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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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等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织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养老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职业化发展,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二、实施对象及范围(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对象。经县卫生健康局行文认定,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乡村医生。(二)退养生活补助实施对象。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连续服务满10年及以上正常离任的健在乡村医生。被开除、辞退、违法犯罪受到刑法处罚等非正常离任的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范围。三、实施办法(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11.参保方式。每年的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启动后,由乡村医生本人自行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按1000元/年的标准缴纳当年度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将养老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交至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全额补助。补助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补助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造册,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经核对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健康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养老保险补助费用一次性发放给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在年中被辞退、辞职或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元每月扣除当年未在岗服务月份的补助费,扣满1000元为止;对年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按100元每月测算发放养老保险补助,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二)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的人员身份认定,采取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登记和乡村医生个人申报两种方式共同进行,并经县、乡、村三级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实施范围。1.核实登记程序。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历年来在由卫生主管部门行文认定的乡村医生,以及未实施乡村医生管理制度以前实际固定为农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赤脚医生资格、服务年限等信息进行核实认定。

22.个人申报程序。每年2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离任乡村医生,可携带身份证、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聘用文件)、工作年限相应证明材料(培训证明、工资册、工作痕迹、获奖证明等)、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相关文件,以及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沿河自治县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等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材料初审后,将登记台账及相应佐证资料上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医疗保障局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分类认定,并建立台账。已纳入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范围的,完成首年认定后,无需再进行申报和认定;涉及补助标准调整的,由县卫生健康局按规定政策办理。3.公示程序。每年3月底前,县卫生健康局将复审合格的新增人员名单分送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进行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同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卫生健康局微信公众号“健康乌江沿河”上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退养生活补助范围;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卫生健康局进一步核实并妥善处置异议。4.补助标准及发放。公示期满后,对通过资格认定的乡村医生按程序发放补助,补助费用由县卫生健康局在每年5月底前一次性造册发放。补助标准为:以1000元/人·年为基础标准,连续服务满10年后,累计服务年限每增加5年提一档,每档增加100元。5.补助对象生存认证。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发放截止到死亡当年,次年停发。每年3月底前,离任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对象要将村(社区)出具的健在证明交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齐后于4月底前统一报县卫生健康局。

3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卫健、人社、审计、医保及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沿河自治县实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离任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政策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指导村卫生村建设,以及乡村医生职业化发展体系建设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经费的预算和拨付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对象资格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乡村医生管理、待遇发放,以及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对象人员身份、任职年限等条件的初审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岗乡村医生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指导、参保登记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配合县卫生健康局做好乡村医生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补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4(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明人员责任,强化工作纪律,统一政策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合规,切实发挥激励保障作用。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敏感问题和突出矛盾,着力推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退养生活补助政策顺利实施。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提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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