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玄武法院警务2022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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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江苏玄武法院警务2022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垄断协议。A、B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题意,旅游协会对游客统一报价,固定价格,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构成了垄断行为,故A、B两项错误。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处以罚款,而不是发改委,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故D项正确。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明知犯B.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C.购买毒品数量巨大,有证据表明行为人系吸毒者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供述自吸且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但查获毒品数量大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具体适用。参见2012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3.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答案:D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4.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追风”号在航运途中要经过丁国的专属经济区,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追风号在丁国专属经济区享有无害通过权B.丁国军舰若怀疑追风号从事非法广播行为可实施登临检查C.只要追风号遵守丁国专属经济区法律即可停泊于其专属经济区D.追风号不可以擅自航经丁国专属经济区答案:B,C解析:B、C考点:沿海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相关制度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各国船舶(一般指民船、商船)在他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可不经沿海国同意即迅速无害的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所以,这是各国船舶在通过他国领海时的权利,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无此规定。所以A错误。丁国军舰怀疑追风号从事非法广播时可以登临检査,因为非法广播属于可临检的行为之一,所以B正确。追风号在丁国专属经济区内可自由航行和停泊,只要遵守其特定法律即可,所以,C正确,D错误。5.下列哪种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行政强制法》限制了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规范范围,规定只有法律才能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6.某地连降大雨,2001年8月1日大坝决堤,张某在洪水中失踪,一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2005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B:2003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C: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D:张某的父亲想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的父亲不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答案:B,D解析:张某由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满2年。根据《民通意见》第28条的规定,应当可以推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年期间,因此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的时间从2003年8月1日开始,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C选项不正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查看材料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后的结案方式。仲裁庭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故本案可以通过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也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结案,对应A、D选项。而C选项中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做法仅仅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中也仅仅存在于一审程序,故在仲裁中不存在此种结案方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8.债务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属于破产原因之一。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的债务人C.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D.债务人的出资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题选项C具有较大的迷惑性,注意题干表述“债务人尚未解散”。9.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本案发生在审判阶段,由此排除AD两项。本案中并无事实和材料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排除B,法院应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5000元的相机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1月8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1月9日签订了相机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相机,拍卖所得款9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相机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A.乙分得5400元、丙分得3600元B.乙分得6000元、丙分得3000元C.乙分得4500元、丙分得4500元D.乙分得5000元、丙分得4000元答案:A解析:重复抵押,而抵押权均未登记时,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乙可受偿9000×(6000/10000)=5400(元);丙可受偿9000×(4000/10000)=3600(元)。11.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以为是自己家着火了,拿自己的灭火器救火C: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A选项、B选项、D选项均缺少管理人的主观要件,故不成立无因管理,只有C选项构成无因管理。因此,C选项正确。12.共用题干某甲为某市民政局副局长。为了使办公楼工程赶快建成,暂时借用了500万元救灾扶贫款,致使该市300万名灾民无法准备过冬=某甲将此款归还后,又拿出100万元去炒股,后归还。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构成挪用资金罪B:职务侵占罪C: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D: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A、B、C三项中,“三资”公司的财务主管、乡镇企业的会计卞某以及私营企业的经理均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D项中,国有公司的会计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处理。A、B项,民政局副局长是国家工作人员。C项,扶贫款属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构成本罪。D项,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A选项中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选项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注意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构成盗窃罪。C选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蒋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的倒卖有价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诈骗罪,因此D选项错误。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抢了乙的背包,又对乙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甲对乙及另外两名女青年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本题C、D两项正确。A项,应认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B项,甲某勒索乙某确有理由,虽有使用暴力行为,但与典型的抢劫罪有区别。C项,转化型抢劫罪。D项,构成抢劫枪支罪。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因为,绑架罪须客观上具有绑架行为和勒索行为,而本案中夏某无绑架行为,属于虚构使董某产生恐惧的事实而取得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马某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他并不是保管他人的财物,C选项正确。马某虽利用夏某的行为,但与夏某无意思联络,不成立间接正犯,D选项错误。选项A涉及诈骗罪中被骗者的处分能力问题,诈骗罪中,欺诈行为的对象不能是无辨别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人,由于诈骗罪必须欺骗具有处分财产权利和能力的人,使其“自愿交付”财物,因此被骗对象是具有辨别能力,能够处分财物的人。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盗窃罪的根本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诈骗罪的根本特征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处分”财物。在盗窃中,行为人也会使用一些欺骗手段,但其目的不是让行为人自愿交出财物,而是分散行为人的注意力,以便窃取或者财物“调包”手段,使其秘密窃取的行为不被当场发现。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是趁乙不注意,将一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抓住甲的手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本题考查的是一个多次重复的考点:什么样的财产是侵占罪中的“遗忘(失)物”。只有行为人确实以为该物系他人遗忘(失)物,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也认为该物已经脱离所有人占有的才是“遗忘(失)物”。所以,在路边未上锁的他人的汽车、自行车、他人遗忘在办公室中的存折,都不属于“遗忘(失)物”,取得这些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了,但乙并未失去对自己垮塌房屋中财物的占有,甲也明知这些财物是乙所有,因此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罪,因为他不是公然抢夺财物。甲的行为也不是不当得利,而是犯罪。13.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10万元。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A.故意损毁文物罪B.倒卖文物罪C.盗窃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法》第324、328条。甲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因为甲不是为了损毁文物才锯掉金佛的头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其盗窃行为无法构成犯罪或者只能构成较轻的犯罪,才认定为此罪,选项A错误。甲也不构成倒卖文物罪,其行为是一种明显的盗窃行为,选项B错误。甲盗窃的是古墓室中的珍贵文物,那么能否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也不能。因为本罪是指盗掘尚未出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甲盗窃的是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说明这尊金佛巳经出土,不再属于古墓葬中尚未出土的文物,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只不过其盗窃对象为珍贵文物而已。C项应选。1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募集基金,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审批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B: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低于核准规模的80%的,为募集失败C: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并生效D:基金合同须向证监会备案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详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据此,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若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只需报备,而非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故A项错误。第59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据此,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低于“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故B项错误),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为募集失败。第61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据此,选项C的“并生效”字眼错误。第52条规定:“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据此,基金合同不需要单独项证监会报备,而是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时提交的文件之一,故D项错误。15.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正确说法是:A: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以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从重处罚B: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欺骗他人捐献器官以出售获利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D: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答案: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234条: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罚。16.下列有关仲裁与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些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审判委员会多数同意B.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原则上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C.仲裁只能处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纠纷,而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私权纠纷D.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A项错误。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D项错误。17.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监督核心内容的是:()A.宪法的监督机关B.违宪的制裁措施C.宪法的监督方式D.宪法的监督体制答案:B解析:考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1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仅限于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承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于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问题: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做何处理?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案: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程序[答案及解析]1.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应以市地税局或县政府为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可以做出如下处理:(1)确认县地税局的决定违法;(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直接变更纳税局的纳税决定;(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作出决定。4.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5.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6.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下列关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基础B.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C.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工作能力D.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依据答案: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36~39条。21.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22.杨某、张某绑架案2009年11月2日晚8时许,杨某、张某以到首都机场接人为由,骗租赵某驾驶的奥迪车。车行至首都机场高速路,距“3号航站楼”标牌600米处时,杨某、张某以需要等候为由,让赵某停车。杨某、张某趁机用胶带捆绑赵某头部和手腕,向家属索要钱财。后因捆绑不当赵某被勒死,杨某、张某驾车千里抛尸黄河,并在抛尸过程中意外撞毁奥迪车。杨某、张某在驾车送到维修厂维修时,因形迹可疑被交警盘问,二人交代犯罪事实,交警对杨某、张某控制后送交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某怀孕三个月。由于案件复杂,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二中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以绑架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2.评析人民法院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做法。3.如果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的上诉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在审理杨某的上诉中,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应当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人民法院可否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答案:解析:1.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人民法院可以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张某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审结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5.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审判期限,要学会对这一类的知识点的梳理,才能从整体上记忆和把握。要注意它们的差别之处,比如对于三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四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一审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二审时,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23.甲是天天企业的总经理,其妻子乙在天天企业挂名副总经理,年薪300万元,乙实际是在其他公司工作。后天天企业被申请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取回权B.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追回权C.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抵销权D.乙的收入属于正常收入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24.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规定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享有完全行为能力B、《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C、美国《联邦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审判活动中被援引D、英国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答案:B,D解析:【考点】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法国民法典》;《美国联邦宪法》;英国法的渊源【详解】A项,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如奴隶,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使年满25岁,属于男性,也不具有行为能力,此外,精神病人也不享有完全行为能力。故A不选。《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立法精神。B项正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故C错误。英国法的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普通法是最重要的渊源,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以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是国会立法,被称为“基本立法”。故D正确。25.★★田某因涉嫌诈骗罪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但田某实际被限制在一小房间内。一审法院审理判处田某有期徒刑5年,第二审法院则改判无罪,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田某无权要求国家对他被监视居住承担赔偿责任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逮捕的赔偿,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C.对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田某无权要求国家赔偿D.田某只能要求金钱赔偿答案:A,B,D解析:。对田某的监视居住实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为国家赔偿的范围,A的说法错误。对逮捕的赔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B项的说法错误。有期徒刑5年未执行,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C项的说法正确。田某被错误拘留和逮捕,若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可以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限于金钱赔偿,故D项的说法错误。26.王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抢劫罪,新发现的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根据《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对王某还应执行的刑期最低为( )。A.13年B.15年C.23年D.25年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情形。发现漏罪,应当“先并后减”,所以用10年与15年并罚,则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但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应当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处罚。题目问的是还需执行的最低刑,所以按照上述,最少判决15年徒刑,此时已经执行了2年,所以还需执行的刑期最低为13年(最高为18年)。27.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项错误,依《公约》第5条(1)③项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戒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28.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工伤造成的地点、时间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答案:C解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29.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考查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27条、第30条、第33条。30.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凡在本商厦购物达100元者,可获得价值10元小件赠品一个;不愿领取奖品的,可获得奖券一张,并参加当月的抽奖。奖品是一等奖8名,各奖空调一台,价值4990元;二等奖18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三等奖88名,各奖电风扇一台,价值200元。请问下列判断中,哪一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可同时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竞争B、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其奖品价值加起来已达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C、购物者只能选择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一种方式获奖,故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该商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该商厦1个月的奖品价值远远超过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答案:C解析:【考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本题中该商厦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额奖金未超过5000元,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由于在题中是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选择适用的,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A、B、D项错误。3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C选项中错误在于特别程序原则上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是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A选项正确,二审程序必须合议制.