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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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录聘用制法官助理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国的宪法渊源但不是英国宪法渊源的是?A.宪法惯例B.宪法判例C.宪法典D宪法性法律答案:C2.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答案:C解析: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3.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本题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A项正确。本题中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且自2004年5月10日起算,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此时专利的有效期还剩6年,所以,该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选项C是正确的。若发生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时,独占专利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无须经甲公司授权,故选项D是错误的。4.某镇政府与农民甲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在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余下款项。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甲与该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甲与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答案:A解析: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A.一个月B.—半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09条。7.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B.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不设股东会D.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案:A,C,D解析:现行公司法取消了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的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8.甲国积极参加了某多边国际公约的约文议定,并且甲国总统作为对约文的认证,亲笔签署了该国际公约,但根据甲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该公约须由其议会批准,但甲国议会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负有批准的义务B、甲国由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对甲国产生效力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国虽然拒绝批准,但该公约仍对甲国产生效力D、甲国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公约的义务答案:D解析:批准条约是国家的一项缔约权利,国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批准一项国际公约,即对其签署的国际公约不负有批准的义务,而未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其也不产生效力。9.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A.债务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B.债务人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C.债务人的出资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D.债务人的出资人依法继承的房屋所有权E.债务人的专利权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0.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都可以加重。11.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企业破产终结的,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为(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A.自破产终结之日起5日内B.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0日内C.自破产终结之日起15日内D.自破产终结之日起30日内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的成立,有很多条件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防卫时间”,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实施,但尚未结束。本题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逃跑,乙随后紧追。甲见状,拿起扁担将乙打昏在地上,甲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我们还可以将乙的行为认定为“行凶”,从而赋予甲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是犯罪行为,D项排除。张某的行为,违反防卫时间条件(防卫不适时)。甲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并剥夺其生命,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由于没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而缺乏防卫权存在的前提,自然谈不上防卫过当与否的问题。BC项理当被排除。13.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当辜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BD选项错误。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甲乙双方达成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51,能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该调解协14.张三为自己家中的小仓库投保财产险,但因火灾被烧毁,实际损失5万元。但张三伪造证据假称损失5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3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B.查清此事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无权向张三主张3万元花费损失C.因制造虚假证据,保险公司可以此主张免除保险责任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张三之间的保险合同答案:A解析:不符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5.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针对( )的划分。A.单一人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物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多数人之债,依相互间形成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划分。16.共用题干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国家的不当行为?()A、某国公民将外国外交官杀死,受到其国内法的惩处B、某国军用飞机未经允许进入他国领空C、一国对其公民哄抢外国使馆财产的行为,坐视不管D、甲乙两国缔结了一项双边条约,但甲国未如约履行答案:A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17.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18.关于强制证人出庭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B: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C: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答案:D解析:【考点】强制证人出庭。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7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所以A选项正确。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该条并没有规定罚金作为惩罚途径的一种,所以D选项错误。19.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必要时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可设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B、地方性法规可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C、必要时国务院部门可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D、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答案:A,B,C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选项B);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选项A)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选项C说法错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部门是无权设立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2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答案:A,B,C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该《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项。2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适用于:()A:对救助款项的请求B: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C: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D: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答案:A,B,C,D解析:【考点】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项目。详解:《海商法》第208条规定:本章(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不适用于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因此,答案为A、B、C、D四项。22.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无油方便面的技术设备,因自身技术力量薄弱,无法进行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全部科研经费,并且支付报酬10万元,并派出3名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购买所需器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科技大学派出食品工程学院的张教授负责此项开发工作,最后成功开发出无油方便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与某科技大学B.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某科技大学C-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D.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张教授答案:B解析:公司与科技大学之间是委托关系,《专利法》第8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题目中,双方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约定,故应当由受托人科技大学享有。并且,科技大学张教授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据此,科技大学享有申请专利权。因此,B正确,A、C和D错误。2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故A项、B项、C项正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项不选。24.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25.某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张某处以800元的罚款,张某对此不服,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D: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诉答案:B解析:【考点】对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B项正确。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A.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A项说法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4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故B项中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也可正常召开。B项说法正确。详见《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故C项说法正确。详见《法官只有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故D项说法正确。27.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答案:A,C解析:酌定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选项B属于存疑不起诉,选项D属于法定不起诉。28.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关于该条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文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应为模式”B、它仅有行为模式,无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C、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D、男女平等在实践中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并未完全实现,这说明法的作用是有限的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任何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的,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它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前者即权利行为模式,后两者都属于义务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应的结果部分。A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是正确的。C、D两项也正确,不予赘述。29.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30.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据此可知,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没有拘束力。31.于某向县人事局申请公开自己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人事局予以公开,于某翻阅自己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发现自己2015年与2016年并未中断缴纳保险,但记录上未记载,于某要求人事局予以更正,人事局拒绝更正,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错误的?A.于某向人事局申请公开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于某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县人事局决定以口头方式公开C.于某应当提供其向人事局提出过更正申请事实根据D.法院经审理,认为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答案:B解析: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③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④不更正信息记录的,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32.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B.相对于法律的强制力而言,道德本身并无强制力C.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D.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答案:A,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D考点:法与道德讲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恶法亦法”,但并不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尽管在多数场合下法和道德相一致,但是法和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违反道德,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规范与强制力天然地联系在一起,没有哪个规范不具备强制力,所以道德作为一种规范,其本身有强制力,只是这种强制力相对于法律而言小了很多。3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A、内资企业B、外国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A,B,D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34.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错解析: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参考教材P340。35.关于宪法的分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提出的宪法分类B.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成文宪法C.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D.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协定宪法答案:D解析:考察宪法的分类。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属于钦定宪法。36.依照《刑法》,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A:海关会计童某私自将单位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货物脱手,童某将款项归还,所得盈利两人平分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储蓄所出纳将保险柜中的钱私自取出10万元资助其子出国,两个月后归还C:某国有棉纺厂厂长余某串通会计吴某,用厂里的资金10万元为私人炒股,盈利两人平分,1个月后将款项归还D:某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将本单位资金10万元私自借给好友治病,4个月后归还答案:A,C解析: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B项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中的“3个月”这一罪与非罪的时间的标准。D项中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37.甲市随着经济的发展决定建立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员的聘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了10年审判工作的赵法官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B.从事了10年律师工作的王律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C.某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刘教授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D.某大型商务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于某可以兼任该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BCD项符合仲裁员资格要求,且法律未规定兼职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且由于法院要行使对仲裁的监督职能,现职审判员兼任仲裁员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A项错误。38.关于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而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而附带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D: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答案: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二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可见,A项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可见,B项正确,不选;C项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D项错误,应选。因此,本题应选C、D项。39.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C项“更要强调”字眼错误,法治、德治均要“强化”。40.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  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援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选项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选项B正确。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选项C正确。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选项D正确。律师对贫困村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符合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41.张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答案:A,B,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A、B、D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张某身体受到侵害,他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C正确。42.昌某为某国有企业驻上海销售办事处副主任,该企业根据出台的奖励政策,对销售达到要求的员工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昌某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借以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一次骗取企业年终奖励3,5万元。关于昌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贪污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贪污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昌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以诈骗的方式侵占公共财产。43.下列关于诉的类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段某请求确认妻子苏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确认之诉B.陈某代儿子小陈起诉前妻张某要求将小陈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增加到每月i000元是给付之诉C.刘某起诉妻子李某要求离婚是变更之诉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马某、罗某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是确认之诉答案:A,B,D解析:考察诉的种类。A项表述错误,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B项错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对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C项正确,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消灭现存的婚姻关系,为变更之诉:D项错误,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为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本题A、B、D项当选。44.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A不构成违约行为。(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B不构成违约行为。(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C构成违约行为。(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不构成违约行为。45.新娘刘某因忙于进行婚礼,将小手包交给伴娘王某帮自己拿着。婚礼期间,小手包中手机响了,王某在替刘某接电话时发现手包中有一条金项链,便放进自己口袋,将小手包放在刘某卧室柜子上便离去。王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侵占罪C.职务侵占罪D.无罪答案:A解析:伴娘王某是占有辅助人,小手包虽然与新娘刘某有一定距离,实际上仍在主人实力控制之内,小手包实际仍是主人刘某在占有,王某只是占有辅助人,而伴娘王某将该财物金项链脱离主人占有范围,放进自己口袋,变成自己占有,所以是盗窃罪,A项正确。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所盗窃之物也不是自己在占有。也不是侵占罪,因为王某并不是小手包的占有人,小手包实际仍是刘某在占有,BCD项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某单位会计甲在审查业务员乙交来的一张购买原材料的发票时,发现该发票在产品及规格等栏目中所填内容与实际采购情况有较大差异。甲乙二人到仓库进行核对后,由乙在发票上进行更正并写了书面说明,甲将这张发票和乙的书面说明一起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甲应将发票连同乙的书面说明交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才能人账B.甲有权拒绝接受这张发票,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乙无权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加以更改D.乙应将这张发票拿回出票单位要求重开或更正答案:A解析:。《会计法》第13、14条。47.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甲带领几个辅助人员到B厂去研发。开发完成以后,甲被调往A厂的人事部门任人事主管。A厂就该项新技术单独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并且发明人署名为乙。因此,引起纠纷。后查证,A、B两厂当初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并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B: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和B工厂C:发明人应该是甲D:发明人应该是乙答案:B,C解析: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8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因此,B、C项正确。48.美羊羊参加灰太狼的生日party时很想吃比萨饼。美羊羊在借用灰太狼的手机打电话时,又偷偷地以借用的手机给必胜客打电话,并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了3个比萨饼,要求必胜客送到灰太狼家中,必胜客如期送至。