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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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13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13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乙公司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适用,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締约国,这两个条件使《公约》对该合同产生拘束力。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对存款人保护的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査询、冻结、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C.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D.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答案:A,B,C,D解析:。参见《商业银行法》第29~33条。注意: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后者例外的情形多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国公民张某在北京购买了美国甲公司的一批股票,随后将该批股票在北京质押给北京某银行并用质押所得资金购买了法国乙公司的一批债券。最终张某将该批债权在日本出售获利3000万美元。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股票的质押适用美国法B.股票的质押适用中国法C.债券所有权的转让适用法国法D.债券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适用日本法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A项和B项的考点一致,考的是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适用权利设立地法律。题干中的内容表示该权利质权在北京设立。所以适用美国法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北京是该权利质权的设立地,所以股票的质押应该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C项和D项考查的是有价证券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该批债券的权利实现地是日本,并且也没有信息表明法国是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所以C项的表述错误。哪怕退一步说法国是最密切联系地,也只能说“可以”适用法国法。C项的表述还是不完整。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日本是该批有价证券的权利实现地,所以得出“可以”适用日本法的结论是没有问题的。4.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B.一般来说,公布宪法修正案的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等C.1954年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C选项错误,1982年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答案:D解析:①甲的帮助行为强化了乙的犯意,与乙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A选项错误。②甲的帮助行为仅与乙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具有物理的因果性,与乙的盗窃结果既没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没有心理的因果性,甲仅成立盗窃罪未遂犯的帮助犯。B选项错误。③甲提供钥匙的行为与盗窃结果之间既有物理的因果性,也有心理的因果性,但只起到帮助作用,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下列意思表示中,既可能属于要约也可能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自动售货机的设置B.超市货架上明码标价商品的摆放C.公示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的开放D.商业广告的发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要约。(1)选项ABC:属于要约;(2)选项D: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约的意愿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则属于要约。7.某省政府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地区已无实施必要,经下列哪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实施?()A.该省人大常委会B.国务院法制办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21条。8.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D.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C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9.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答案:A,B,D解析:美国法的渊源包括了制定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学家的法学作品并没有立法的意义,因此C项错误。10.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D:国内的法律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D:甲不构成犯罪答案:B,C解析:【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详解】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本案似乎属于这种情形,实则不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由此可见,这种情形下犯罪中止的成立仍然要求中止的自动性和中止的彻底性。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一方面,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故未得逞是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的。在本案中,甲打了乙一枪之后,发现其身着防弹背心,遂逃离现场。但从甲当时的言语中可清晰地认定:甲并未彻底放弃杀害乙的意图,一有机会其仍会杀害乙;另一方面,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乙身上的防弹背心,也就是说甲放弃犯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由此可见,甲不构成犯罪中止,却构成犯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乙死亡的实际后果,但他事先并不知道乙身着防弹背心,其射击乙的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故已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D项错误。故答案为BC。12.王某既是受国有公旬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通过公司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人员,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何罪?()A.受贿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应当就其利用何种职务之便而分别定性D.数罪并罚答案: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王某是一个汽车修配厂的车间工人,由于家境贫寒,心理失衡,欲报复社会。2002年2月某日晚上在亲戚家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汽车上了路,借着酒性接连撞伤行人数人,在其他行人呼喊、阻拦下仍然不停车,继续开车撞人,结果撞上路边电话亭,店主受重伤,王某本人也受伤。该案中,王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C解析:【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解:该题容易混淆的是错误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题所述情形之所以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题中,王某的主观心理状态应认定为故意,王某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酗酒违章驾车,不计后果,因而发生严重后果,所以应认定王某触犯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根据现行法律,下列哪项做法正确?()A、某乡政府规定、本乡各村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须报乡政府批准B、某乡人大决议、本乡各村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须报乡人大主席备案C、某街道办规定、本街道各小区居民公约由该小区居民会议制定,并报街道办备案D、某区政府规定、本区各小区居民公约由该小区居委会制定,并报该区政府备案答案:C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据此,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而非村民委员会;须“报备案”,而非“报批准”;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非“报乡镇人大或其主席备案”。故A、B项均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据此,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而非居民委员会制定,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15.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1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公证救济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都能申请公证书的复查B、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公证书的复查应由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并由其作出处理意见,无需审批D、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答案:B,C,D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17.厦门海关认定吴某船上运输的货物无合法证明构成走私,对吴某给予行政处罚。吴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包括新加坡某公司出具的其购货证明等有关证据。