不能独任制,其次,二审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只能由审判员组成;B选项,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表述正确;D选项,独任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阶段,而这些程序只有基层法院适用,故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32.下列选项哪些不属于协定宪法?()A、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B、1830年法国宪法C、1908中国《钦定宪法大纲》D、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答案:C,D解析: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属于协定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普共同颁布的,也属于协定宪法。故A、B选项不选。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和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故C、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B.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C.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D.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34.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答案:C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题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35.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刑法》第65条。36.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37.根据宪法和法律,哪一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该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38.根据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C.私自接受争议案件的代理人请客送礼D.私自会见当事人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选项A);(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选项B);(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选项CD)。参考教材P341。39.共用题干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答案:A,C,D解析:【详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有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所以A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故而B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D选项错误。B选项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不属于书证,错误不选。A选项错误,因为成立只是符合成立要件,仅仅表明这个行政行为在法律形态上是存在的,并不一定符合生效要件,可能成立之后无效。B选项撤销该具体法律行为使其效力终止,还可能因为法律修改、政策变化、情势变更等基于合法的撤回、收回、关闭、停止的原因而使其效力终止。A选项错误,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0.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某当庭拒绝辩护人王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能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1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3.若严某当庭拒绝赵某为其辩护,要求委托某知名律师辩护,合议庭如何处理?4.若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审阅法庭笔录后盖章,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为什么?5.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6.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3)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拒绝赵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6.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4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相声大赛情况,在新闻报道中播放了某相声的片断B.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两份D.某报纸上刊登了其他报纸中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的时事性文章,作者未声明不许刊登E.为募捐而义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没有向公众收费答案:A,C,D解析: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因此,B项的将少数民族作品翻译成汉语发行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应该构成侵权;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只有这种情况才属于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所以E选项错误。故正确答案选择ACD。42.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已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A项,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故A项正确。B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按照保险诈骗罪论处。故B项错误。CD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明知甲诈骗保险,却仍为其提供虚假的定损证明,符合《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成立保险诈骗罪共犯。陈某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从陈某的角度,成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骗取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C项错误。从甲的角度,是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43.中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向瑞典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提单后,依信用证条款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瑞典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瑞典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C.瑞典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D.瑞典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答案:D解析:考点:CIF贸易术语讲解:CIF术语下一定是卖方买保险,但索赔时由风险承担方索赔,在CIF价格条件下,货物在上船的时候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所以当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本题中的索赔要求应当由买方即瑞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本题答案为D选项。44.下列有关各商事主体质押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A.公司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质押B.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质押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须其他合伙人的同意D.普通合伙人可以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资,无须其他人的同意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73条。45.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下列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A、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C、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D、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2款曾经修改过,将“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改为“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内容的表述仍然是未修改前的,故C是错误的。46.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并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C.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08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47.★下列关于法与传统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萨维尼认为,凝聚着民族生活传统的习惯才是法的主要渊源和生命源动力B.传统对于法,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就是现实法的组成部分C.现实的法也是历史的,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历史经验D.越是开放的社会,越是具有自己浓厚历史传统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48.AB两国因界河的使用产生争端,关于该国际争端的解决,下列表述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则的是哪项?()A.C国为支持A国可出面武装干涉AB两国有关界河使用的争端B.C国总统出面调停AB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干涉内政C.AB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A国可请求国际法院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A错。C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属于非强制解决方法中的政治解决方法,不是干涉内政,B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关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等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D错误。49.共用题干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50.张某生前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妻子与成年子女都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当由谁进行清算?()A.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B.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C.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规则。法律依据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本案中投资人死亡,又无人继承,所以应由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5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详解】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即是对行为的描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是正确的。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关于“他人”如何理解,显而易见,并不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因此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是正确的。而“侮辱、诽谤”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是正确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因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2.下列4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1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问题。依《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斯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A选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B选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为错误选项。C选项符合合同法规定,为正确选项。D选项缺少第48个月时支付利息,为错误选项。本题正确选项为AC。53.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54.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E.太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人是权利主体,一般不能成为物权客体。55.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A、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房屋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而单独存在,甲公司不可能将整幅地块转让而保留位于该地块的楼房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46年之前申请续期。故D项正确。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仅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错误。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56.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答案:A,B,C解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两项错误。57.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区别。详解:田某有权以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项错误。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可见,C项错误。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可见,D项错误,故本题选B项。58.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为攻克某项技术难关,成立了以张某为核心的技术工程小组。在该小组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材料,陈某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张某攻克了该技术难题,并发明了该产品的制造办法。现问:谁为该产品制造办法的发明人?A:甲公司B:张某C:刘某和张某D:张某、刘某和陈某答案:B解析: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单位,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只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本题答案为B。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A.明知他人建立的是淫秽网站,仍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B.支付公司明知某网站为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C.明知他人意图通过互联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仍为其提供黑客技术支持D.利用互联网,帮助他人侵人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答案:A,B解析:《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AB项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项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D项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60.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C、赞助支出D、职工教育经费答案:A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A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B项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是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不能加计扣除;C项赞助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D项同样不属于法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故正确答案为A。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D解析: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但并没有表示同意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所以乙公司的回复不能视为一种承诺,合同在6月5日尚未成立。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甲再次提出要约,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也就是说,虽然乙已经同意了甲的报价,但关于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还需要在签订合同书的时候再予以确定。此进合同未成立。乙公司在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的时候,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就拒绝签约的行为违背了其原来承诺过的同意甲公司提出的报价,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对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2.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賠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合理使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使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窖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63.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青铜兽,其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B: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由于乙射术不精,实际上只是打死了丙饲养的马(价值7万元)。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甲、乙打死丙饲养的马的行为不成立犯罪C: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走私了淫秽物品。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D: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便指使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事实上乙不到13周岁,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原理,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乙在故意杀害丙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对击中珍贵文物所持的是过失心态,因此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损毁文物罪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甲、乙共谋杀害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乙对杀死马所持心态为过失,而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在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因此甲、乙只能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单独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选项D:甲主观上认为乙已满14周岁,即甲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是D。6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B解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本题应选B。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答案: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所以本题选D。66.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后互相打斗,张某被打成为轻微伤。由此张某记恨在心。为讨回公道,便趁李某不在的时候将李某的儿子骗到自己家里,喂其吃了安眠药。然后恐吓李某,要李某赔偿他之前就医的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不然就对李某的儿子不利。李某见张某迁怒于自己的儿子,怒火中烧,手持菜刀就冲到张某家中要与其拼命。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抢过李某的菜刀顺势将李某砍成重伤并使其当场晕倒。张某误以为已将李某砍死,吓得赶紧逃至A省,张某因为生活所迫在A省抢夺了一妇女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张某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交代了以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下列选项中,对张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张某构成绑架罪B.张某将李某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张某误以为将李某砍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D.张某抢夺妇女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定性问题,张某为了向李某索要钱财,将李某的儿子骗至家中并喂其吃了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张某在与李某厮打中将李某砍至重伤,从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李某的表现可看出,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到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A省抢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67.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方面的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B.《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大清新刑律》仍然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D.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答案:B,C解析: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因此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A项错误。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调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题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同时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又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因此,在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尽管如此,其仍然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所以,C项正确。68.下列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不正确的是:()A.先行赔付发生在保险人根据现有的资料不能确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B.先行赔付之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解除C.先行赔付的金额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D.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答案:B解析:。《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因此,先行赔付之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并没有解除,其承担着最后的补差责任。故B项错误,当选。69.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成立。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法律的基本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始终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7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戴了一条漂亮的银项链,陈某以为是白金项链,提出花800元购买,王某欣然同意,后来陈某发现是银项链,陈某意思表示不真实,买卖合同无效B:杨某到云南旅游时在某商店花1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翡翠手镯实际只值2000元,杨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商店的买卖合同C:胡某妻子病重,急需用钱,胡某找到钱某借钱时,钱某提出胡某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8倍作为利息,并且利滚利,胡某被迫向钱某借钱,胡某只能向法院请求撤销自己与钱某的借款合同D:费某受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梁某,费某向法院请求变更买卖合同,要求梁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屋价款,法院可以作出变更买卖合同的裁定,也可以作出撤销买卖合同的裁定答案:B解析:A选项中陈某因为重大误解与王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胡某与钱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金融法规,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不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费某要求法院变更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法院不得撤销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72.