13

8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或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处理或变卖上述物品,所得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9.1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甲方应按乙方使用房屋的实际状态收回房屋。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自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损害或拆除建筑物本身之结构体,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在终止日期前未拆除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并任其处理。第十条店铺转让与转租10.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店铺。10.2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承租的店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或调换给他人。如乙方违约,相应收益由甲方享有,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并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1.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2.1甲方提供的店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11.2.2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店铺延期交付且超过90日的。11.2.3因商场不能如期开业超过90日而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开业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11.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的;11.3.2乙方利用承租店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1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所承租的店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或调换给他人的;11.3.4因乙方原因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11.3.5逾期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能源费或未能及时补足租赁押金、物业管理押金任意一项累计超过30天的;11.3.6未经甲方同意,在经营期间内以任何借口在一个月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两天;或一个季度内擅自歇业、关门累计三天;或擅自撤场的;11.3.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或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12/13

9及发生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维华商业广场良好形象和声誉;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维华商业广场管理制度行为并且未在甲方要求限期内予以纠正;或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11.1乙方违反11.3条的约定,甲方有权直接收回店铺,而不需经过乙方同意,由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11.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开始生效的十二个月后,如乙方经营连续亏损达三个月以上,乙方有权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的前提下,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12.1租赁期间,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12.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超出四个月仍未能按时向乙方交付店铺的。12.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该店铺的。12.1.3甲方交房后,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实际享有该店铺的使用权,并无法继续整体经营的,且逾期60日仍未予以改正的。12.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13.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另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3.1.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3项所述行为的;13.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变动房屋结构,或有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13.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或装修方案未取得甲方的认可的;13.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13.2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在所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保证金中12/13

10予以抵扣。第十四条特别约定14.1乙方承诺参与缔结并遵守《经营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规约》、《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公约和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14.2如该店铺发生销售或产权转让,乙方同意与该店铺新产权人按照本合同的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产权人应继承本合同各相关条款。如乙方承租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店铺的,乙方应和全部新产权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14.3为了整体经营效益,物业管理公司会适时对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但不影响本合约的履行,乙方尊重上述调整并接受此安排。14.4乙方对经营政策及经营方式已有全面了解,对其经营风险已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乙方享受经营成果并同时承担经营风险。14.5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影响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不因此为甲方或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店铺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或损失。第十六条其他条款16.1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店铺的权利。甲方在出售、转让或者抵押该店铺时,需通知乙方。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6.3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16.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该店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12/13

11诉。16.1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已经向该店铺的出卖人交清全部购房款之日起生效。附件一租赁铺位平面图附件二店铺交付确认书附件三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四经营管理协议书附件五装修管理制度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签约地点: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签约地点:2015年月日2015年月日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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