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吴某若在法庭调查时直接向法庭提供此购货证明,需经人民法院准许B:吴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此购货证明时,必须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C:人民法院接到吴某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D:此购货证明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答案:B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可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需经人民法院准许。故选项A正确。第1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提供外文书证时,也可附有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而并非一定要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译本。故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的做法符合规定,正确。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选项D正确。18.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19.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故A项错。《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社会主义宪法,比如我国现行宪法,也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故C项错。《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故D项对。20.关于劳务派遣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B、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C、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D、用人单位有权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答案:D解析:【考点】劳务派遣。详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故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21.《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属于:()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解析:【考点】罪状类型。详解:简单罪状就是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只限于指出某种犯罪的名称(罪名),而对该罪的具体状况不做任何描述。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该罪。因此,本题中所叙述的罪状属于简单罪状,故选B项。22.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参考答案】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2.【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3.【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考点】一审程序【详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4.【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朱某伪造甲公司的工作证、授权委托书、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钢材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B.甲公司拒绝追认的,该买卖合同确定无效,不知情的乙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朱某赔偿,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C.甲公司追认的,该买卖合同自追认到达朱某或乙公司时生效D.在甲公司追认生效之前,乙公司可以撤销该合同答案:C解析: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所以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公司的追认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订立时生效,而不是追认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D选项正确,不当选。2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A.①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答案:D解析:。考试当年是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得出,现在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25.《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A.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B.国务院部门规章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26.下列各项罪名中,属于继续犯的有:()A.非法拘禁罪B.遗弃罪C.盗窃罪D.窝藏赃物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27.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B.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C.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A.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行权B.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C.合同期内独有的复制发行权D.合同期内独有的版式设计权答案:C解析: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即包括复制、发行。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A.保管合同B.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C.定金合同D.质押合同答案:A,B,C解析: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30.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丁的行为的性质:A.如果其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B.如果其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故意伤害罪C.如果其卖淫时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D.如果其与丙之间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交易,则无论其主观上无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都不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A,C,D解析:根据上题解析,A、C项当选无疑。如果丁与丙之间发生发生性关系不存在交易,则无论其主观上无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都不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传播性病罪本身即可是为一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其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因此D项当选。3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秘制酱油的技术秘密成果,对于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均未有相关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B.甲公司可以普通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需将由此获得的收益与乙公司平分C.若乙公司将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丁公司,该转让合同效力待定D.双方必须约定明确该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归属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选项A、D错误。《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选项B错误,C正确。32.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据此可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知,在保证金和保证人之间二选一即可,且可以变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据此可知,法院并无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显失公平的合同B.戏谑行为C.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答案:D解析:本题中,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采用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该大师的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五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注意:有人认为大师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未规定所谓的戏谑行为。理论上认为,戏谑行为是一种不严肃的“意思表示”,能被(他人)意识到,即为这样的不严肃性是可以识别的,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戏谑行为要件:(1)从表意人的角度看,是一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2)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相对人也知悉其行为具有非严肃性。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且这样的玩笑能被人知悉。我们根据上述题目可以看出,无法得出大师是开玩笑,另一方面对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坚信不疑的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见证和发誓。因此非戏谑行为。3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主体.范围.规则.实施结果B.范围.程序.内容.方法C.原则.范围.程序.相对人D.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35.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是某有限公司的工人,2016年8月2日,甲因工伤住院治疗,久治未愈,期间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一直由该公司垫付。2017年9月,该公司向甲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后便不再垫付其后续的医疗费用。