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详解】本题题干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限定为“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故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陷阱】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首先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尊重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合伙人通过事后协商决定,只有两种意思自治方式均不能确定时,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平均分配是最后的解决办法。因此,考生一定要注意这一顺序以及题干中所排除的事项。73.张某酒后驾车,将牛某撞死,将马某撞残,牛某80岁的老母亲没有经济来源,一直靠牛某赡养;马某丧失了劳动能力,马某有一个3岁的女儿马小宝,一家三口的生活只能靠马某的妻子杨某的微薄收入维持,杨某在医院日夜陪护了马某1个月,被扣除掉奖金200元和当月工资6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B:张某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C: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费800元D:张某应支付马小宝的生活费答案:A,B,C解析:本题中张某将牛某撞死,牛母靠牛某生前赡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所以A选项正确。马某残废后,马小宝可以由杨某抚养,因此张某不应支付马小宝的抚养费,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张某将马某撞残,应当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和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所以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马某被撞残废,杨某日夜陪护,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收入,奖金应包括在内,因此张某应支付杨某800元,所以C选项正确。74.下列有关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B.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被通知不予准许的,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A解析:考点:法院调查取证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除该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可见,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査取证,故A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应当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而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故B项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据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故C项的说法错误。D项中,应当是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故D项的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项。75.公安机关在预审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人翻供、狡辩,对审讯进行了全程录像。后来被告人果然在审判中翻供,说当初在公安机关承认有罪,是因为审讯中被刑讯逼供而违心认罪。公安机关为反驳被告人而将审讯时的录像带交给了法庭,在该种情况下,该录像带是:()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答案:D解析:。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讯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只不过是通过视听来表现的,其内容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故选D。76.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详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该条规定,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B项错误;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D。对于C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分析本条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同的保管主体。被扣押的财物一律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而对于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强制法》对查封与扣押可否委托第三人保管所持态度是不同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从职权法定的原理上说,如果对扣押没有单行法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便将扣押的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属于违法的“法外行政”。所以,本书认为C项说法也错误,为应选项。77.2007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巳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由此可见,本题的ACD三个选项均不正确。78.2000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1)(2)(4)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4)(5)C(3)(4)(5)D(3)(5)(6)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58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79.甲乙两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A市共有B、C、D三个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向A市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乙公司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协议中并未明确由B、C、D中哪一个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但B仲裁委员会并未理会,受理本案并立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乙公司迫于甲公司压力,无奈同意由B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甲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乙公司选定仲裁员张某,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甲公司提出张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学室友,应当回避。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甲公司要求公开审理,乙公司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乙公司不服,遂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乙公司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乙公司向仲裁庭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仲裁委员会未予理睬。裁决作出前,甲乙两公司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当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问题:根据上述案情,指出本案仲裁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并结合《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答案:解析: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第3项,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中未明确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B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乙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无权直接受理。(2)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A市B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3)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共同推选仲裁委员会主任赵某担任首席仲裁员违背《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4)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此,本案中仲裁庭经合议后集体决定驳回回避申请是错误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5)根据《仲裁法》第40条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6)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应当继续审理并缺席裁决。(7)根据《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而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8)根据《仲裁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因此仲裁庭对乙公司的请求不予理睬是错误的。(9)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此,本案中A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甲公司仲裁申请错误,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A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80.刘太太和牛太太一起到商场购物,恰好商场清洁工李某正在擦地,由于地板太滑导致刘太太摔倒,左脚扭伤,玉镯被摔碎,牛太太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刘太太住院治疗花了大量医疗费,同时玉镯也价值连城。于是刘太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太太和牛太太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和商场应为本案的共同被告C.商场是本案唯一的被告D.李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答案:C解析:①本案中刘太太滑倒,作为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是适格的原告,但牛太太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所以本案的原告是刘太太,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商场属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商场是被告。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本案中商场就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所以C选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81.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对占该公司40%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A.有效,经过股东大会67%的表决权通过B.有效,股东会程序合法C.无效,《公司法》规定,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才能通过D.无效,《公司法》规定,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王某参加投票违反程序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对外担保讲解:A、B显然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于王某占有公司股权40%,参加投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次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无效,C错误,D应选。82.宪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哪些?()A.统一解释B.逻辑解释C.补充解释D.扩大解释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解释的方法。83.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A.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C.自承诺赠与之日起2年内D.自承诺赠与之日起5年内答案:B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84.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选项C错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可知,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选项D正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85.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答案:D解析:一个人能否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是受到其经济状况、受教育情况等因素影响的,故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可能都是平等的,故A项错误。在奴隶制、封建制等社会,并没有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B项错误。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不可能仅通过法律就能得到解决,故C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对待,其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正确。86.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B.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D.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答案:C解析: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87.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A.因做生意被骗无法追回货款的B.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C.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D.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答案:A解析:①《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②A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88.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B: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C: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D: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务人答案:D解析:保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所以D项是错误的。在该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债权人也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行交付标的物,因此是诺成合同。89.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C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派生原则: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法主义所要求的。因此,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者、法官、司法者和侦查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因此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90.共用题干被害人甲是某小区的居民,一天晚上,甲在小区内散步,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调戏一名少女,便上前制止,并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三名男子见状,急忙抢走甲的手机,然后乙和丙对甲拳脚相加,乙和丙的同伙丁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但是一直在为同伙鼓劲,最后,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在甲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救少女急忙拨打110报案,并打电话找医院急救,但甲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早上死亡。公安机关两个月后将乙、丙和丁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乙19周岁,无业青年,一直靠父母养活;丙为市建筑公司工人,20周岁;丁为失学青年,17周岁。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是由于乙匕首刺中心脏所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乙、丙、丁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丙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A:乙某的父母B:被救少女C:丙某的遗产继承人D:丁某的父母答案:C,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可见,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乙某、丙某的遗产继承人及丁某的监护人,故C、D项正确。【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项。91.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年)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禁止令。A项,涉医违法犯罪严重危及医务人员、就诊者的安全,破坏医患关系,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缓刑考验期限一致,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内容可以是禁止犯罪人出入特定场所,但不得破坏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禁止犯罪人出入医院,必然侵害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得成为禁止令的内容。故D项错误。92.下列有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可再试用6个月B.试用期为1年,对试用期内无法确定合格与否的,可延长6个月C.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D.试用期合格的,经综合考评后,决定是否录用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93.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仲裁机构受理了海云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何种方式结案?()A: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C:仲裁庭制作调解书D: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答案:A,C,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9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A.规定的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B.是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位阶的规定C.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D.是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规定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该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责任人是可能加害人,而非实际加害人,显然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情形,故A项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法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所谓法律解释方法位阶,就是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该条显然未规定此种优先性关系,故B项错误。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规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补偿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主体,故属于确定性规则。C项正确。民事补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或受益人依据各方情形等因素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故该条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但并非体现“司法公正”原则。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包括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该条体现的是立法公正。故D项错误。95.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应当采取以P些保护措施?()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D.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证人保护制度讲解:《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本题选ABCD。96.下列有关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B.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C.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D.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A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查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A正确,依据为《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CD正确,B选项错误,B主要错在国有单位营造的林木,营造单位只有经营权和收益权。依据为《森林法》第27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97.王某被工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工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工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98.甲公司申请县法院强制被告乙公司履行归还欠款200万元的判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丙公司的财物扣押,并因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物灭失。丙公司请求法院赔偿。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丙公司申请赔偿,应先要求有关机关确认法院的执行措施违法B.因无法执行回转,应给予丙公司国家赔偿C.因执行由甲公司提出,应由甲公司赔偿D.县法院应自收到丙公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答案:B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程序。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丙公司的损失由法院原因造成,且无法执行回转,根据《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给予囯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99.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涉外扶养适用被扶养人的本国法B.涉外监护适用与被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涉外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D.我国法院受理的认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案件,适用我国法律答案:A,B,D100.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答案:B解析:丙以专利权作为出资,应当将该专利权移转于公司所有;出资完毕后如仍使用该专利,则必须依法向作为专利权人的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其他股东也是如此。据此,只有B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2.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有:()A.甲通过支付宝充值手机话费。输错了一个数字,给乙充了100元话费B.甲欠乙300元,但一直无钱偿还。丙是甲的好友,得知此事后偷偷塞到乙抽屉里300元,并留下了“300元已还清”的字条,署名是甲C.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已弃置多年的田地D.乙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收取丙3000元租金。出租人得知后要求法院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认定。选项A,乙得到的话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甲误充的缘故,因此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丙的自愿偿还行为使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得利的是债务人甲而并非是债权人乙。选项C,由于乙已经弃置了那块地多年,而甲的雇工前去耕种,不符合乙的经济计划,属于“强迫得利”。选项D,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乙属于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和丙的转租合同无效,乙收取的3000元租金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3.共用题干武阳市陈某,平时一贯眼里不容别人,爱同别人打赌,但从未犯过罪。某次与人打赌他输了,遭到对方的讽刺、挖苦与嘲笑,他一怒之下痛打对方,不曾想造成了对方脑震荡,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陈某的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逮捕?A: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B: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C: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D: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4.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关于对其的处理,说法错误的是:()A:撤销假释B: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C: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D: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5.下列情形中,哪些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A.