关于美羊羊叫外卖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表见代理,必胜客有权要求灰太狼支付价款B:构成无权代理,灰太狼有权拒绝支付价款C:构成间接代理,必胜客有权选择要求美羊羊或者灰太狼支付价款D:构成自己代理,美羊羊应承担全部责任答案:B解析:美羊羊不具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此处对于美羊羊借用灰太狼的手机,以灰太狼的名义订购比萨饼,必胜客是否有理由认为美羊羊具有代理权是关键。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有三种形态:一是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持有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合同书等,此处显然不属于外表授权的表见代理;二是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即表见代理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身份关系,如客户经理等,此处也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三是容忍的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此处也不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本题所涉及的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49.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薄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50.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B.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C.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坚持以人为本答案:C51.★我国某公民王某与李某在德国自驾游期间相撞,因车速不是很快,所以当时未见异常,双方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去。一周后,王某回到国内,因突然昏厥被送进医院,诊断为车祸引起的脑震荡。王某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德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中国是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B.王某和李某在事发后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C.我国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德国法或中国法D.我国法院必须适用中国法答案:A,B,C解析:。依《涉外民亊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ABC正确。52.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答案:A,B,C,D解析:【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53.某村李某育有甲、乙兄弟二人继承了其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但是房产一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D.甲、乙二人共同共有该房屋答案:B,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遗产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甲乙共同共有该房屋。依《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D。54.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表述正确的是:A.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B.张某是案件的知情人,但是由于其与原告有亲属关系,被告可以申请其回避C.王某是一名6岁的儿童,因为其未成年所以不能出庭作证D.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证言答案:A解析: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B错误。儿童可以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选项C错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证。选项D错误。55.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某些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正式渊源B.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利于实现同案同判C.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适用力,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D.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就是判例法答案:B解析:ACD错: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仅具有参照力和说服力。56.美国一架飞机在公海上空飞行时,一零件坠落,将公海海面上航行的中国运输石油的油轮砸坏,该油轮立即驶入英国某港口修理,修好后返回中国,该船船随后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本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英国法B.中国法C.美国法D.《海牙规则》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用航空器在公海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所以选项B当选。57.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过失砸死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处由于甲、乙二人都有实行行为,对结果都有因果力,不必借助“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就可以认定二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中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甲、乙也可以分别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于故意杀人罪这样的即成犯,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在犯罪既遂前有犯意联络。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显然是在乙杀人之后参与,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乙犯罪后藏匿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虽然甲也利用了职务之便,但是没有处分自己管理、主管、经手或者经营的公共财物,因此不能成立贪污罪。乙成立保险诈骗罪,甲为其提供证明予以帮助的,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故C项正确。D项,在一方犯罪行为结束后,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不能成立共犯。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的,乙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不成立乙犯罪的共犯,而是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犯罪后的逃避抓捕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所以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故D项错误。58.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59.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中哪一项不正确:A.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B.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C.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D.法院调解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审限之内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AB选项正确,不选。《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应选。60.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表述正确的有、()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行信用B、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C、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顺汇法D、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一样,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不进行实质审查答案: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1.根据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形式中,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C,D62.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C解析:正如上述分析,在试用买卖期间,出卖人仍为出卖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该试用买卖物,因此,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能够成立,但该合同又以试用买者到期不购买为生效条件,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买者是否购买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不为期限。如果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买者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效力。反之,试用买者不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则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63.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64.张某等人的房屋买卖纠纷2006年7月10日,张某与黄某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张某支付了40万元定金,黄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黄某应在余款付清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8月1日,张某向黄某主张,损失60万元由黄某负担,故张某只支付400万元,同时要求黄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张某于8月20日再向黄某支付30万元,同日,黄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的名下。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6年11月1日,张某将房屋出租给叶某,约定租期2年,双方约定可以转租给第三人。1年后,叶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租期为1年。不久,张某以叶某未按期支付租金,要求收回房屋。后经协商,叶某支付租金,肖某遂得以继续承租该房屋。2008年5月,当地遭台风袭击,肖某由于没有及时关闭窗户致使窗体脱落;房屋外表瓷砖也因恶劣的台风天气大面积脱落。2008年12月1日,张某与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包括房屋里所有的家具和电器),约定价款600万元。并且,合同约定廖某应于2009年4月5日付清全部价款,张某收到房款后交付钥匙给廖某。同年4月5日,廖某未支付价款,张某也没有交付钥匙。4月10日,该房屋遭窃,房屋里所有值钱的家具和电器都被盗。廖某认为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遂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为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2009年1月10日,明知张某、廖某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王某向张某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张某同意,即刻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问题】1.大暴雨所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2.由于叶某拖欠租金,张某要收回房屋,肖某若要继续承租该房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3.2008年5月,台风导致房屋受损,该损害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4.2008年4月10日,该房屋遭窃,廖某可否以标的物价值减损,且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为理由,要求减少价款履行合同?为什么?5.王某明知张某和廖某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与张某签买卖合同,王某和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6.王某主张解除其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法院可否予以支持?答案:解析:1.应当由黄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黄某与张某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还未交付,出卖人黄某应当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2.肖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叶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张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使债务消除,以阻止张某解除合同。3.窗户脱落损失应当由肖某承担,瓷砖脱落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肖某在台风天开窗户有过错,应当承担该损失。瓷砖脱落属于意外风险,应当由所有权人(张某)承担。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可以。廖某没有如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廖某不得主张由张某承担损失,从而减少价款。5.有效。6.可以。国家调整政策导致王某不能履行合同,王某依情势变更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在转移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都是“交付主义”,即交付前由卖主承担,交付后由买主承担。一般动产的交付以转移占有即完成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则是以变更登记为交付的完成要件;在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交易中,如租赁、质押、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则遵循“所有权主义”,即谁所有谁承担风险。另外,违约情况下的风险承担也是比较特殊,需要重点记忆理解。65.根据外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答案:B解析: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适用该条例。对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而言,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选项C是境外机构在境外的外汇收支,不选)。境内机构,是指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所谓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选项D是短期旅行,不选),外国驻华外交人员(选项A不选)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66.甲和乙为丙的连带债务人,根据债的原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B.丙可只向甲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全部责任C.甲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乙的追偿权D.丙不能只向甲提起诉讼,因为甲与乙是连带债务人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债务问题。债权人可将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只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债务人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之一如承担了全部责任,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7.2010年6月20下午6时许,居住在平凉市A区的王某和妻子李某一同到本市B区寻找外婆时,王某不幸被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王某被送往平凉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药费,并造成护理、交通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余元。事后,刘某仅支付医疗费1170元,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258.99元(含已付1170元)、护理费901.5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290.49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双方就赔偿数额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等。与此同时,王某提出妻子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与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7258.99元、护理费901.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5500元,共计14290.49元,除已支付1170元外,实际再付13120.49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刘某发现二审审理的法官是王某的表哥,现欲申请再审。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王某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王某向平凉市C区法院起诉,刘某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C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请问能否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3.本案诉讼中,王某作为原告应当就哪些事项进行举证证明?若饲养人刘某主张王某是故意逗狗造成损伤,该主张应有谁来证明?4.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5.王某的妻子李某可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可以,庭审中李某可否不出庭?6.本案的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可否不开庭?7.若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决,刘某能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能,刘某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是什么?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平凉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在本案中两者重合为B区。2.不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内的应诉管辖规则,单纯的违背地域管辖规则时,受诉法院不能移送,原、被告的起诉、应诉行为使得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3.王某应就刘某的狗将其咬伤的事实,花费的医疗费用等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证明。王某故意斗狗遭咬伤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刘某举证证明。4.医院出具的病例以及诊疗费用的单据属于书证,双方洽谈过程中交换意见的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王某妻子若出庭作证属于证人证言。5.可以作证人,原因在于证人不是回避的主体。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6.《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二审可以不开庭。7.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一有限再审。但是刘某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68.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不合法的是:()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B.鉴于公司连年蠃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答案:B,C,D解析:。《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A选项的情形符合第1款的规定,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能分配给股东,故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选项中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不予留存的做法是不对的,C选项错误。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公积金的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D选项中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的说法违背了该用途,故错误。69.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改造旧城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住房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B: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C: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D:因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答案:A,B解析:(原答案AB,正确答案应为A)。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申诉也错误。70.某国民法规定、“民事问题,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对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B-该规定表明在民事审判中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C.该规定属于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部门D.该规定表明习惯与法理虽非国家正式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容忽视答案:C解析:该规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较普遍的规定,它为法官解决法律漏洞提供了明确指导与具体途径,即法官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习惯与法理等非正式法源来处理案件。需要注意,这条规定仅仅是民法中的规定,在刑法中则坚持罪刑法定,不能依据习惯来裁判,故答案为C项。71.小雪服装有限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被区工商局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0万元。小雪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拟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B.小雪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令有规定的除外C.若人民法院认为小雪公司的起诉状内容存在欠缺,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若小雪公司认为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时,则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答案:D解析:是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即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直接事关公民的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应当予以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据此可知,在选择救济的方式问题上,究竟是复议前置还是复议选择,只有法律法规可以作出制度安排,规章无权另行作出规定。A项错误。与选择救济方式问题一致,起诉期限也是直接关系到公民寻求救济的重要问题,同样需要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起诉期限问题上,只有法律可以另行规定,法规则无权另行规定。B项错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防止人民法院任意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对此做了相应的程序安排。《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可知,C项错误。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对于部分效力层级较低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予以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于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因此无疑属于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此可知,D项正确。72.—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收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締约国。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进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持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参赞同使馆馆长、武官、秘书、随员都属于外交人员范畴,在接受国享有民事管辖豁免,但也有例外:(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2)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3)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BC正确。74.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查看材料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B.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答案:B,C,D解析: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75.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76.2015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2000元/月,张某的工资为3700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11月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20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张某经过抢救后成功度过危险期,但是医生要求其暂停工作,住院一个月。