甲认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过低,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万元。2017年11月,该公司经营不善,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人可以要求甲返还医疗费B.对于该公司向甲支付的赔偿金,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C.甲经过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D.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后,甲提起的诉讼应当中止审理答案:D解析:《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本题中,公司虽然为甲代垫了医疗费、护理费,并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但其属于《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范畴,故不应当被撤销,B?选项错误。管理人也当然无权要求其返还,A?选项错误。AB?选项错误。注意:此处不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撤销权。《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甲的债权属于劳动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C?选项错误。《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由此可知,该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对该公司提起的诉讼尚未终结,应当依法予以中止,故D?选项正确。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www.niutk.com36.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對歆销原来的假释裁定?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甲市监狱D.乙县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356条。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李某诉王某侵权赔偿一案,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始执行。与本案相关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移送执行机构实施B.王某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权提出执行异议C.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案外人张某认为被保全的房产实际上为其所有,并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D.若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张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A,C,D解析:考查保全措施的执行。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6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出书面异议,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CD项正确。38.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问题。《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39.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三自建一网站用于网络赌球,由于购买设备资金短缺遂向李四借钱,就欺骗李四称借钱是为了炒期货,挣钱后为其分红,李四遂借给张三10万元。张三建立的网站放在王五经营的服务器上,在公安机关向王五通告张三的网站可能是赌博网站要求查禁时,因张三给与王五的服务费极其优厚(每年5万元),王五对公安机关的通告未予理睬。销售自动麻将机的赵六见张三的赌博网站比较红火,遂将麻将机销售广告挂在张三的网站上,让张三给自己打广告。截至案发时,张三获利50余万元,张三给李四分红3万元。则上述涉案人员,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有:A:张三B:李四C:王五D:赵六答案:A,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项,应选A项。李四,虽分红但并不明知。王五,共犯行为见本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明知见第2条第3款第(1)项。赵六,其行为不是帮张三开设赌场投放广告,而是为自己销售麻将机打广告,不符合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4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B.起诉必须递交起诉状,不得口头起诉C.未成年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得起诉E.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起诉。(1)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所以选项B错误。(2)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以选项C错误。(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选项D错误。41.★下面对我国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行使的权利B.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C.人民法院只能撤销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D.在决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前,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终止撤销程序答案:A,B,C解析:。《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亊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栽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因此,ABC正确,D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C.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使用者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所以选项A错误。(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使用者无需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4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答案:A,B解析:。44.某监狱的监管人员张某因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本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若张某打算委托一名辩护律师,则他可以( )委托。A.自人民检察院立案之日起B.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C.自其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45.放开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中国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为中国经济近几卜年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B.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D.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46.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答案:B,C,D解析:【考点】基金管理人【详解】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1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A项做法正确,B项属第3项规定的行为,C项属于第2项规定的行为,D项属于第4项规定的行为。因此BCD应选。47.共用题干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买卖契约称为“傅别”B、“质”长“剂”短C、“质剂”由官府制作,但没有人专门管理D、“傅”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答案:B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48.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公民甲住所楼下有商户占道经营,但其向相关部门投诉后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在网上发帖批评相关部门不作为B.公民乙发现当地公安局局长与下属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C.有人向某地检察院举报当地某土地局副局长贪污。但举报人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证明贪污事实确实存在,检察院决定不进行调查D.丙某连续数届担任人大代表,但从未提出有建设性的提案,公民丁向常委会写信控告其不作为答案: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检举、申诉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批评建议的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49.以下关于国家领土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的领土是国家的主权范围所及之地,上至天空,下至地底。B.船旗国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具有管辖权,即便该船舶在他国内海。C.国家的领土范围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的范围是重合的。D.国家对位于其领土之上的人和事具有绝对的排他主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上的主权和管辖权之间关联和区别。A选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错误在于其范围。上天入地法则是早期国际法的观点,随着太空技术的成熟太空领域并不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了。现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应该是领陆领海的表面,下至地心,上及领空。B选项正确,船旗国对船舶的管辖权即便船舶在他国的内海仍然也是具有管辖权的,除非船长、船旗国的使领馆或者船舶上的行为影响到沿岸国时,沿岸国才能对船舶上的行为行使管辖权。C选项是错误的,其中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外国驻内国的使领馆,使领馆仍然是内国的领土,但是对于使领馆内发生的事情内国却没有属地管辖权。D选项也是过于绝对,国家对其领土上的人和事确实具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仍然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国家在其领土上对某一民族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就不再属于国家主权事项了。