甲在外地打工,认识一个小伙子,两人渐成好朋友。甲回家乡物色一妇女介绍给该小伙,撮合成一桩婚事。小伙给甲1000元钱表示感谢B.乙从人贩子手中挑了两名妇女买走,拟物色买主再出手C.丙一次在外出差遇见一个5岁女孩,觉得很可爱,遂以糖果为诱惑把女孩骗回家,准备物色到合适的人选高价出卖D.丁与其妻合谋,先将其妻卖给山区村民,待丁取得钱财后其妻再伺机逃走答案:B,C解析:B、C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讲解: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A选项中的甲是好意促成婚事,并非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A选项不当选。BC选项中乙、丙均是以出卖为目的,且实施了收买或拐骗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BC选项当选。D选项中的丁妻合谋,将其妻出卖后又逃走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方式骗取钱财,没有出卖的故意,属于共同诈骗,不符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选项不当选。6.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7.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出现下列哪种情形,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A:没有仲裁协议B: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C: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发现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形D:裁决的事项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答案: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详解:《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所以,A、B、D三项均符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故本题选C。8.下列哪些情况中,法院可以中止诉讼:()A.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甲临时提出回避申请B.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C.一方当事人因为地震造成交通阻断而不能参加诉讼D.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C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B项错误,应当延期审理。9.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的情形。林某检举他人涉嫌诈骗罪属于一般立功,不属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2)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从宽建议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从宽处罚的建议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本级监察机关不得直接作出。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3)本题考查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问题。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林某应当先行拘留,而非直接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再行作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4)本题考查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顺序的问题。在案件需要进行补充核实的情形下,应当首先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以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5)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而非备案。根据《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6)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权。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而非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10.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1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12.共用题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是、()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务院各部委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13.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答案: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据此,A项关于议案提出者和决定者的表述均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故B项错误,因为其未注意“被撤销”的例外。根据该法第8条,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故C项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功勋簿还记载获得者的功绩,故D项错误,14.下列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所为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B.甲国担心乙国对其不利,对乙国境内的反政府武装提供资金支持,甲国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C.甲国的多名记者在国内外公开媒体上大肆抨击乙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记者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D.甲国商人在乙国首都开设的商铺遭到乙国的流民哄抢,乙国应对此承担国家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两个要件,分别是行为归属于国家和违反国际法。其中行为归属于国家往往是重要的考察对象。判断的要点在于看行为是否体现了国家权力。在这个基本原则下有三个主体的行为是特殊的,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甲国对乙国境内反政府武装的支持显然属于国家行为,并且这种支持行为当然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选项C错误。甲国记者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国家权力,所以不会产生国家责任。选项D错误。乙国流民哄抢的行为也没有体现国家权力,所以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若乙国不予理会则可能产生国家责任。15.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答案:B,C,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为:(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据此,B、D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当选。A选项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16.下列有关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主要指形式意义的行政B.主要是负担行政C.为秩序行政D.指国家行政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指形式行政。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法上的行政既包括负担行政,也包括授益行政;既存在秩序行政,也存在给付行政。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除国家行政外还包括其他。故选项BCD的说法错误。1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B.违约责任不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还涉及第三人C.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D.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答案:A,C,D解析:选项B:违约责任只能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18.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B,C,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注册【详解】《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依据第33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甲公司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非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非撤销),故C项错误。甲公司的救济手段要么异议,要么申请宣告无效,主张先用权于法无据,故B项错误。D项也没有法律依据,故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19.下列选项中,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都应当制作判决书B.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不得吸收人民陪审员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答案:A,D解析: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应当适用裁定书,选项A错误。对于比较复杂的特别程序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如选民资格案件,选项D错误。20.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答案:B,D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下列哪些选项是行政权力与法律责任的统一的体现?()A.有权必有责B.用权受监督C.违法受追究D.侵权须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2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职务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6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故A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不报告工作)。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c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故D项错误,当选。2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过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B.1980年的修改中取消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C.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的议案D.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有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2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范围的是:()A.王某买卖伪劣商品,案发后查获的用于生产伪劣商品的进口机器B.邓某犯诈骗罪,案发后被冻结在银行的合法收入1万元C.郭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发后查获的3公斤吗啡D.张某拦路抢劫,将被害人打昏后所得的3万元人民币答案:B解析: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因此,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上述只有B项符合题意,其中D项是犯罪所得,C项是违禁品,A项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25.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何种违约责任?A.继续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不合格的标的物_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UO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因此,A正确。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B正确。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正确。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只有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是可以并存的,因此,D错误。26.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最高检规则》第497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最高检规则》第4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ABC均正确。小天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但是必须经过考察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本题选ABC。27.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时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B、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也放弃了涉及某些领域纠纷的国家财产豁免权C、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D、所谓强制执行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答案:B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28.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A.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B.住院伙食补助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C,D解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甲乙因共同抢劫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甲乙服判,某市检察院认为对甲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对于某市检察院的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二审决定书B.若二审开庭审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C.若二审开庭审理,甲乙都应当参加法庭调查,乙可以不参加法庭辩论D.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委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某省检察院送达第二审裁判文书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抗诉的,法院无需制作再审决定书。二审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A错误。《刑诉法》第223条第3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B正确。《高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C错误,乙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没有要求,可以不参加二审。《高法解释》第33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D错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直接向某省检察院送达第二审裁判文书。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3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罪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B.《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是空白罪状C.《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是引证罪状D.简单罪状就是在条文中只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描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3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聋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人所得税,故A项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D正确。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B错误。该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可知C正确。32.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答案:A解析:。本题的难点在C项,乍看起来,甲起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乙抚养二人之子,可以履行,符合给付之诉特征,但深入研究可发现,本案的诉是关于抚养权的诉,即监护权之诉。而监护权之诉既可能是确权之诉也可能是变更之诉,本题中由于孩子本来由甲抚养,甲应当是法定的监护人,因而甲请求孩子归其前妻抚养实质是请求变更监护人,属变更之诉。33.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二者具有包含关系。《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合同诈骗罪,具体到此题,甲成立合同诈骗罪既遂。由于乙实际处分的财产为100万元,因此,既遂数额为100万元,而剩余1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成就,构成未遂。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34.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先经得接受国的同意B、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C、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D、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本题A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选项B中的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35.★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的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A.及时提示的义务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无迟延地解交本人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答案:A,B,C,D解析:。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曰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兌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兌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秦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兌、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等。ABCD均正确。36.甲、乙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甲乙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乙国不受乙国法律保护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必定受乙国法律保护C.甲乙两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提供绝对保护D.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答案:C解析:甲乙两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在甲国发表的作品在乙国应享受国民待遇,受到乙国法律的保护,故A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关于外国人的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受原属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的影响。即使某一商标在甲国注册,也不意味着乙国有义务注册同一商标,故B项错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共同的要求,选项C正确。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既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也可与其他有形财产一并交易,选项D错误。37.下列哪一项是美国首创的法律制度?()A.最早制定了版权法B.首创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C.改造了“遵循先例”的原则D.创造了统一立法的单轨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发展。美国法是在批判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最早建立了反垄断制度。而“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系固有的特色,并非由美国首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38.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A.优先发展人工更新B.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C.天然更新相结合D.公平公正E.合理利用答案:A,B,C解析: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39.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出入公共场所,成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B、乙组织培训班,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购买枪支的,对丙应数罪并罚D、丁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组织交付的暗杀任务,对丁应数罪并罚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指的是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自己穿戴的行为不成立本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非帮助恐怖活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之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丙的行为同时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规定,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0.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41.甲与乙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下列人员中需要经过法院许可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是:()a.甲的哥哥,某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b明法律师事务所张律师c.乙所在单位的领导,并经该单位推荐d.甲的挚友,某单位法律顾问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8条。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2013年1月强力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钻机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4年9月公布,2015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4年2月,金钻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山仑钻机公司用于组装煤炭钻机。2015年6月,强力公司发现金钻公司的销售行为。2017年6月,强力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力公司可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B.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C.金钻公司侵犯了强力公司的专利权D.山仑钻机公司没有侵犯强力公司的专利权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5年7月3日以前。强力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强力公司可以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7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3年1月强力公司申请发明专利,金钻公司于2014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金钻公司是在强力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山仑钻机公司也侵犯了强力公司的专利权。43.县公安局以段某殴打韩某为由,对段某决定拘留8日、罚款500元。段某缴纳罚款并被关押8日后,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但未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经审查认定段某未殴打韩某。县政府的下列哪些做法正确?()A: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B: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C:责令县公安局返还已收的罚款D:责令县公安局赔偿段某因拘留所受损失答案:A,B,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段某未殴打韩某,故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无事实根据,县政府应予撤销。A、B项均应选。《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直接针对财物(而非针对行为或人身自由),复议机关才可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故C项应选,D项排除。44.对聚众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B.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C.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D.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行为认定。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45.2016年5月4日,汇丰公司工作人员拟定了向天通公司购买按摩椅的要约函件,但未载明日期;5月5日交到当地邮局邮寄;5月6日邮局盖上当日邮戳寄出该函件;5月10日天通公司收到了汇丰公司的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A.5月4日B.5月5日C.5月6日D.5月10日答案:C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6日)开始计算。46.共用题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B、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答案:A,B,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宪法的效力【详解】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使用上是有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否认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整体效力。