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分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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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7

1《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工作安排,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负责组织起草国家标准《信用信息分类规范》,项目编号为:20161688-T-469,按照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安排,计划定于2017年完成。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二)主要工作过程本标准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多次研讨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标准研讨的专家多来自信用征信、评级、管理等研究领域,还包括来自企业、政府、评价机构的代表,通过对标准内容的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国家标准文本。主要起草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形成研究草案稿和标准立项建议书。2016年7月-12月,开展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前期调研和预研工作,明确研究框架和总体思路,形成研究草案稿和标准立项建议书。2、成立起草组。2017年1月-6月,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完成国家标准立项,召开课题任务启动工作会,成立《信用信息分类规范》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起草组”),明确工作原则、目标、内容和相关要求。3、形成标准草案。2017年7月-9月,起草组将充分运用理论分析、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等方法,并且充分借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7

2(2014-2020年)》及前期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分类与内容规范》的研究成果,围绕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共享等信用信息管理过程,多次召开不同规模的标准研讨会,逐渐确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完成标准草案。起草过程中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调研论证、大纲起草、政策法规信息收集、标准起草等工作。4、形成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11月,起草组在完成标准草案的基础上,在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层面全面征求来自各方的专家、学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收集整理意见的基础上工作,召开相关研讨会,进一步论证信用信息分类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分类的科学性以及与实际需求的适用性等方面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11月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二、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制定《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国家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依据:1、唯一性原则在选用不同分类方式进行分类时,不同分类方式的类目设置不应重复。每一类信用信息编码仅对应一个代码,一个代码仅唯一标识一类信用信息。2、通用性原则按照应用需求为主导,保证信用信息分类的实用、可操作,以实现信用信息采集、管理、服务、共享为目标,实现信用信息的有序管理和开发利用,力求使信用信息分类标准化工作适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具有实用价值。3、可扩展性原则应尽可能保持代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考虑到事物的发展,编码时应根据需要预留适当空位,有时还需设置一个收容项——“其他”,确保信用标准体系的总体架构能够适应新的需求和新的业态,不因增加新的标准而破坏体系框架的原有结构,以保障其生命力。三、预期效果和意义信用标准化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加强管理的7

3关键环节。因此,制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一系列标准规范,对于实现和增进信用信息跨系统、跨行业及跨部门共享具有积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价值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大大提高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与效能。从我国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高度重视,2014年6月,国发〔2014〕21号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布,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着重强调,要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而做好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是记录、整合和应用信用信息的基础。以信用信息分类为建设重点,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主体信息共享,对于联合打击违规经济主体的违法与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交易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信用信息分类规范》标准参考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框架结构,从主体上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标准的层次上分为基础层、通用层、应用层;从信用信息活动的过程中应该分为征集类、共享交换类、应用类;标准应遵循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交叉和重复的原则,对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有着及其重要社会应用效益和作用。《信用信息分类规范》技术标准的研制将规范和统领国家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支撑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有力促进信用信息在行业间、区域内和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本标准是依据我国具有国情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需求提出的,无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可参考。7

4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当前社会信用领域无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本标准包含当前强制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并与其保持一致。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七、标准属性的建议本国家标准属于基础性管理标准,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八、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在全国范围内向信用相关行业、领域和区域和全国范围开展标准的宣贯工作,以促进信用信息在行业间、区域内和全国范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一)适用范围说明本标准规定了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及编码的原则、分类和分类代码的编制及维护,并对分类规范进行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多个领域的信用7

5信息的分类、归集、整理以及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其他相关活动可参照使用。(二)主要内容说明1、代码结构信用信息分类代码反映了数据项的内容特征,由三段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第一段码(2位数字),表示信用信息数据项所属主体的属性识别码(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段码(2位数字),表示数据项所属信用信息类别(一级分类代码);——第三段码(2位数字),表示数据项所属信用信息子类序号(二级分类代码)。代码的编码结构和规则如图1所示:图1信用信息分类编码结构图2、主体标识符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两大类,识别码用2位数字表示。自然人主体用数字“10”表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用数字“20”表示。3、一级分类代码一级分类按信用信息属性划分,一级分类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编码范围为01-99,用于标识信用信息的类别。一级分类识别码为顺序码,应按信用信息类别统一排列的顺序进行编码。每个一级分类代码应与一个信用信息类别相对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类型包括:7

6——基础登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运营及财务信息;——金融信贷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其他信息。4、二级分类代码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基础上,对第一级分类信息的细化,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展。二级分类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编码范围为00-99,用于标识信用信息的详细信息子类。二级分类代码为顺序码,应按信用信息所细分的详细信息子类类别的顺序进行编码。当信用信息没有详细信息子类时,二级分类识别码用“00”表示。其中“99”为“其他”类别。《信用信息分类规范》国家标准起草组二〇一七年十一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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