50.甲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A化工厂排污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甲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钱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对限期拆除排污口的决定不服,以甲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A化工厂变更被告B.甲县水利局可以对钱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C.该厂对钱某的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D.为证明化工厂造成河水污染出具的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或鉴定部门的签章答案:C解析:(1)选项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2)选项B:在行政诉讼中,不承认被告的反诉权。(3)选项D:此时需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签章。51.下列哪一或哪些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A.提存公证B.遗赠抚养协议公证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生存状况公证D.保证公证答案:B,C,D解析: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所以本题BCD项正确,A项错误。52.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A、将“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B、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C、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D、增加了补偿条款答案:A,B,C,D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ABCD四项皆为正确选项。53.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毁坏财物D.不可抗力,无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5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B.劳动者单方解除C.协商解除D.法定解除答案:C,D解析: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56.关于《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内提出顺延期间的申请B: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C:诉讼参与人去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包括在期间之内D: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是自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答案:D解析:【考点】期间。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A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见,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可见,D项错误,应该是6个月而不是2年。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参与人在去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包括在期间之内。所以,C项正确。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律师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A.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B.承诺给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以争揽业务C.在业务交流会上,屡次援引某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代理的诸多败诉案件D.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委托目的答案:D解析: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内容,C项不构成诋毁、诽谤。58.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06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財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査核实,发出財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財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子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各题:遗产认定无主后,张某的儿子依法对财产提出请求,主张继承其父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撤销原裁定B.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C.作出新裁定D.驳回请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认定无主财产后,原财产继承人出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本题答案为B。59.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故A项称“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正确。只要存在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就是成文宪法。比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成文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比如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5个宪法修正案。故A项“只有一个书面文件”的说法错误。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大宪章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尽管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条文都已被废除)。总之,B项正确。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C项错误。从实质意义上理解,不管其形式如何,也不管其是否具有最高效力,只要是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问题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均属于宪法。从这个意义理解的宪法,可能有成文形式,也可能没有成文形式;可能有最高效力,也可能没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对此意义上的宪法的分类。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故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D项错误。60.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答案:A解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选项B、C不正确。未成年犯管教所只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对于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执行由其他专门机关负责,选项D不正确。6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详解】A选项中,虽然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但在此之前乙已有杀害其妻的故意,甲的行为并未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的说法正确。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为承继的共同犯罪。B选项中,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实施了恐吓丙的行为,在丙交付财物时,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中途加入帮助乙取得财物,甲、乙是承继的共犯,即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乙、丙斗殴的地点在五金店门口,乙花钱买锤子,甲目击乙、丙斗殴,且已充分意识到乙购买锤子的目的在于伤害他人,在此情况下仍将锤子卖给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所以C错误。间接正犯通过操纵他人实施犯罪,本人并不亲自实施危害行为。但是D选项中甲并无成立贿赂罪的主体身份,而且甲要求乙接受贿赂而被拒绝,是由甲擅自做主接受贿赂,乙并非甲操纵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甲不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所以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63.以下关于无害通过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拥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应当妨碍,但沿海国为了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B.通过应当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通常不得停泊和下锚C.潜水艇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旗帜D.外国飞机可以在另一国领海上空进行无害通过答案:D64.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65.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在9月5日的交易中有贪污行为,9月20日全体合伙人大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于9月25日送达于某,该次大会上,全体合伙人还一致同意吸纳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并修改了合伙协议,因为正处于业务旺季,本企业在9月3日、9月15日、9月24日分别签署了三个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负有付款义务。对于该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于某应当对9月3日、9月15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于某对9月3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15日、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于某应对这三项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赵某只对9月24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退伙与入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49条、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即本题中于某于9月25日退伙。