举例来讲,《香港特区基本法》开篇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虽然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但是宪法不是直接在香港和澳门适用,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和政策,由基本法以及通过特别行政区当地不违反基本法的立法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效力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方式是有差异的。ABD项的出题均强调了国家主权以及宪法在领土范围内的效力,是正确的。【考点】国家结构形式【详解】选项A正确。单一制对应的是复合制(主要体现为联邦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我国《宪法》序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3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因此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单一制。选项B正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因此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选项C不正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授权,实行与大陆不同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选项D正确。单一制国家意味着主权的统一,因此在对外方面只能由一个主体来代表国家。【考点】行政区域划分【详解】行政区域划分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处理等内容,而这些不仅仅是由《宪法》来规定,或者说《宪法》只规定了一部分。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可以由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法规授权。从立法实例上来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都具体授权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区域划分。所以D项说法错误。ABC项表述均正确。47.被宣告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缓刑【详解】本题是送分题,主要考查对法条的掌握。《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86条第1至2款对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作出了如下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B当选。48.林某家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乡派出所以林某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行政拘留3天。林某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答案:A,B,C,D解析:ABCD。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人身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见,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可见,D选项正确。49.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C.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D.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表示无偿债能力,转入诉讼程序,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答案:B,C解析: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C正确。无偿债能力不产生异议的效力,因此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转入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50.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若幸福大酒店逾期不履行,艺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艺美公司并未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协助义务,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与艺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故艺美公司无权再请求幸福大酒店履行验收及协助安装的合同义务,故D选项错误。51.★下列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是哪一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B.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C.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解析:。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选B项。52.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选项C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10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可知,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53.甲乙丙丁同为某幼儿园学生。一天,在课间游戏时,四人互投石子玩耍,结果不知是谁投出的石子将丁的右眼打伤,花去治疗费6000元。当时幼儿园老师戊正躲在学校僻静处与热恋中的男友电话聊天。下列有关谁应承担丁之治疗费的论述,不正确的是:()A.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B.由甲乙丙三人的监护人依各自过错承担全部责任C.由丁的监护人自行承担D.由甲乙丙丁四人的监护人和幼儿园依各自过错承担答案:A,B,C,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幼儿园老师显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丁遭受损害是由于甲乙丙造成的,甲乙丙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题中关于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4.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答案:A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55.夏某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所实习一年后向市司法局申请执业律师资格遭到拒绝,夏某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则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A.判决确认市司法局不作为违法B.判决撤销原行为C.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D.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可见,C项正确,ABD项错误。56.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57.乙单位接受甲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D:专利申请权属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可见,B项当选。C项指的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情形。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该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考生在复习时,可以把两部法律的交叉内容结合起来记忆,以加深印象。5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B.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法律拟制C.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D.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条属于法律拟制答案:A,B解析: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只具有提示性。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是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依据上述的概念,A项是注意规定,B项是法律拟制。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天驰公司将商标“急速”用于其自产的电动车已有数年,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但一直未申请注册。亚新公司与天驰公司有一定业务往来,其于2008年3月1日经核准注册取得“急速”商标专用权,并开始生产、销售“急速”电动车。2009年3月1日,亚新公司将该商标专用权许可其子公司使用两年。2010年3月1日,亚新公司取得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迅达侵犯亚新公司的“急速”商标专用权,应当赔偿亚新公司30万元,迅达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天驰公司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亚新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无效,但应当最迟于2013年2月28日提起宣告亚新公司商标无效的申请B.天驰公司的商标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不受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期限的限制C.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乙的子公司依据不当得利请求亚新公司返还许可使用费D.若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于2013年2月28日被宣告无效,迅达可以不必再向亚新公司进行赔偿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及其法律后果。《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本题中,亚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甲公司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A选项正确。因亚新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亚新公司存在恶意,因此若甲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以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B选项正确。《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2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乙的子公司公司与亚新公司的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宣告无效对其没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D选项中的法院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迅达尚未履行,法院也未执行完毕。而宣告无效后,亚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迅达不必再对亚新公司进行赔偿,D选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60.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对于周某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答案:C解析:【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6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紧急避险【详解】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对不法侵害人乙采取措施,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错误。本案中,甲夺过丙的摩托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遭到乙“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丙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甲从疾驰的摩托车上跳下,致使摩托车被毁,同样是在乙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丙被摔骨折,其摩托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甲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甲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B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难度在于对紧急避险成立条件中“不得已”的理解。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在对是否“不得已”进行判断时,应当站在行为人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当时的处境,而不可失之过严。本案中“遭乙追杀”、“乙开车继续追杀”以及“为逃命”等字眼都足以表明甲当时的危急状况,因此应当认定其系“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63.甲公司诉乙公司的合同纠纷经A国法院判决后,执行的标的位于我国国内,现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判决的执行可以由甲公司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A国法院按照我国与A国间的互惠关系向执行标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若A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执行该判决,经查,我国与A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C.在B项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并予以执行D.甲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时,我国法院就甲乙公司间相同的合同纠纷正在审理,经查,国内法院的审理在甲公司向A国法院起诉前就开始了,则法院拒绝执行A国法院的判决答案:B,C,D解析:【解析】BCD。《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执行外国判决的法院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A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又无互助关系的国家的法院,外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依据法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A国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甲公司可以向我国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C选项正确。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需要予以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则可以拒绝执行。D选项正确。64.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B、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C、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D、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D正确,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银行只对单据作形式审查,并不无义务或权利对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备用信用证本身独立于作为基础合同的贷款合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选项B错误,普通信用证主要适用的国际惯例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5.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66.下列有关食品检验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B.食品检验由送检者选定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C.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D.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自行组织该行业的食品检验,也可以委托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A选项中的规定说明,并非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都须认证并取得资质,故A选项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其中并不包括送检者指定的情形,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第6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第2款的内容,故D选项错误。67.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巴黎公约》。A项,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如申请人在该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均为首次申请的日期,A项正确。B项,根据该公约第11条,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期限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本题中,2011年4月6日即为展品公开展出之曰,B项错误。C项,根据该公约第4条及第6条,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C项错误。D项,根据该公约第2条,每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均可以保留。因此,甲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要求外国人必须委派甲国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D项错误。68.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答案: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故意【详解】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69.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负责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境外投资额度进行管理的机构是()。A.财政部B.证监会C.国家发展改革委D.国家外汇管理局答案:D70.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企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处“应当”即为“必须”,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企业法人还债程序。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71.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头部受到的伤害及行李损坏均应由乙运输公司承担B.仅甲头部所受伤害由乙运输公司承担C.仅甲行李所受损坏由乙运输公司承担D.乙客运公司仅承担公平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的规定,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除非属于旅客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则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乙客运公司没有过错,故仅对甲的人身损害负责。行李物品的损害,应由违章闯红灯的小汽车驾驶人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72.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73.★李某过境时被深圳罗湖海关认定为走私,李某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如李某直接起诉,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B.李某应当向深圳海关提起行政复议C.复议机关收到李某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D.如复议机关受理李某申请,李某不得撤回申请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2条。CD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25条,《行政诉讼法》第14条。7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含的以下条款,无效的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双方约定,在发生旅客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时,应由旅客举证证明其行李的灭失损坏并非其本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B:双方约定,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引起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C:双方约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D:双方约定,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无效的免责条款。详解: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该法第115条规定: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该题的B、C、D三项的约定内容均为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约定这些事项免责不违反《海商法》的规定,属有效的条款。因此,A项符合题意,当选。75.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奠定了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目标B、我国宪法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C、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有权审查该法律、法规是否确实违宪并判决宣告其是否无效D、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的基本义务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害者的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答案:A,B,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76.蓝田公司与河西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河西村将其集体所有的地200亩转让给蓝田公司,用于建造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合同签订后,蓝田公司支付了土地款,并先后投入5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高档住宅小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转让,当地政府做法错误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蓝田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故当地政府做法合法D.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蓝田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答案:C,D解析:C、D考点:农村集体土地讲解:《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可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转让、出租。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蓝田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CD选项说法正确,AB选项说法错误。77.共用题干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原告的下列起诉,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予以受理的是哪个?A: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45天,原告又来到一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B: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后10天,上诉人又来到二审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C:原告在审理中无故撤诉,被批准以后在诉讼时效内又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D:原告由于管辖权原因被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来到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78.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B.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C.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D.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即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这就必然存在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其中,公正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最为重要,两者协调发展的前提就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也即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故D项错误。A项否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故A项错误。79.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以适用独任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筒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80.某造纸厂因向河道排污水,造成下游农民因引水灌溉而造成稻谷颗粒无收,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造纸厂可以以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而免责B.该造纸厂可以以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污染而免责C.对于免责事由应当由造纸厂承担举证责任D.造纸厂应当对于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D解析:A、B、D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讲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条可知只有C正确。8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该比例是( )。A.1%B.2%C.3%D.5%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82.《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看材料A.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C.重大毒品犯罪案件D.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83.