如张某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B.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由甲公司支付C.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D.如张某生活不能自理,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甲公司负责答案:B,D解析: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参考教材P354。77.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78.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作为犯就是在犯罪的时候不采取任何身体行动B.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C.放火罪可以通过不作为形式构成D.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答案:A79.马某为所在单位购买一种原材料,他明知此原料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某还是将此原料带上了轮船,后来又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了重大火灾的发生。请问对马某的行为如何界定?()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过失爆炸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A解析:【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详解: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应该是从事危险品专门工作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职工,而后几个罪则是普通过失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也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不存在这样的情节,故应排除D项。80.关于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国务院总理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C.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议题由国务院各部门协商确定,所有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总理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D.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际联席会议答案:C,D解析:。《宪法》第88条第3款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C项表述不正确。《国务院组织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D项错。81.某公司向区教委申请《办学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教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教委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区教委按日处一百元的罚款B: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教委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D:责令由市教委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答案:A,B解析:【考点】行政诉讼执行【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区教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A正确。法院也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教委提出司法建议,但不得责令由市教委对此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据此,D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据此,法院可以对区教委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但是不得司法拘留。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82.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公证员职业道德的要求?()A.王公证员在除了做好公证工作外,还自己开办了一家工厂B.某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经常利用节假日到街上发传单,对自己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大肆炫耀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公证机构的业务做得很好,深受当地人们的信赖,于是此公证机构找到了市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支持对当地的公证业务进行垄断D.公证员为一些当事人进行公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益处,有时接受当事人的答谢款待也是人之常情答案:A,B,C,D解析:A项中,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公证员要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此,A项中,王公证员开办工厂属于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故A项做法错误。当选。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相互尊重,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己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B项中,公证员对自己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大肆炫耀是不正当竞争,应当禁止。C项中,公证员意图通过行政支持对当地的公证业务进行垄断,也属于不正当竞争。故B项C项做法错误。D项中,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要求,公证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或其他利益。故D项做法错误。83.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85.外国某著名化妆品公司认为我国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案情后,发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本案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援引的规定。但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时,发现公报中刊登了一个十分类似的案例。于是,法院依照该案例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对此,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重要解释说明,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B.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C.由于对被告行为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根据法治原则不应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D.该事例说明法律漏洞普遍存在答案:A,B,C解析: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正式渊源,因此A项错误。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是类比推理,因此B项错误。在民事案件中,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法院根据原则等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不违反法治原则,因此C项错误。86.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签发了一张支票给王某,王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张某患有精神病,实际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享有票据权利吗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财会人员由于疏忽,将乙公司的名称写错,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的付款行的名称有错误,甲公司修改了错误,并在修改处签章,汇票有效吗D:某银行签发了一张银行本票,本票上的出票日期错误,银行修改了出票日期,并在修改处签章,本票有效吗答案:A,C解析:《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有效,签章无效,A选项中支票有效,孙某享有票据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当然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孙某不能向张某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BD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的汇票上付款人的名称错误,不是法定不得更改事项,因此出票人可以修改并签章,所以C选项正确。8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程序审理的一些案件则依法实行一审终审,下列不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是: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宣告婚姻无效案件C.宣告票据无效案件D.离婚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在我国两审终审是基本的制度,但以下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4)调解书;(5)小额诉讼程序案件;(6)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ABC不当选,D选项实当选。88.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该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可知,选项AB的情形均不属于监狱侦查。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的说法错误。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89.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买10台设备的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分两批向乙交付货物,每批5台;乙向甲支付25万元的定金。如果甲交付第一批5台设备后,不能交付第二批,乙向甲要求返还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50万元B.25万元C.20万元D.10万元答案:B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只有20万元为定金,其余5万元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如果是定金全部双倍返还,是40万元。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适用定金制度。本题未履行部分占50%,乙应当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是20万元,其余5万元属于原数返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选项25万元。90.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一直未予答复,张某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些)机关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告?()查看材料A.丙乡派出所B.乙县公安局C.乙县人民政府D.甲市公安局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复议机关未答复的诉讼,张某既可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被告因此而不同,前者为原机关,后者为复议机关。本案未说明张某诉的对象,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乙县公安局,也可以是乙县政府。故丙乡派出所、乙县公安局、乙县政府,都可能成为被告。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据此可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知,在保证金和保证人之间二选一即可,且可以变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51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据此可知,法院并无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92.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中,建设厅和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甲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甲公司若对二机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该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达3万元,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见,暂扣许可证不属于第4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事项范围内。而且,行政机关也只有主动告知听证的义务和依申请组织听证的义务,而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省建设厅的处罚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罚款3万元,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应区分《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听证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行政许可中有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之分,而行政处罚中只有依申请听证。详见《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93.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为过失。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务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项错误。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足疗店并不属于卫计局管理,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C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柳某徇私情超越职权为他人违法补办证件,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的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C项正确。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D项正确。94.★★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B.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C.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D.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95.下列情形中,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有:A.甲为劫取财物,打死仓库的值班员孙某后,取走价值10万元的财物B.乙在赵某的茶水中偷偷放人大量安眠药,趁赵某饮后熟睡,拿走赵某3万元现金C.丙看见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趁其昏迷之机,将其携带的现金2万元取走D.丁乘张某不备,夺取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答案:A,B解析:《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A项当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是为抢劫罪,“偷偷放入大量安眠药”的行为即属“其他方法”。因此,B项当选。丙看见刘某昏迷,取走其携带的2万元现金,构成盗窃罪。因此,C项不选。丁乘张某不备夺取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构成抢夺罪。因此,D项不选。9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97.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B.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C.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D.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答案:A,B,D解析:AB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98.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嘟些?()A.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2岁B.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C.担任检察官的最低学历必须是本科毕业D.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适用第1款第(6)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所以ABC项不正确。根据第13条的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所以只有D项正确。99.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非法拘禁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此,D项当选。100.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有:A.任何个人或组织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B.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和国内法律关系中都可充当主体C.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D.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答案:B,D解析: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而不是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A项错误。在单向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就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C项错误。卷II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答案:A,B,C解析:【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本题中,张某与乙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对于张某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且在教育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因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牛已脱离甲小学管辖范围,甲小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及《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2.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乡政府根据张某的申请,依法向其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一定的救济金。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许可行为B.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C.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D.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的行为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行为,乡政府发放《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和发放救济金的行为均属于依申请行为和单方行为。4.内地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澳门法院,2007年1月,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赔偿乙公司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除在内地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判决需要在内地认可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B.如我国内地有两个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乙公司可以向两个法院同时提出申请C.受理案件的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可以拒绝认可该判决D.乙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讲解:A项认为可向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是正确的,根据题意不选。B项认为乙公司可同时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是错误的,应择一申请。C项认为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澳门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拒绝认可是错误的,协议无此规定。D项认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是错误的,如果对裁定不服,应该提请复议。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C、D。5.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关于基本权利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B.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产生拘束力C.基本权利规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D.一些国家的宪法一定程度上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选项B正确。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选项C错误。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选项D正确。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由此可知,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过程中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6.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关于两者差别,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普通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民法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B.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C.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D.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答案:A解析:考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A选项说法错误,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C: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答案:A,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选项不正确。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图纸不合理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所以D选项正确。8.关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继承更强调不同时间法律的承接和继受即纵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B.法律移植则更偏向于同时代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即横向意义上的法律之间的承接和继受C.在法律内容方面,法律继承不可能全盘接受,法律移植则有可能D.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完全不存在重合答案:D解析:考查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法律继承强调的是较后历史类型的法律对较前历史类型的法律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强调的是对同一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吸收和借鉴,这就可能存在重合。9.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卡罗琳是馆长,麦肯锡是参赞,布莱克是甲国籍翻译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派遣卡罗琳前,先征得乙国同意B.麦肯锡在履职期间杀害乙国公民,乙国司法机关不可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C.布莱克与外交人员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D.如卡罗琳因车祸意外死亡,其家属在卡罗琳死亡时丧失外交特权与豁免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正确。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B正确。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C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会计等,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其特权与豁免存在若干限制,如不享有行政与民事豁免,C选项混淆行政技术人员与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区别。D错误。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且为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在外交人员死亡时结束。10.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人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答案:B解析:因不可抗力导致牛死亡,乙无需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因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取得的600元应当交还给甲,同时,乙也有权向甲请求返还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屠宰费100元。乙应当向甲返还500元。11.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5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货物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于第三人丙。如果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经合意解除,则甲得主张的权利有哪项?()A:请求乙返还票据B:请求乙返还5万元现金C:请求从乙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丙返还票据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答案:B解析:【考点】票据无因性。