共用题干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A、乙国领海的底土B、丙国专属经济区的底土C、丁国大陆架D、公海答案:A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84.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D解析:【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详解:选项A: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也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一般来说,“关系密切”的人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如夫妻、子女、秘书等。这些人通常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朋好友。但是,对此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理解。在本案这种特殊情况下,甲虽然不是丁的“亲朋好友”,但其同样能够利用其对丁的影响力(其掌握丁的隐私,能够制约丁,使丁不敢不听从)使丁违法办案,从而为甲的请托人乙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选项A正确。选项B:本项是A的推论,当然也正确。选项C:丁无疑构成徇私枉法罪。甲胁迫丁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选项C正确。选项D:甲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应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85.下列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对象的是:()A.某无名作者的著作权B.某注册商标专用权C.1台电视机D.1栋房屋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考生应当注意,能够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对象只能是有形财产,因此A、B项两种知识产权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程序。86.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87.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了合法性依据,其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8.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D: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项、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89.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答案:B,C,D解析:。《担保法》第76条。90.葡萄牙人吉米从深圳罗湖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未携带任何物品。吉米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金银制品,未进行任何申报,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深圳罗湖海关认为,吉米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吉米没收所携带金银制品,并罚款1万元。的吉米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吉米可向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复议机关应根据涉案数额的相应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C.复议时可以进行调解D.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罗湖海关的委托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A项错,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9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故B项错,应选。罚款案件为裁量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裁量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C项对,不应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4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故其代理人也不得如此。D项错,应选。91.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下列有关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是( )。A.减免税收审批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C.房屋产权登记D.渔业捕捞许可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减免税收审批属于行政审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房屋产权登记属于确认类行政登记。93.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D解析:。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94.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DSB的专家组是常设机构,双方对专家组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时,由WTO总干事任命B、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非常设机构C、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D、仲裁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答案:C,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A错。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B错误。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对。95.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96.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提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王某收受了本案受害人的请客送礼,申请其回避,下列关于回避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王某在侦查活动中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有待依法审查B.李某回避申请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C.李某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李某的辩护人有权申请王某回避,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无权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按照《高检规则》第31条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故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27条的规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因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33条的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所以,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97.共用题干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应当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A、纳税人甲个人现在居住的唯一一套豪华别墅B、纳税人乙是某学校美术教师,其收藏的古玩字画C、纳税人丙为子女即将上大学预备的学费现金2万元D、纳税人丁所有的一件单价4000元的高档洗衣机答案:A,B,C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98.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答案:C解析:在我国,指导性案例仅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不具有应当适用的效力,故A项错误。判决是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故不具有规范性,B项错误。题干中的“参照”,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类推的适用,故C项正确。在我国,最高法院可发布指导性案例,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故D项错误。99.下列关于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14岁)和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有效B:陈某因为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进行的仲裁,受《仲裁法》的调整C:朱某在孙某的强迫下,订立了有利于孙某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D:张某和傅某就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答案: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所以A错误,C正确。根据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所以B错误。根据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D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他选项均为正确说法。故答案为A。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用请解决,其县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县政府的裁决。乙村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县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2.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原答案为AC)【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A项未强调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故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第三人的原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排污单位也不能免责。故B项错误,受害者自我致害,排污单位可主张免责。故C项错误。3.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刘永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拘传刘永到庭D.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答案:A,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刘永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可以拘传,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4.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A错误,B正确。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错误。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错。5.下列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有、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厂与乙厂均为生产大型锅炉的企业,由于市场低迷,二厂达成协议,2007年各厂最多只能生产20台锅炉B、丙厂系生产高端电气设备的企业,丙厂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丁公司购入丙厂生产的设备后最低加价25%销售C、戊厂系某市乳制品厂,其产品份额占该市乳制品市场的70%,戊厂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促销,促销期间所有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D、某市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部门接待客人,都要安排在本市新建成的某四星级酒店答案:A,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甲厂和乙厂达成的协议是垄断协议,因此构成垄断行为。根据第14条的规定,B选项中丙厂与丁公司限定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该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不构成垄断行为。根据第17、19条的规定,C选项中戊厂的市场份额占70%,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戊厂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构成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D选项中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可知,不属于垄断行为。6.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向犯。ABC项,对向犯(对立的犯罪)是理论上必要共犯的一种分类,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不同,如受贿罪与行贿罪;(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是采取立法者意思说的观点,则认为立法者仅将贩卖规定为犯罪,将对向的购买行为认定为不可罚。所以不可以将购买者的行为当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来处理。基于上述理论,则A项不构成共犯,B(重婚罪)C(行贿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故BC项正确,A项错误。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的,成立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是实行犯和帮助犯的关系,但是刑法特别地将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规定为新罪的实行行为。严格地说,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经不再是共同犯罪关系,也不得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但是出题者可能认为在理论上还是满足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的。故D项正确。7.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符合战争法的?()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这类条约战后的效力如何,一般由缔约方在这类条约中或在和约中明确。因此,A项符合战争法。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但不得没收。B正确。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因此,C正确。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D选项中中立国违反了其不作为和防止的义务,ABC正确。8.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D.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B选项中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非立即召回,而只有在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时,才应当立即召回。故B项错误。C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当选。9.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1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由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哪些不予以支持?()A.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B.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C.有权要求解除与地板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回全部地板D.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答案:B,C,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瑕疵履行的责任问题。就本题的情况来看,只是踢脚线存在多处拱起的问题,不存在地板安装的问题,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无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本题中的瑕疵为小瑕疵,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故不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10.关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侦查、审判阶段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在侦查罗某抢劫罪时,发现罗某还涉嫌侵占罪,公安机关可以合并侦查B.公安机关在侦查邵某信用卡诈骗案时,发现邵某还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应当将职务侵占罪移交检察院侦查C.法院在审理任某重婚案时,发现任某还涉嫌受贿罪,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D.检察院在侦查康某挪用公款罪时,发现康某还涉嫌诈骗罪,检察院应当将诈骗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管辖权竞合时的处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A项中的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此,公安机关不可以合并侦查。故,A项错误。依据《六机关规定》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则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B项中的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故,B项错误。D项中的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故,D项正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C项中,受贿罪属于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故,C项错误。11.位于甲区的某市劳动局在劳动监察中发现乙区的华泰公司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故欠300多名职工工资,共计110万元,于是3月4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求华泰公司自行改正。由于华泰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局于3月18日决定对处20万元罚款。华泰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华泰公司对《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华泰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某市劳动局可以加处罚款C.某市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须催告华泰公司缴纳罚款D.某市劳动局可以向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B,C解析:B、C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依法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也不可诉,故A项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据此,选项B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选项C正确。至于选项D,由于执行对象是金钱,故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区人民法院。D项错误。12.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正确。13.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14.甲国公司在乙国投资自来水公司,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2003年,针对外汇大量外流的情况,乙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自来水公司虽已取得了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乙国政府采取的措施使自来水公司无法将收入汇出。依相关国际法规则,关于投资担保,下列哪几项是不正确的?()A.乙国应为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B.因乙国中央银行已批准了自来水公司的收入汇出,不能认为发生了禁兑风险C.只有积极限制货币汇兑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畴D.投资担保机构一经向甲公司赔付,即代位取得向甲公司母国的索赔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投资担保制度。A正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2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因此,只有乙国是发展中国家,向乙国的投资,机构才予以担保。BC错误,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D错误,应当是代位取得向东道国的索赔权。而不是甲公司的母国。15.县工商局经过群众举报,发现张某开设黑作坊用自来水灌装到瓶子里冒充矿泉水进行销售,在掌握了确切证据后,依法对张某的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了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查封、扣押决定书的记载事项表述正确的有(  )。A.应当记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B.应当记载张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C.应当记载当事人张某的姓名、住址D.可以只简单记载查封、扣押的生产设备的名称,不必详细记载数量E.应当记载县工商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答案:A,B,C,E解析:选项D:查封、扣押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查封、扣押场所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16.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17.王某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诉诸法院。2月28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没对10000万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留置送达B.构成直接送达C.构成委托送达D.构成电子送达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1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司债权人唐某B:公司董事长程某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清算组织的成立【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另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选项BCD正确,选项A错误。故本题应选A。19.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A.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张某后,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B.民警乙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赵某重伤C.丙人室盗窃1800元,一个月后又盗窃一头黄牛(价值7500元)D.邮政工作人员丁私自开拆了一个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价值6000多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应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乙的行为应依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属于同种数罪,按照我国现行通说和司法实践,会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盗窃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丁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20.《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21.甲为持有某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尚有乙、丙、丁、戊4名股东,合计持股40%。某日,甲为了谋取高额报酬,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阳光公司提供担保。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甲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B.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甲亦无须对公司的偾务承担连带责任C.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则甲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D.若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导致公司破产,则甲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A选项存在股东没有忠实义务的问题,A选项错误。股东不能行使公司的权利,甲的违反章程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是以其董事长身份所为,故B选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D选项说法正确。22.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答案:A,B解析:【考点】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判决【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中,建设厅和安全监督管理局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甲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甲公司若对二机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该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达3万元,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据此,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见,暂扣许可证不属于第4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事项范围内。而且,行政机关也只有主动告知听证的义务和依申请组织听证的义务,而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省建设厅的处罚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罚款3万元,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据此,D选项错误。【陷阱】应区分《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听证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听证。行政许可中有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之分,而行政处罚中只有依申请听证。详见《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诉万柳公司生产的产品造成张某身体损害一案,在一审过程中,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B.王华诉刘天违约一案,赵镇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次审理完毕C.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D.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审判程序,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都不得适用答案:B,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选择仍然有权审查,人民法院不同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项反映了简易程序一般应一次开庭审结的特点,但要注意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也可以再次开庭。C项符合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D项错误在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而不仅限于派出法庭。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B.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D.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答案: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B选项错误,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D选项错误,《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下列哪一罪名?()A.单一罪名B.选择罪名C.类罪名D.概括罪名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名的分类。刑法分则的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26.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A: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偏向于外方,损害了中方的权益B:合营企业一旦建成并投入生产,将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C:合营企业经营目的是生产枪支弹药D: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的中方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营企业经营范围的禁止内容。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据此,选项A、B、C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故目前中方合资方不能为个人,虽然王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在设立该合营企业时他是以个人名义出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D符合题意。27.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答案:C,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据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法院也应当受理,选项A不正确。而且,该司法解释要求移送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目录,故B不当选。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选项CD正确。28.下列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C.民法与行政法均是私法D.民法全部是任意性规范,行政法全部是强制性规范E.民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答案:A,B解析:知识点: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所以选项A、B正确。2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30.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该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据此可知,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选项D错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制作并保存,因此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可依法申请公开。31.下列情况中,不属于法律责任免除事由的是A.经过一定的时期B.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C.受害人和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D.对财产责任,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承担答案:B解析:由于出现法定条件,法律责任问题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在我国,免责形式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等。因此ACD三项正确。但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无责任能力本身不会产生责任,不需要免除,因此不属于免责事由。B项当选。32.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答案:B解析:无(原答案为B)。碧海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其减持股份的行为实质土就是股份转让行为,股份转让是指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即股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份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故AC项错误。但是基于特定的原因,法律可能会对股份的转让设定一些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B项发起人在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转让股份违反法律规定,故错误。选项D所述法人股不得一次性出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的原则相违背,因此错误。33.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A: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B:刘某指使其17周岁的侄子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C: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D:曾某1999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5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答案:A,B解析:【考点】从重处罚的情形。详解:《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依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B项应当从重处罚。C项不是从重情节;D项不构成累犯,因而也不是从重处罚情节。3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处罚:()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首领王某逃避查禁而阻止杜某检举揭发王某,并将杜某提供的证据毁灭B.侦查人员孙某在取证做笔录时,故意漏掉一个证明嫌疑人有罪的重要事实情节,致使嫌疑人被宣告无罪C.妇女赵某因对吴某不满,就到公安机关告发吴某把其6岁的侄女张某引诱到家中奸淫,并许诺给张某买新衣服,让张某指认吴某强奸,还说当时张某从吴某家哭着跑出来向其诉说被奸淫D.耿某明知孟某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答案: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伪证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讲解: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因此,B项中孙某的犯罪行为符合伪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伪证罪定罪,当选。A项中李某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C项中赵某构成妨害作证罪,D项中耿某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5.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10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且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位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年轻人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独任审理B.可以进行调解C.公告的期间为1年,可以适当延长D.应当由张某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C解析:A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及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错误,特别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期为1年,不得延长;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E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何种()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38.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判决书中笔误的救济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适用裁定方式。根据《民诉解释》第245条之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结合本案而言,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属笔误。故只有C项正确。39.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答案:C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40.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財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賠偿?()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对外关系中,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几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但该免除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发生效力。现甲免除了乙、丙的部分责任,即各1000元的责任,故甲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故本题D选项正确。41.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依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任何期间均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答案:C解析: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UCP600也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A错。担保意愿书应作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一般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而仅仅是愿意提供担保的一种意思表示,B错。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只要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索赔请求就产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义务。这种保函具有突出的独立性,与基础合同严格区分开来,C正确。浮动担保起源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在当今国际融资交易中被广泛地运用。我国法律中部分地采用了该制度,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种融资途径。浮动担保的特点之一是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不固定的,可以包括担保人现在和未来的收益等。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担保期间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担保权的行使应有明确、固定的标的物,D错。42.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应停止裁定的执行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0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如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保全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D项正确。4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变更章程需要经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B.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参与制定的股东和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C.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D.公司章程须经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通过,才能进行修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变更是特别决议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选项A、D错误。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所以选项B错误。44.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视而不见答案: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选项A成立窝藏罪。甲的这一行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选项B、D不构成犯罪,除了“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外,我国对知情不报的行为并不认定为犯罪。C构成包庇罪。甲明明看到了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却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这显然符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情形。甲这种行为其实也是作伪证的行为,甲同时构成伪证罪。此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45.某市辖区公安局民警刘某在所辖范围值勤时发现甲乙等人在一录像厅内进行赌博,刘某准备将甲乙等人带回派出所时遭到了甲乙等人的反抗,刘某即用随身携带的警棍将甲的头部打伤。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于是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下列关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了职责范围B.区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是合法的C.刘某的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职务行为,因为其正在执行职务D.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是合法的,区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进行处罚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的关键是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公务员由于具有双重身份,所以对其行为性质的区分决定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刘某在执行公务期间将甲打伤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仍属于公务行为的范畴,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区公安局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并追究刘某的行政责任。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对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适用。区公安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刘某相应的行政处分。所以,上述选项中只有C项是正确的。46.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张某利用职权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之外,还发现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人民检察院对于张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应当如何处理?()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C.张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个犯罪中一个是主罪,由检察院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D.张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答案:B,C,D解析:。《六机关规定》第6条、《高检规则》第12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互涉案件的侦查规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其中一个机关管辖的,则由该机关为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査范围,故B、C、D都正确。47.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的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C.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D.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答案:B,C,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法律未规定其协议选择改变,只是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B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48.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根据该条第1句,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句,B项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3项,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故C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故D项正确。49.关于中国古代的契约、婚姻和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买卖契约称为“质剂”B.西周时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C.宋代继承法认可了女儿和继子的继承权D.南宋某年,张三与其妻育有三女,然张三于其妻妊娘期间暴毙,后其妻得一子而三女均未出嫁,则张家财产之继承份额应该是三女共得3/4,而一子得1/4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中国古代的契约、婚姻和继承法律制度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因为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而且遗腹子不是继子,因此不能适用绝户之家“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的规定。50.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哪些范围?()A.不予受理B.书记员的回避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民事裁定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A、C、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因此B项错误,答案选择A、C、D。51.叶某是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12%。同时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发财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以不盈利为由拒绝向股东分配红利。叶某请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叶某需提出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目的B.叶某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答案:A解析:①A项正确,当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书面提请,并说明理由。②B项错误不当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叶某持股12%,故有权提起召开临时会议。③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未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④D项错误不当选。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此时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理由以其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52.共用题干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1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须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53.下列关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丙收买了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在听说了她的经历后,产生了同情,于是没有阻拦该妇女返回家乡,对甲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理B、乙反对女儿的婚事,使用暴力将女儿锁在家中,使之不与未婚夫见面,女儿以死抗议。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丙和丁将被害人绑架,在拿到赎金后打算“撕票”,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砍杀后离去,被害人被路人所救。对丙丁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而且要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D、幼儿园老师戊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也要作为犯罪处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57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被害人自杀”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乙应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又由于被害人并未死亡,因此同时适用总则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戊应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55.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若甲厂应诉后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有仲裁协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甲厂已经应诉,视为默认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被排除B.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起诉C.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D.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审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B项正确。56.关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举措,正确的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B.建设基层自治、行业自律等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体系C.建设并完善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以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答案:A,B,C解析:司法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渠道。因此D项错误。57.女青年王某被同事张某打伤,王某几次萌生起诉的念头,但都由于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邻居李某一直非常同情王某,想主动出来支持王某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当地妇联和王某所在单位得知情况后,也表示愿意支持王某起诉,王某打算聘请律师赵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案中,支持起诉权可以由哪些主体行使?A:王某所在单位B:邻居李某C:律师赵某D:当地妇联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两项。58.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和《民诉解释》第58条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时的被告选择有两种方案:一是只诉用工单位(此时不应追加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二是以用工单位和承担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是,受害人不能只诉派遣单位;若只诉派遣单位,应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故只有C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国某公司向乙国难民运输一批粮食。运输粮食的货轮在经过丁国领海时,触发了该水域的水雷,导致粮食全部毁损灭失。关于该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运输粮食的货轮可不经丁国允许,无害穿越丁国领海。B、假设水雷不是丁国布设的,则丁国对货轮和货物的损伤不应承担国家责任。C、货轮的船旗国可以向丁国直接行使外交保护,以维护货轮的权利。D、如果该批粮食事前投保了一切险,则保险公司应对该公司进行理赔。答案:A解析:该题综合考察领海制度、国家责任、外交保护制度以及海上保险等知识点。A正确,货轮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B错误,水雷布设在一国领海,即便不是该国布设的,该国也有义务防止该水雷对他国造成侵害。科孚海峡案已经对此义务作出了说明。C也是错误的,原因是没有用尽当地的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不能提起外交保护。D错误,因为水雷爆炸属于战争的承保范围,战争险属于特殊附加险,不在一切险的范围内。60.