详解: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合法转让后,甲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故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故选项D不成立。甲乙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乙不当得利,甲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票据法》第4条、第10条、第13条。应注意的是票据是抽象证券,如果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被解除,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可以继续有效流通。12.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判决书中笔误的救济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适用裁定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245条之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结合本案而言,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属笔误。故只有C项正确。13.唐某在遗嘱中立有以下内容,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将自己的藏书全部赠给自己的学生甲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自己所有的房屋由女儿继承C.将自己的存款全部捐赠给某山区贫困小学D.自己生前所著小说的版税由儿子享有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实质性要件问题。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不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就具有效力。故本题ABCD选项均正确。14.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D: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田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提审被告人,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判处田某无期徒刑,D项错误。15.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以下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A.甲某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B.乙某因不服学校不发学位证诉某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C.丙某因不服某国家安全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国家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D.丁某因不服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该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A项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由此,B项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由此,C项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16.以下哪种情形可以适用民事裁定?()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B: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C:当事人提出顺延诉讼期限申请处理的D: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答案:B解析:【考点】民事裁定。详解: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予准许撤销;(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都是适用民事决定的情形。民事决定还适用于是否回避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某些重大疑难问题的处理。答案选B。17.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相关理论,简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与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正确;2.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利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正式性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这必然要求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发展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而这一切归根到底是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必须服务于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从这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统一的,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也是有机的统一体,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18.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适用的目标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观点是、①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②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③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学生乙的观点是、①武断性和恣意性的多少并不影响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②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对于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哪个是正确的?A、学生甲的观点①和观点②B、学生甲的观点③和学生乙的观点①C、学生甲的观点②和学生乙的观点②D、学生甲的观点①和学生乙的观点②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theformalruleof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thesubstantialruleoflaw)的要求。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由此可以看出,学生甲的观点①是正确的,而学生乙的观点①则是错误的。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学生甲的观点②的错误在于其表述的并非是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与非法律人相同的地方,而是二者不同的方面。学生甲的观点③与学生乙的观点②则是正确的。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A项对。该条第4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故B项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故C项对。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和第67条第(10)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换言之,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不是选举产生的,故D项错,应选。20.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中,应给以肯定回答的有:()A:支票出票人是否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B:转账支票是否不得支取现金C:支票持票人是否应于合理期间内或支票上载明的时间内提示承兑D: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是否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之外就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B,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支票的付款;收款人;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转账支票。详解:根据《票据法》第86条第4款的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故A项说法正确,应给以肯定的回答。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故B项也应给以肯定的回答。该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据此,支票无需提示承兑,故C项说法不正确,应给以否定的回答=该法第92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据此,本题D项说法正确,应给以肯定的回答。21.张某要到外地做两年销售代表,张某将电脑交由王某保管,未约定保管费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B:张某和王某约定将电脑放在王某家的吊柜中,王某新购买了被褥,王某将被褥放人吊柜后,吊柜的空间不够用,王某有权将张某的电脑放在另外的地方C:某日突降大雨,王某家的房屋漏雨,将张某的电脑淋湿,电脑出现故障,王某应向张某赔偿电脑的损失D:张某的女朋友杨某向王某提出电脑是自己的,并出示购买电脑的发票,王某应将电脑交还杨某答案:A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69条,B选项中王某并不是为了维护张某的利益,也不是发生了紧急情况,王某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所以B选项不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74条,C选项中王某对电脑的损害没有重大过失,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3条规定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保管人都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而不应将保管物交付给第三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22.人民币于2016年加入特别提款权,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之后的第五种入篮货币。下列对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以特别提款权作为其国际储备B.乙国以特别提款权办理政府间的结算C.甲国公司以特别提款权支付与乙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D.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ABD三项都是符合特别提款权使用的特点。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23.案情:2015年3月,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紧邻乙小区建设商务楼,小区居民赵某等30人认为甲建筑公司所建楼房遮挡了其房屋采光,多次向区规划局举报该公司的违法建房行为。区规划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启动调查程序。赵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区规划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区规划局经调查认为,甲建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于2015年8月30日向甲建筑公司送达行政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建筑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局复议维持。甲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区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问题:1.法院如何确定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处理起诉人众多的问题?2.法院如何确定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赵某等30人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如何?3.分析第一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4.如法院认为区规划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该案应如何作出判决?答案:解析:1.在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为赵某等30人,被告为区规划局,第三人为甲建筑公司。鉴于原告一方人数众多,法院可告知原告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2.第二起案件中,原告为甲建筑公司,被告是区规划局和市规划局,赵某等30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法院需要依法通知赵某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减损其合法权益的,赵某等30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3.第一起案件的审理对象是区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第二起案件的审理对象为两个:一是区规划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4.法院应作出确认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同时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维持决定。24.甲和乙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案件进行过程中,丙提出要求加入诉讼,因为其认为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其实应该是自己的。结果原告甲心虚撤诉,被法院批准,但标的物还在原告手中。那么此案接下来该如何处理?A:原告甲的撤诉是诉讼结束,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此事法院不再审理B:民事诉讼之下撤诉也可以再告,因此丙可以作为原告自己起诉,诉讼另行进行C:由于标的物还在甲的手中,所以丙要是起诉也就只能起诉甲D:如果丙另行起诉,甲和乙都应该作为被告答案:B,D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地位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但他不是本诉的原告,实际上是另诉的原告,他和原告以及被告都持不同的立场,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和请求。《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本题选B和D,如果原案被告乙不参加另案的审理,明显对乙不公平,而且也无法完全彻底地解决纠纷。25.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蒋某和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C.在某一诉讼中,两国企之间的纠纷涉及国家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之后,可以不公开审理D.两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法定不公开案件,无须当事人申请,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C当选。2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方式的是( )。A.轮候B.委托C.抽签D.摇号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27.下列王律师的做法正确的有、()A、王律师是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之一,所占份额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他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了委托,又私自收取了费用B、王律师平时为了给所在律师事务所招揽生意,总是向他的委托人和别人宣称自己有亲戚在法院C、王律师苦于一被告人母亲的哀求,私自将被告人母亲所写的一封家书传递给狱中的被告人D、王律师作为其律所的重要领导人之一,不允许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在另外的法律服务所执业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据此,A项做法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据此,B项做法错误。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据此,C项做法错误。《律师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据此,D项做法正确。28.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29.共用题干陆某欲购买房屋,遂于2010年5月1日到柯益房地产公司售楼处了解其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情况。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称楼盘销售非常火爆,房屋成交量已达房屋总量的80%以上,如果不及时购买,可能再也买不到该楼盘的房屋,即使能买到,也要多支付10%以上的房款。陆某领取了楼盘介绍资料后离去。晚上陆某登录当地建委的房地产销售网上了解洪雅楼盘的销售情况,发现已售房屋仅占房屋总量的40%。不过考虑到该楼盘的价格较合适,竣工时间也较快,遂决定购买。次日,陆某向柯益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1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5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三份房屋预售合同,约定陆某购买柯益公司开发建设的洪雅楼盘101、202、303三套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效力是:()A:可撤销的合同B:无效合同C:效力未定合同D:有效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30.商家维克多公司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获利10万元,且给本地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工商行政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且处以50万元的罚款B.对维克多公司的董事长处以罚款10万元C.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D.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将该次处罚记入维克多公司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答案:A,C,D解析: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该条并未规定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惩罚,故B选项错。其他选项与第56条对应。31.★★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32.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A、D项正确。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33.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包括:()A.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B.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C.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D.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答案:A,B,C,D解析:。本题关鍵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34.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35.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假设王某将李某的儿子骗到家后,将其以2万元的价值卖出,而没向李某勒索钱物。对于此行为,以下哪些是可以排除的?()A:绑架罪B:拐卖儿童罪C:拐骗儿童罪D:绑架儿童罪答案:A,C,D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36.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通过丙向丁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答案:B,C,D解析: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甲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故A项错误,不应选。乙为了贩卖而购买,丙介绍毒品买卖以获利,丁销售毒品而获利,三者皆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本题应选BCD。37.以下有关法律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有:A.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属于非实证主义理论B.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争论属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争论C.某一主张到底属于实证主义还是非实证主义,主要看它是否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或者本质上存在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恶法非法”D.只要将权威性制定视为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该种观点就属于实证主义答案:D解析:属于非实证主义的第三条道路也将权威性制定视为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因此D项错误。38.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答案:B,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3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40.郭某涉嫌报复陷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  B.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  C.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  D.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答案:C解析: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本案可能是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据此可知,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变动住址,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41.2012年10月12日,中国外轮运输公司以其“远航”号货轮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20日,“远航”号从青岛出发,驶向荷兰阿姆斯特丹。10月22日,“远航”号遇到了特大风暴面临倾覆危险,受到荷兰“福特”号的救助后勉强驶入挪威某港口修理,发生修理费若干。因中国外轮公司没有支付修理费,挪威某造船厂将“远航”号留置。请问:依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因“远航”号发生的上述费用及权利,应该得到最先受偿的是哪一项?()A:某银行的抵押权B:“福特”号对救助费用的请求权C:在挪威某港口停留所产生的港务费D:挪威某造船厂的留置权答案: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B、C项的费用属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D项的留置权,D项优先于A项的船舶抵押权;B项的救助费用优先于C项的港务费,故B项正确。42.张某的7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的7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100元。判决生效后,子女未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正在此时,张某不幸去世,则此时人民法院应当:A:裁定中止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继续执行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B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中,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应当终结执行。同时注意,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43.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剂”指、()A.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B.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C.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D.买卖土地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筒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44.★★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与金某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一天,承办法官突然接到被告金某的来电,声称赵某是网上六合彩的上线,正是他提供账号给其赌博,让其输了钱。后来赵某叫人殴打胁迫金某写下欠条,确认向他借款80万元。事后,金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已立案。法院开庭审理当天,王律师在阅读完法院从派出所调取的材料后神色大变,当庭表示拒绝代理此案,并声称接此案时并不知情。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王律师不得拒绝代理此案B.因为委托事项违法,王律师有权拒绝代理此案C.赵某聘请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可以直接与王律师签署委托合同D.王律师在担任赵某的.代理人以后可以同时担任金某的代理人答案:B45.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B:刘某是工商局局长,其侄担任工商局人事处科员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D:李某是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户籍警察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应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叔侄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B项应当适用任职回避。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C项当事人属于近姻亲关系,应当回避。46.下列各项中,属于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是( )。A.5%B.10%C.20%D.30%答案:B解析: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47.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某县法院对申请人甲申请的财产保全违反法律解除,导致甲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造成财产损失。甲申请县法院赔偿,县法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向县法院申请赔偿前,甲应首先向有关机关确认县法院的行为违法B.县法院在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甲的意见C.对不予赔偿决定,甲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D.县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48.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错解析: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49.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D.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A项正确。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B项正确。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见,C项正确。第巧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可见,D项错误。所以,正确答案为ABC。50.2018年8月,当事人宁某伟通过注册3个网站统一跳转到一个名称为“寄空包”的网站,搭建寄空包平台招揽刷单生意。客户通过网上注册会员后委托当事人进行寄空包业务。当事人未按照物流快递正常的取包裹、寄包裹的真实流程进行,而是通过平台组织虚假交易,通过下单记录进行“寄空包”业务,为客户完成刷单目的。截止案发,当事人通过网站总共注册用户1189个,所得利润68342,6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行为属于混淆行为B.该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C.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该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答案:C解析: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均为干扰选项。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5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D.以上说法皆错误答案:B解析:。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也错误。53.某甲行为人王某采用骗取密码的方式,非法侵入了国防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了大量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国外的某组织从中谋利,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B.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罚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重处罚答案:B54.关于票据签章的规定,以下哪些叙述不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A.甲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支票,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签章B.王某签发了1张银行支票,王某的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一致C.陈某的笔名“风信子”广为人知,本名反而知道的人很少,陈某在票据上签章时可以使用“风信子”这一笔名D.乙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丙公司,汇票上没有乙公司的签章,但是丙公司可以以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证明该汇票系乙公司签发,汇票有效答案:A,C,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法人的签章除了法人的盖章外还需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个人的签章应当是本名,而不能是笔名,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汇票无效,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55.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质量抽检公告,称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公告发布后,各经销商纷纷退货,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提起行政复议B.公司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省技术监督局的发布公告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C.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公司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对该公告提起审查申请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的关键在于,省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从题干中我们知道,尽管省技术监督局在公告中可能涉及很多企业,但该行为的对象无疑是确定的,针对的事项也是确定的,且涉及了各被公布企业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正确的选项应是AC项。56.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区公安局乙派出所以汪某向体育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为由,处以300元罚款。汪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汪某当场作出罚款决定B.被申请人为甲区公安局C.汪某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D.如汪某申请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处罚时,无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A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BD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不符。57.下列有关商事组织出资人财产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C.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D.如果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又不购买,则该转让人只能退伙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23条、第73条。公司转让作为股东其出资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无须股东会同意。58.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A:二审中不应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二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B: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承认C: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D:二审中因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答案:C,D解析:【考点】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下列试用买卖中,关于推定购买表述正确的是A.甲在试用期间,向卖方支付了部分价款,此时,应推定甲同意购买,即使甲与卖方有特别约定也无效B.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卖给了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乙同意购买,并且乙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C.丙在试用期间,将试用物出租给第三人,此时,应推定丙同意购买,并且丙的出租行为构成无权处分D.丁在试用期间,在试用物上设立了质权,并将试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此时,质权人可善意取得质权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据此,推定同意购买的情形包括:试用期满保持沉默,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没有特别声明,试用期内出卖、出租试用物或在试用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A项中支付部分价款,原则上推定同意购买,但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错误。B项中使用期间出卖的,推定购买,此时视为有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故正确。C项中试用期内出租视为同意购买,但是出租不是处分行为,更不是无权处分,错误。D项中在试用物上设定质权的,此时推定购买,视为有权处分,故质权人取得质权是继受取得,不是善意取得,错误。60.张强与张达两兄弟因分割父母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在开庭审理时先进行了调解B.经调解,张强与张达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了简化C.调解书送达后,张强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作出决定,补正了调解书的相关内容D.补正后的调解书送达以后,张达一方拒不履行,张强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答案:A,B,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32条、第17条和第15条。61.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62.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题出版社的学术论文集恰恰就属于汇编作品,根据上述规定,故A项错误。而就B项来说,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仅限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本题的情形并不属于12种合理使用中的任何一种,故B项错误。就C项而言,本题中的学术论文集是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即每篇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出版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就D项而言,只要论文集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该论文集就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就享有著作权,这是没错的,只不过出版社一旦行使其著作权出版该论文集就会侵犯到单篇论文作者的著作权,故D项正确。63.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又根据同级原则,公安机关不需报上级或检察院批准,但是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A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64.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曱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65.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答案:B,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66.下列对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B.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C.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仅注重机会平等D.在对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答案:C解析:考查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选项错误,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实质平等。67.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①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④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A:①②B:①②④C:②③D:③④答案: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从积极方面来强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要积极履行行政行为来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则要积极维护这样一种行政法秩序,不得随意改变。68.北京德盛宏大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甲资产评估公司)在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丙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收取了15万元的评估费。有关机构拟对甲资产评估公司采取的下列处罚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对甲资产评估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B.没收甲资产评估公司15万元的违法所得C.责令甲资产评估公司停业D.吊销甲资产评估公司负责该评估项目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答案:A,B,C,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69.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0.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A.前贫贱后富贵B.不顺父母C.服三年丧D.有所娶无所归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厲,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巳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即不能离异休弃的原则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1.在一起诬告陷害案中,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刘某表示不服,则刘某可以:A: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B:必须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C: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刘某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根据秦代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犯罪不属于侵害皇权的犯罪?()A.谋反B.以古非今C.共盗D.群盗答案:C解析:考点:秦代罪名讲解:A、B项属于典型的侵害皇权的犯罪,D项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它是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因此它也是侵害皇权的犯罪。C项是指5人以上共同盗窃,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73.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E.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答案:C,E解析: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74.★★甲省新闻出版局以某制药厂非法印制出版物为由处其8万元罚款。制药厂不服,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复议。国家新闻出版署将罚款减为5万元。制药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某制药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甲市新闻出版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第17条。75.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76.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77.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张某和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对于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该仲裁员应依法同避,仲裁委遂重新确定了仲裁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B.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C.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当然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D.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时,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回避。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A项正确。78.某公安局以张某倒卖黄金为由,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倒卖黄金款20000元的处罚。但未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的处罚合法B.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C.如向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局D.因公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张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79.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B: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C: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D: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答案:B解析: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选项A错误,B选项正确。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9条,C选项错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D项不准确,不应选。80.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答案:A,B,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81.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答案:A,C,D解析: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故选项A说法正确。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但是,我国宪法正文第二章明确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在我国法人不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综上所述,选项D说法正确。82.张某的邻居王某是当地首富,张某生意失败,想捞笔钱财,就绑架了王某的儿子小王。对于张某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A:若张某拿到赎金后,立即释放人质,携款逃走,则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若张某在绑架过程中,为了防止小王反抗,将其杀死,则对张某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C:若张某在拿到赎金之后,为了杀人灭口,将小王杀死,则只对张某定绑架罪D:若张某绑架小王后,因惧怕王某已报警而没有索要赎金,而是直接将小王卖给人贩子,则对张某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A选项的假设中,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对张某应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故A选项错误;绑架中为了防止反抗而杀人,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B选项错误;绑架后杀人灭口,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C选项正确;绑架后又拐卖小王的,同时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和拐卖儿童罪,应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83.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也是错误的。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此种异议既包括否认支付令所载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认可法律关系但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C选项属于后者,陈某异议成立,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所以,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所以D选项正确。84.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0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0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85.李平连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该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成立时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李平连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但该所是由李平连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设立的,并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李平连在1995年离任时,将自己与该所其他律师办案所得的诉讼代理费5万元(自己应得3万元)未上交,而是据为己有,则:A:李平连构成贪污罪B:李平连构成职务侵占罪C:李平连构成侵占罪D:李平连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本案中,李平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义上虽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但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可以说,李平连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题中涉及的诉讼代理费不属于前三者,故李平连不构成侵占罪,C选项错误。如果本案中5万元实际全部为李平连个人应得财产,则应选D。但其中有2万元非个人应得财产,应将其上交至律师事务所进行分配,此时应视其为律师事务所财产,李平连利用担任该所主任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为2万元。86.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行政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体现在(  )。A.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C.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D.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法律依据,且遵守法定程序答案:B解析:(1)选项ACD:属于合法性原则,都体现了“程序合法”的要求;(2)选项B:属于合理性原则。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李某的自诉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93条。88.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质权。2015年3月1日,甲与丁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债权为订设立质权。”;2015年5月1日,甲将设立质权事项通知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答案:A解析: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质权设立应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部分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均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89.关于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一或哪些?()A.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査起诉阶段超期羁押的,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B.检察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娱乐活动的,即使情节不严重,也要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检察官参加公款支付或者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等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D.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答案:A,B,C解析:。A项中对于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所以此项不正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所委托的人或者接受他们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所以B项也是不正确的。C项中应是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所以C项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90.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91.甲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甲一直不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的好朋友法律爱好者乙经过甲的许可,可以代甲进行申诉B.甲的父亲若向某市检察院申诉,某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甲的父亲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并决定再审的,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D.甲的父亲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答案:C解析:《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错误。《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注意的是,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B错误。《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C正确。能够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启动再审。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9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是银行工作人员,某日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银行工作。B.我国目前金融诈骗罪一节中已经没有死刑条款。C.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D.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与虐待罪一样属于亲告罪。答案:A,C,D解析: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修正案的考察都是重点,复习时应当重点把握。A: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选项中的银行工作人员犯盗窃罪,并非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不应当判处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B: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刑法第199条,从而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至此,金融诈骗罪均无死刑。