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答案:C解析:【考点】宪法的作用【详解】宪法是母法,一般在其中都对国家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有大致反映,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都是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目标,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宪法是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制度和最基本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基础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这些正是一国立法的统一基础,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职权,并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宪法作为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可能在其中规定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因为一国的立法体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一国的具体立法规划则需要根据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立法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详加考虑后才能做出,这样的工作一般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担任,如我国全国人大每年都会有一个比较详细的立法规划。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61.共用题干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祝某与梁某自由恋爱,拟结婚。祝某之母金某暴力干涉,致使祝某身亡。某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15年徒刑。金某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刑罚被执行9年后,某市中级法院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7年徒刑,并释放金某。金某请求赔偿,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中级法院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金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金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金某对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D:对金某多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62.共用题干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答案:A,B解析: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A项错误。甲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是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B项错误。甲的鸡棚失火被焚毁,构成《合同法》第117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而甲可以依照该条免除违约责任,C项正确。乙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除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外,任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合同,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A、C项显然错误,D项正确。甲取消交易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正确。故选BD。政府对疫区的管制构成交易上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情形下,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B项正确。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赔偿事宜应当自行约定,并不存在某一方应当“适当”赔偿另一方之法律依据,C、D项错误。选AB。63.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64.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B.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C.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D.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答案:A,B,D解析:。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ABD项均正确。65.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需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犯罪嫌疑人、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C.值班律师D.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部分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因此答案应当选ACD。66.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答案:A解析:“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某公安局以张某倒卖黄金为由,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倒卖黄金款20,000元的处罚。但未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的处罚合法B.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C.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局D.因公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张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68.金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经过渡海新村甲5号楼时,突然有一花盆从楼上坠下,将金某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金某脸部也被割伤。事后金某经调査得知,花盆是从该楼409室的窗台上坠落的。于是金某与该房主赵某交涉赔偿事宜,但赵某矢口否认上述事实。金某遂诉诸法院。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因此金某对于本案不负任何证明责任B.赵某应当证明他对于该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C.本案实行证明责任倒置,金某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由法院调查D.赵某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B解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对其侵权行为无过错负证明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本案中,原告仍需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69.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某日,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一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大楼的装饰;同时,将一件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私赠文物藏品罪C: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D:盗窃珍贵文物罪答案:A,C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27条规定,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题中甲将文物赠给市政府是个人行为,而且私赠文物藏品罪中要求将文物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市政府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私赠文物藏品罪。本题的答案是AC。70.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详解: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选项A: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种行为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只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本罪。即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甲编造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并无现实危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以,即使为了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故,选项B也错误。选项C:本项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选项D:无论查处多么严重的案件,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既包括对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对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选项D说“可以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71.北京吾思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签订超过200万元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2015年8月,张某与大地公司签订大型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则该合同效力如何?A.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B.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C.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D.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答案: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的内部约束并不具有公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C项正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所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作出限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约定行使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B项错误。D项提到撤销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题干中并没有适用撤销权的任何一个前提条件,所以撤销权不成立,任何主体均不享有此权利,D项错误。72.赵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将其出租给石某。在租赁期间,刘某因急需用钱,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赵某和石某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A.在同等条件下应由赵某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应由石某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刘某决定卖给谁D.根据二人的实际需要程度,由法院确定由谁购买答案:A解析: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应由共有人优先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A。73.张某及其周围的住户均收到N市残疾儿童救助会寄来的希望征集治疗残疾儿童的捐款的信件。经了解,N市残疾儿童救'助会是通过向张某等人所在市一家速递公司购买张某及其他共3万余市民的住址信息,从而准确地将信件送达到张某等市民手中的。张某等人均表示愿意救助残疾儿童,但不认可这种募捐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等人诉至法院。对速递公司和N市残疾儿童救济会的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速递公司构成侵权,儿童救济会不构成侵权B.儿童救济会构成侵权,速递公司不构成侵权C.速递公司和儿童救济会均构成侵权D.速递公司和儿童救济会均不构成侵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隐私权侵权行为问题。个人隐私包括住址信息,买卖他人住址信息构成共同侵权行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故本题答案为ABD。74.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本题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二:《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约定“共同执行”,若赵单独执行,则区分甲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A、B错误。选项C:在“共同执行”且“28万元”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约定,肯定有效,C正确。选项D:虽然“共同执行”,但超过了约定的30万元,则应区分丁茶叶公司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D错误。7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A:小明B:小亮C:甲D:小光答案:B,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以及《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B、C。76.大德汇通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类上市公司,魏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机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其以高于市场500万元的价格从其妻弟梁某处购得一套饮料生产线设备,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77.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搜集证据,法院可以对公民的电话进行监听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A,C,D解析:宪法当中规定的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格尊严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的权利(狭义人身自由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等内容,需要注意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宪法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据此,B选项错误,其余选项均正确。78.652年完成的《唐律疏议·名例》有“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该条属于国际私法中的、A、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答案:B解析: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唐律疏议·名例》该条规定了不同相犯者应当适用的法律,故属于冲突规范,B为当选项。79.A国甲公司将其所属的一艘船舶光船租赁给B国乙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该船舶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其抵押给银行,抵押贷款额为1100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万元人民币。2016年8月1日,该船因瞭望疏忽在中国沿海与他船发生碰撞,按过失比例,应当向对方承担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碰撞发生后,该船进国内一修船厂进行修理,产生了200万元人民币的修理费。由于乙公司无力支付该修理费,船舶被修船厂留置,后来又申请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为800万元人民币;经查,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拖欠了船员工资50万元人民币。若涉及本案的若干纠纷由中国法院受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由该光船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B.租赁期间设定的抵押权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C.该船舶上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清偿D.该船舶上的留置权优先于船舶碰撞产生的财产赔偿清偿答案:A解析:合同纠纷,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A正确;光船租赁期间设定的抵押权,适用原登记国法,B错误;船舶上的担保物权按照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的顺序进行清偿,C、D错误。80.张某今年25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盗窃被推上了法院的刑事被告席。张某打算委托一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在他提出的下列人选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表姨父B.正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张某的大学好友刘某C.张某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哥哥D.张某的工友介绍的某外资公司的法律顾问,美国人汤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故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四类只有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准许其担任辩护人。故A项、D项错误,C项正确。81.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不包括( )。A.和解书B.判决书C.裁定书D.调解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答案:A,C,D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14条。83.甲乙两国同时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甲国公民王某2017年1月1日在甲国就某项技术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公约,如果甲国赋予了王某专利权,则乙国也应当对该技术进行专利保护B.根据公约,若王某于2017年11月1日就同一技术向乙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则乙国应该以2017年1月1日为王某的申请日期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的保护范围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国可以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有权独立决定是否对某项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这种保护不取决于其他国家对该项技术的保护。选项B正确。公约针对相关权利的申请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某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第一次在某缔约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题目中涉及发明专利,且两次申请期限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符合公约的规定。选项C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版权保护对象方面有所拓展,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选项D正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提供专利的保护。成员国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84.张三为自己家中的小仓库投保财产险,但因火灾被烧毁,实际损失5万元。但张三伪造证据假称损失5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3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B.查清此事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无权向张三主张3万元花费损失C.因制造虚假证据,保险公司可以此主张免除保险责任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张三之间的保险合同答案:A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符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得解除保险合同。85.甲委托乙用货车将一批水果运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毁损。甲委托乙运输时已向乙支付运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水果损失与运费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应当赔偿因水果毁损给甲造成的损失B.甲自行承担因水果毁损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运费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运费答案:B,C解析:(1)选项AB: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86.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B.徐某不可以行使留置权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A、B项考查留置权。留置权包括两类,即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可知,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四:(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题中,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与轿车的占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考查诉讼时效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徐某的10万元工资债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受到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87.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88.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甲乙丙三国都是一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当甲国对该条约的某项条款提出了保留,乙丙均未提出保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如乙国接受该保留,则甲乙两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B.即使丙国反对该保留,在甲丙两国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C.乙丙之间也应适用保留后的条约规定D.如乙国反对保留,而丙国接受保留,则乙丙之间该条约整体不再适用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条约法____条约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A对。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关于法律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最高法与最高检才能作出司法解释B.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C.立法解释相较于法律效力要低一级D.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常委会可以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C选项错误,立法解释与法律本身的效力相同。9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答案:A,B,D解析:。91.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9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职位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A.国务院总理B.国家副主席C.军委副主席D.国务院副总理答案:B解析:。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某规划局针对一公司提出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规划局可以抛开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B.听证笔录可以作为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C.规划局可以根据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作出行政许可决定D.规划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为了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就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故选D项。94.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答案:A,C,D解析:【考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95.甲、乙共有1项专利权,但对专利权如何使用和处分没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排他许可协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独占许可协议C.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普通许可协议D.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答案:C解析:。依照《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C。96.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97.《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一规定体现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 )。A.教示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行政案卷制度D.告知制度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98.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税务稽查员甲发现人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处罚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答案:D解析:。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有的按一罪处理,有的按数罪进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会议《关于被告人受贿后徇私舞弊为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行为应是一罪还是数罪的研究意见》指出,对徇私型渎职犯罪,如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受贿罪与相应徇私型渎职犯罪的构成且《刑法》又无特别规定的,按数罪并罚处理。税务稽查员甲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受贿罪,他在受贿后又非法为A公司办理了免交税款的手续,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因此按数罪并罚定罪是正确的。9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100.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答案:A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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