C: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第二款进行了修订,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删除了之前只有死刑的绝对法定刑的规定。D: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与虐待罪不同,属于公诉罪而并非亲告罪9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数额是完全依据区域内的人口数量确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C、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11条,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名额是依据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两项相加来确定的,而不是单纯依据人口数量确定,故A项错误。94.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  )行为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B.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C.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D.将不应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的答案:A,B,C,D解析: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95.在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要拆除王某修建的被行政机关认为违章的建筑。王某即跑到现场阻止,扬言要是把违章建筑拆了,他就喝毒药。执行人员不予理会,将该建筑拆除。王某当场一气之下喝下一瓶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有关机关认定,该建筑并非违章建筑。其子要求执行机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A.成立。因为执行机关的拆除行为导致了王某喝农药死亡B.成立。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成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成立。王某的死是王某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和职务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选D项。C项中的理由没有抓住要害,所以不成立。96.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案中,甲公司是有限合伙人,其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禁止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禁止甲公司将其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出质。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合伙协议不能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97.行政诉讼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A.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上诉人认为法院偏袒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D.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答案:A,B解析:。《行诉法解释》第49、50条98.下列有关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项?()A.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条款,但在价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B.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C.人身自由是绝对的D.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答案:A,B,D解析:考查人身自由。C选项错误,人身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国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10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对征用给予补偿,征收则不予补偿答案:D解析: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A、B、C选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D选项则不符合,故应选D。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后来甲与乙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并制成了调解书,但经送达,双方都已经签收后乙反悔了,此时,人民法院应当:()A:不予理睬B:及时判决C:重新调解D:告知当事人如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再审答案: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D正确。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甲提出自己之前所提供的公司账本是因受侦查人员高某的刑讯而提供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诉人应对账本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B.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C.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高某应当出庭作证D.经法庭调查,账本确实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提供的,则可以排除对该账本的使用答案:A,C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据此,自治区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而自治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故A项错。《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不得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故B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据此,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二者之间无变通之说,故从这个意义上,B项也是错误的。《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自治条例不得对宪法的规定作变通,故C项“自治条例可以……对宪法……的规定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D项对。4.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答案: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据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法院也应当受理,选项A不正确。而且,该司法解释要求移送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目录,故B不当选。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选项CD正确。5.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哪些案件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A:涉外刑事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有:(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在第156条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的法定案件种类。6.《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7.下列有关法与宗教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与宗教几乎同时产生B.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和宗教教义融合在一起,互相渗透C.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彻底实行了政教分离D.社会主义法贯彻了马列主义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答案:B,D解析:。考查法与宗教关系。8.下列涉及国际法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国家主权指国际法赋予国家处理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B.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各国依国际法通过单独或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和保障的C.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保障的D.国际法是由国际立法机构制定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_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因此A错。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由各个国家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国际法也有强制拘束力,但是其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釆取措施予以保障的;目前还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机关,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因此B正确。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向丙银行贴现。丙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王某拾得后,伪造了丙银行的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是继受取得B.丙银行是原始取得C.王某是继受取得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公司是原始取得答案:D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乙公司依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属于原始取得;丙银行通过贴现行为从权利人乙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属于继受取得;王某拾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丁公司从无权利人王某处通过背书取得票据,属于原始取得,所以D选项正确。1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为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B.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殊规定C.行政法规、规章违背法定程序的,可以构成被撤销的理由D.除特定情况外,行政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后施行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法规、规章。A的说法不符合《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的说法错误。11.某伤害案,胡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该证人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害人哥哥的证言不得采信B:被害人哥哥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C:辩护人有权申请被害人的哥哥回避D:证人不适用回避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证人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对其不适用回避的规定,所以胡某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无须回避。12.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刘、陈二人从中计获赃款6万余元。后来案发,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刘某之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刘某之父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为防止刘某擅自逃离,公安机关又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告知刘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李某。A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A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针对刘某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没有明确的理由。2010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只好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1年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陈某拐卖妇女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一案案情简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不当,于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原合议庭,对刘某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最后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问题】1.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2.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过程中有哪些做法不当,为什么?3.刘某可以如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做如何处理?4.本案审判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为什么?6.若刘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答案:解析:1.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要求刘某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者只能取其一。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其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其律师。2.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没有明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抗诉是以“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4.(1)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2)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对于同时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3)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再审时,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6.刘某对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出上诉。本案重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本题难点在于向谁提出抗诉。二审程序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而再审程序抗诉应直接由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权提出抗诉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提出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将二者对比记忆,才便于掌握。13.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无此项职权。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C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14.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15.孙某投毒杀妻,见妻子服毒后痛苦不堪,顿生悔意,遂拨打急救电话,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并不是孙某单独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B: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但孙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C:若后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孙某不送其妻去医院,其妻也不会死亡D: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答案:B,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详解: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正确.A项是错误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CD两项所列情况即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能发生的情形,同样成立犯罪中止。故D正确,C项是错误的。16.下列关于宪法适用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宪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些时候也可适用于外国公民或组织B.我国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C.香港地区已经由全国人大授权适用《基本法》,因此宪法效力不及于香港地区D.宪法适用的时间起点是其颁行之日或者宪法文本中载明的生效日期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虽然授权香港地区适用《基本法》,但是宪法在香港地区依然有效。17.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答案:A,C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18.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答案:D解析:。有无独立请求权是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的,而不是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得到的利益而言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请求支付合同价款和请求解除合同,丙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所以不能作为本诉的原告也不能作为本诉的被告,同时它不能对该合同价款及合同效力主张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它也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它与乙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基于该施工合同签订的,若乙败诉,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的规定,败诉的不利后果最终将由丙承担,也就是说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丙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它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B.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C.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D.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理解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一同转让。宅基地使用人可以互换宅基地,并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20.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不服,若起诉,谁为被告?()A:因市环保局维持了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故应由县环保局为被告B: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为方便起诉人,可以县环保局为被告,也可以市环保局为被告C: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撤销,故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应为共同被告D: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市环保局为被告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2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以下哪个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D.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22.人民法院处理涉及民商事案件会碰到依据我国法律中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况。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哪些途径查明?A.由当事人提供B.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C.由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提供.D.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答案:A,C,D解析:ABCD。《民通意见》第193条。23.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B.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C.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D.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答案:A,B,D解析:ABD。《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24.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B.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C.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人员D.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监管人员。《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D项错误。25.我国《民法总则》的调整对象是( )。A.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B.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我国公民之间而非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27.下列关于刑事赔偿复议机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B.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答案:B,C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注意识记。28.★乙国对甲国公司向乙国出口的某种化工原料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甲国出口企业损失严重。甲乙两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甲国政府对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最终胜诉。下述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A.在乙国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下,甲国可申请授权报复B.甲国的报复不限于同一产品之内C.乙国政府应向甲国企业赔偿因该措施引起的一切损失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世贸组织可以对乙国强制执行答案:A,B解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存在类似国内民商法中的赔偿机制。因此,进口国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经申请授权报复,所以A正确。报复不限于同一产品,可以跨部门、跨协议,B正确。29.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牵连犯,按照理论界的通说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6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依据一般情况,“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依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可按照吸收犯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但并非“仅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C错误。本案中,“李某的名画”作为诈骗罪的标的物已被丙取得,即“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中并未侵害新的财产法益,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但若暴力行为造成轻伤等结果,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罚。若是当场要求返还,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此时丙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可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并非想象竞合犯。30.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B.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C.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31.某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中认定陈某构成违法行为,共同决定没收了其全部财物,并处罚款8000元。陈某缴纳罚款后,向法院起诉撤销没收财物和罚款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支持陈某请求。陈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没收财物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罚款为行政处罚B.如陈某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H{赔偿要求,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先予赔偿全部损失C.如陈某提出申请的材料不齐全,赔偿义务机关应在1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D.对陈某的赔偿应包括返还罚款8000元和被没收的财物及其总额的同期存款利息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2条第4款、第36条第7项,32.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日渐增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活动,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定罪处罚。关于法律解释的作用,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解释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解释具有指引作用C.法律解释具有功利作用D.法律解释具有强制作用答案:C解析:本题中,两高出台解释直到司法机关根据该解释处理网络诽谤案件,体现了法律解释所具有的评价作用、指引作用和强制作用。不存在功利作用。因此A项、B项、D项正确、C项错误。3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答案:A,B,C解析:【考点】代理行为的认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按照该条规定,代理须满足三项要件:第一,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第三,代理人有为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意思。同时,《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即,亦承认不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隐名代理。在A选项中,乙共买3套名牌饮具,其中1套系由为被代理人购买的意思,构成隐名代理,所以,A选项正确。在B选项中,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虽未明确具体的被代理人,但有为他人从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亦构成代理,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以乙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由乙承担,构成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甲没有以乙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亦没有为乙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不构成代理,其签订三方协议的行为,使三方达成居间合同,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34.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表示错误的是:()A.甲考虑到乙生计问题对乙电话表示乙欠甲的10万元不用还了B.甲在公园游玩丢了一辆自行车,于是在公园附近的公告栏中发出悬赏公告,表示如果谁拾到并归还,甲奖励700元C.甲有一台破旧收音机,觉得不好用于是就跟妻子说扔了它D.甲企业召开董事会,所有董事都到场,并以3/5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对某乡村社会的改造方案答案:C解析:A选项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晓内容时有效,因此正确。B选项,甲悬赏广告属于一种以公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9条的规定,公告发布时生效。C选项抛弃本身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甲只是说了而没用实施,因此意思表示没有生效。D选项属于董事会决议,决议作出之时意思表示生效。35.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资格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B.特殊权利能力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和婚姻权利能力等C.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我国,国家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答案:D解析: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故C项正确,不当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国家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故D项错误,当选。36.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简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下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选项B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选项C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选项D错误。《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37.关于民事证据的证明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它是由法官进行任意判断的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没有任何证明力C、当事人对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D、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定大于传来证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据的证明力。《民诉解释》第105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故A选项所言“任意判断”是错误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以B项和D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C选项所言证明标准应为“高度可能性”,C选项错误。38.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39.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下述关于我国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程序,正确的是:()A.若该选区有10000名选民,则罢免案至少要得到5001票B.若某乡选民想要罢免某位代表,需要30名以上选民联名向乡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C.代表辞职或被罢免后,产生的空缺可以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重新选举D.乡级人大常委会若要辞职,需要向本级常委会提交书面辞呈,经本级人大全体表决半数通过,辞职就发生效力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我国的选举制度。A正确,罢免时最少要得到全体全民过半数的同意,但当选只用过半选民参加投票且获得超过半数选票。B错误,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需要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罢免要求。C正确,补选可以采用等额选举。D错误,县级、乡级人大代表辞职。向社会公布之后才发生效力。40.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41.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仅就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能否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A:不能B:应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C:应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D:能答案:A,B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42.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在A地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地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同时C地的丙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保证,D地的丁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A.A地B.B地C.C地D.D地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签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签订地。43.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在执行中,案外人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某卖给自己,并办理登记。此时,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扣押B.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C.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D.王某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答案:B,D解析:案外人没有对房屋提出异议,因此不中止对房屋的执行,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45.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代理和国际民商事管辖。AB项,《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C项表述中并未强调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限制,如其选择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其选择也不被允许;同时,该条规定为“书面协议选择”,而“明示方式选择”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其用语不准确。C项错误。D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D项错误。46.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47.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高某的意见是正确的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48.甲公司将1幢别墅无偿赠与某希望小学,根据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缴纳何种税?()A.契税B.营业税C.房产税D.不用缴税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故B选项正确。49.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项,《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犯罪经过20年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只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得到核准的,仍可以追诉甲劫持航空器犯罪的刑事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B项,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2013年1月10日,乙挪用公款5万元,该公款未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故此时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有超过3个月未还时,乙的挪用行为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故意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对该伤害罪行的追诉期限为5年,李某应当在2005年之前提出控告,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丙的伤害罪行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已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对丙的伤害罪行,应认定追诉期限已经届满。故C项正确,当选。D项,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此时仅对王某适用“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对丁不能适用该规定。故D项错误,不当选。50.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只有C项符合“(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C选项正确。ABD项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51.下列主体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A.上市公司海洋公司的总经理赵大海B.持有上市公司海洋公司3%股份的股东汪建国C.上市公司海洋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水公司的董事长刘美丽D.承销上市公司海洋公司股票的大地证券公司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故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5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体是:()A.涉外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当事人D.外交机关答案:C解析:。《仲裁法》第72条。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54.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甲公司以宝马车一辆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已经将宝马车卖给不知情的自然人戊。乙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题:1.乙公司是否对甲公司的汽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6.乙公司能否对汽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7.如果甲公司破产,乙公司能否将彩电取回?为什么?答案: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汽车享有抵押权。针对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只是汽车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不是其生效要件,故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2.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4.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5.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在债权让与的情形,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6.不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188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公司对甲之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戊,戊构成善意取得,乙公司不能对戊的汽车主张抵押权。7.不能。《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公司享有取回权的前提是其对彩电享有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并未与甲公司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彩电所有权自交付给甲公司后发生转移,乙公司无权行使取回权。55.(本题28分)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答案:解析:(本题28分)1.【参考答案】李某的供述也就是李某交代的抢劫杀人的事实、李某的鞋子等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其中,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扣押的鞋子等物品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应当予以排除。【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详解】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条第1款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2.【参考答案】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检察院、东湖市中级法院。【考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参考答案】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李某抢劫杀人作出无罪判决;构成盗窃罪的作出盗窃罪的判决。【考点】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4.【考点】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答案要点】(1)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刑事案件的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以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3)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证据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4)关于程序系统设计,可以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5)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5.【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答案要点】完善过程:(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2)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3)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4)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5)199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第51条、第181条的规定;(6)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第58条的规定及其与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比较。(8)2012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机关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10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7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条。诉讼价值:(1)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秩序价值的意义。(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公正价值的意义(围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进一步展开)。(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效益价值的意义。5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B.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C.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D.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各股东答案:C,D解析:(1)选项C: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选项D: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根据罗马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万民法是通过罗马议会和元老院的决议制定的法律B.市民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C.万民法只调整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市民法和万民法并不是截然对立,而是互为补充。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答案:A,C58.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未限制行为主体,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理解为“强奸妇女”的范畴。选项B说法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对于“暴力、胁迫”的认定,应结合特定的语境来解释,并不要求作相同解释。选项C说法错误。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这里,婴儿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将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选项D说法错误。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6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B.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报酬D.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61.中国籍未成年人刘某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刘某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刘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刘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刘某在甲国有经常居所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刘某为中国籍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刘某权益的法律答案:D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延期审理的情形:()A.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当庭逃跑,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B.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时间的C.公诉人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答案:B,C解析:B、C考点:延期审理讲解:A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2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第1款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可见,D不选。本题答案为BC。63.共用题干唐律的“十恶”大罪中,所谓不义是指、()A、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等人的行为B、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现授业老师的行为C、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D、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好的行为答案:B,C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6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举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有权更换C.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D.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无权更换管理人,也不能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所以选项B、C错误。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所以选项D正确。65.下列哪一选项,犯罪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甲15周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10年10月出狱,这时他23周岁。2012年2月10日,他又将他人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17周岁时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9年3月出狱,这时他22周岁。2011年12月10日,又因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C.丙17周岁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5年5月出狱,这时他20周岁。2011年11月21日,他又因替国外人员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D.丁放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5月出狱,这时他29岁。2011年7月23日,他又因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法规定的特别累犯,没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的限制。66.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5、191条,《刑诉解释》第222、226条。67.根据《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B.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C.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E.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管理权是不平等的。所以选项C、E错误。68.甲国某核电站因事故使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締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由该核电站所属营运人承担全部责任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应保证核电站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D.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答案:C解析:。《关于核损害的民亊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采用了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C正确,A错误。此类核损害究责问题不在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B错误。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领土内,就视为内政,D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下列所述的各项诉讼权利中,所有的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是:()A.提起上诉权B.提起反诉权C.申请回避权D.撤诉权答案:C70.共用题干“自然之友”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3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爱护自然,与自然为友”。2003年,“自然之友”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商地位。该组织试图把活动推向乙国,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国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B、乙国有权利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发展会员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只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D、由于该组织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的咨询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答案:B解析:国家豁免权有绝对豁免权和相对豁免权主义之分。虽然持相对豁免权的主张,但是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这也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决定的。放弃豁免的行为是单独的,分阶段的,一案中放弃豁免不意味着另案中也放弃豁免,放弃管辖豁免出庭应诉也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甲国仅仅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是正确的。B项当选,D项错误。同理,即使放弃了管辖权,法院对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执行豁免时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项错误。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属于另一案中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不可迁移适用本案,故C项说法错误。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一般来说,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的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授不予继承。本题中的A、C项性于非人身性条约,因而属于国家继承的对象。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广泛的职能,可以对任何国际争端或者可以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与依赖于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当事国主动提交。故本题A项是错误的。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或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因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因此B项错误,C项是正确的。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在制止侵略维持和平方面作出的决议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不需要征得当事国的同意,因此D项是错误的。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的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以一定形式设立的跨国性社会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家组织罪明显的区别在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民间团体,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成员一般是一国政府。“自然之友”便是典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受到所在国国内法的约束,因此如果“自然之友”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的法律,C选项不正确。作为主权国家,乙国政府有权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本国活动,因此乙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B项表述正确。同理,乙国没有义务让“自然之友”在乙国发展会员,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询地位,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前者是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与联合国联系的一种方式。这些非政府组织可以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些工作提供咨询,获得这一地位并不改变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性质。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因此,D项错误。71.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由此可知,《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选项B正确。体系解释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将第4款的规定放在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解释,属于体系解释。选项C正确。第1款对相关处罚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第4款直接表述为依照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避免了表述上的重复。选项D错误。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本案中法官采用的是体系解释,而非文义解释。72.武某和任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武某起诉任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任某赔偿武某医疗费用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B.武某起诉任某驾驶车辆撞伤了自己,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任某是否驾驶车辆撞伤武某无法查明,但任某驾驶的越野车辆体积大、刹车声尖锐,有可能惊吓到武某,因此判决任某承担交通事故80%的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诉讼过程中,任某承认开车撞倒了武某,但认为武某擅自闯红灯在先。法院未理会任某的自认另行做出判决。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D.在开庭过程中,武某请求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的韩某出庭作证。韩某出庭作证是其行使辩论权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答案:A,B,D解析:考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辩论原则不仅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还包括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处分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A项错误,武某并没有请求任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错误,法院以武某没有主张的事实为由判决任某承担责任,违反了辩论原则;C项正确,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D项错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辩论权,辩论权属于当事人。故A、B、D当选。73.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项说法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C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D项说法错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74.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A.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B.张某于2005年6月12日入室抢劫价值5000元的财物,2012年被人告发C.因贪污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杀身亡D.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C、D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A选项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错误;B选项人室抢劫,属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未过追诉时效,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75.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6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76.以下哪些选项中的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A食品厂与天津B商厦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后双方发生纠纷,于是A食品厂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食品厂选定了2名仲裁员,B商厦选定了1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B.王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将行人付某撞伤,双方就损害赔偿额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王某选择仲裁员齐某,付某选择仲裁员陈某,齐某和陈某共同推举赵某为首席仲裁员C.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仲裁庭的组成,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胡某、林某,并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叶某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方某与钱某因为买卖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双方选定袁某为首席仲裁员,并委托袁某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庭的组成程序。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A选项中,A食品厂和8商厦的做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齐某和陈某是仲裁员,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C选项中的做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首席仲裁员是没有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权力的。所以做法正确的只有C,题目问“不符合的”,则选ABD。77.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C,D解析:【考点】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查明存在因果关系,是令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总的来看,必然因果关系说已经丧失其通说地位,而偶然因果关系说的论点与条件说似乎并无实质性区别。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A选项,司机返身打甲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但是其异常性很弱,不能中断甲殴打司机的行为与汽车失控撞死程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正确。B选项属于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不能中断枪击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依照共犯理论,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中丙的子弹尽管没有打中王某,但依照共犯理论却并不妨碍其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错误。在同样是介入了医生的重大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中,如果先前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轻伤,则应认定先前行为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先前行为导致被害人濒临死亡的重伤,则宜认定先前行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错误。78.关于法官职业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官的职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B.法官纪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官违反法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可以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D.对于法官违反法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答案:B,C解析:。法官的职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两种,故A项错误。对于法官违反法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故D项错误。79.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B.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C.甲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甲的房屋所有权可对抗银行抵押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银行抵押权的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B。8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答案:B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死亡,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B正确,选项C不正确。在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具有附带性,犯罪嫌疑人死亡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刑事诉讼的终结意味着民事部分不可能再经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得到处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下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方式。依据法律和相关法规,本题情形下的民事部分只能由被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选项A、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B。81.下列各项行政行为中,属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指导B.行政奖励C.行政许可D.行政征收E.行政给付答案:B,C,E解析:(1)选项A:行政指导是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权利义务的产生,不是授益行政行为。(2)选项D:行政征收是损益行政行为。82.中国甲公司与法国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三批水果的合同。由丙公司运输,适用《海牙规则》,第一批货物因中国的检疫限制,在外港熏蒸消毒数天,到港后发现该批水果已变质无法销售,第二批货物正常。第三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凭伪造的提单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因为其未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B.丙公司可以对第一批货物免责C.对于第三批货物,丙公司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应由提货人承担责任D.对于第三批货物,如丙公司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不得限制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无单放货的责任。A错,由于货损是对船舶进行熏蒸造成的,非因承运人丙公司未尽到管货义务,依《海牙规则》,丙公司可以免责。B正确,依《海牙规则》规定的检疫限制免责,航运丙公司无需负责。C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对,依第4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享受责任限制。83.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王某提出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曾与他有仇,要求另行指定律师,经查证属实,则人民法院:()查看材料A.不能准许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当准许C.如果王某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D.要求王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84.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答案:B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85.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86.关于单位犯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B:单位犯罪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C:单位的附属机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答案:C解析:A项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如《刑法》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31条中介组织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过失的单位犯罪。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C项单位的附属机构也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87.某故意伤害案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以后,做出了维持第一审人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的裁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付执行时,发现本案的真凶是另外一个人,而且已经抓到,那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撤销维持原判的裁定,改判被告人无罪B:应当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C:应当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D:应当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再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现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就应当自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88.假设A国分立为两个新的国家B国和C国,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中的一种事实上的承认B、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对B作为国家的明示的承认C、丙国的做法构成了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D、丁国的做法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答案:D解析: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甲国的做法是法律承认,故A选项错误。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③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④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据此,乙国的做法是默示承认,故B选项错误;丙国和丁国的做法均不构成默示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89.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对于丙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共同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A解析:对于丙的损失、甲不存在过错,该损失是由于乙的行为造成的,故应由乙的监护人对该损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90.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91.张家和李家的院子相连,张家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几棵苹果树。在下果季节,有6个苹果掉进了李家院子,李家正好没人,但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了。对于被吃掉的苹果应该怎么办?()A.张家向李家主张侵权责任应予支持B.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予支持C.损失由张家自行承担D.李家应给予张家适当补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孳息及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相关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16条之规定,掉下的苹果属于张家所有,因为掉下的苹果属干孳息。但该苹果被李家院子中的猪吃掉,张家主张侵权责任应否支持?答案是否定的。此时的侵权责任应为一般过错责任,李家将自养的猪放在自家院子里,不存在过错,故张家无权请求李家承担侵权责任。张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应否支持?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张家向李家主张不当得利责任除证明自己受损外,还要证明李家受益,及受损和受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家的猪吃掉6个苹果,是否使李家受益恐难证明,故该请求也不予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支持。李家应否给张家适当补偿,这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公平观念,而本例中依照习惯不存在补偿问题。因此,本题正确应选C。92.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A.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及30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D项正确。93.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B.现场留有吕某的脚印两个C.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D.菜刀上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是间接证据。A项属于直接证据,B、C、D项属于间接证据。94.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A.依法拘传自诉人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C.延期审理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202条。95.下列哪些情况构成累犯?()A.甲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6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9年5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16日,但在2010年12月甲在考验期内又因盗窃构成盗窃罪B.乙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已经在监狱被关押11年,因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于2004年5月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日期是2007年5月5日;乙在假释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于2007年5月6日被宣告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决剩余刑期不再执行。2011年3月乙又因盗窃一辆汽车,构成盗窃罪C.丙因为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11年时,又犯煽动国家分裂罪D.丁20岁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刑满释放后3年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解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的剩余刑期进行并罚。所以,选项A错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B正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选项C正确。应为丁的后一犯罪是过失犯罪,所以选项D不正确。96.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错解析: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的表述是错误的。97.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批玉石质押给乙公司以获取现金。对于乙公司享有的该项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该批玉石的市价下降,则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追加提供质押物B.乙公司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可以将该批玉石再质押给丙公司C.乙公司在质押期间可以不经甲公司的同意而使用该批玉石D.乙公司自取得对该批玉石的占有之日起取得质权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质权的问题。依《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物权法》第217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不得随意使用质押物,故C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乙公司在占有该批玉石时即取得了质权,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98.赵某想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河水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并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那么,下面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无须告知附近居民该申请许可事项B.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该情况,但是附近居民无权陈述意见C.行政机关只须听取附近居民的意见,无须听取赵某的申辩D.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赵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参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99.某小家电公司向市场投放了一批电热杯,因电热杯漏电导致许多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消费者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家电公司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下列选项哪个是不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代表人诉讼B.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如果甲与乙不服提起上诉,无须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C.甲某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D.不同意诉讼代表人的消费者可以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是普通共同诉讼,选项A正确。上诉权的行使无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选项B正确。推选代表人的过程错误,选项C错误。普通共同诉讼中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选项D正确。100.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项说法错误,应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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