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确,A、B、D三项错误应选。66.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67.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答案:B,D解析:在当代法治国家,情理与法理存在差别。法院作出判决应当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情理。故A项错误。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都必须根据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故B项正确。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所谓法律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探望权属于权利。故C项错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故D项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王某是税务局的一名公务员,现接受局领导下达的一项征税命令,王某认为该命令存在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公务员应当执行上级命令或者决定的规定,王某应当立即执行局领导的命令B:王某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可以向局领导提出改正该命令的意见C:在王某提出意见后,该局领导不改变该命令,王某可以继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改正意见,如果不被接受,则王某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王某不承担相应的责任D:王某在接受任务后,虽然发现该命令严重违法,但是其认为自己是执行者,所以立即按照局领导命令执行了任务,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作为执行者,不应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发现上级决定错误时,王某可以提出改正意见,如意见不被接受,那么应当立即执行.在这种情形下,除非该决定明显违法,否则王某不用承担责任。据此选项A、C、D错误,B项正确。6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护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70.甲3月1日对乙发出要约,欲购买乙的电脑,则关于乙的承诺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若甲的要约表示承诺期限至3月15日,则乙应当于该日之前作出承诺B:若甲的要约是电话告知乙,且未定承诺期限,则乙应当即时作出承诺C:若甲的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且未定承诺期限,则乙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D:若甲的要约是以传真方式作出,则乙的承诺期限自传真到达乙处时开始计算答案: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因此,A项错误,B、C两项正确。依《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D项正确。71.下列有关行政法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起草行政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C.起草行政法规,涉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待解决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D.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故A的说法错误。起草行政法规的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报请国务院决定。故C的说法错误。72.★★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73.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错误,ABD均正确。应选C。74.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是:()A.防护林B.用材林、经济林C.薪炭林D.特种用途林答案:B,C解析:考查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依据为《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5.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A,B,C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答案:A,B解析:共有物租赁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77.下列案件中,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的有:()a.甲失踪3年杳无音信,其妻到法院要求宣告甲失踪b.乙欠丙3000元钱迟迟不还,丙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向乙发出支付令c.甲货轮和乙客轮在大连港内发生碰撞,甲方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索赔d.戊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戊工作能力欠缺为由未足额支付合同中规定的月薪,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C项是海事纠纷,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亊诉讼法》)通过后主要按照《海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在《海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78.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含义。选项D属于实体公正,不属于程序公正。79.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甲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0日,由于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公司租来运货的“黑珍珠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乙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黑珍珠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甲公司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若在船舶起火后,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则关于这部分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单独海损B.属于共同海损C.应由甲公司承担损失D.应由甲公司与船公司分担损失答案:B,D解析:。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故属于共同海损。依《海商法》第199条之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80.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A选项中因果关系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错误:B选项中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正确;C选项乙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D选项中乙受到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由原告乙证明,表述正确.同时故意逗狗属于免责事由,应当由被告甲证明,表述错误,故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81.共用题干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答案:A,B解析: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考点】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82.甲、乙、丙三人一起从事烟草生意。某次三人一同前往A市购货,同住在A市某宾馆,甲、乙晚上出外游玩,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皮箱交由丙保管。丙碰到朋友丁,在餐厅喝得大醉,被丁送回后在房间昏睡到第二天中午,醒来后发现皮箱已经不知所踪。甲、乙和宾馆交涉未果,即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丙赔偿甲、乙损失6万元,甲、乙各一半。判决作出后甲对分配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应当获得4万元赔偿,遂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中三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为上诉人,乙、丙均为被上诉人B.甲为上诉人,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丙为被上诉人C.甲为上诉人,应将乙列为被上诉人,丙则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D.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甲的共同上诉人,丙则为被上诉人答案:A,B,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甲、乙对该财产属于按份共有,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第1项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如果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易知本题的答案为ABD项。83.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古青花瓷瓶,价值50万;丙依据遗嘱继承一辆汽车,价值20万;丁按照遗赠分得5万元现金。经查,甲生前欠戊10万元。关于对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丁各还5万元B.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乙、丙、丁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D.由乙还10万答案: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8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对( )的案件,可以调解。A.崔某对海关以涉嫌走私电子产品为由扣留其人身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B.龚某以市政府征用本村土地补偿数额过低为由申请复议C.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杨某对该处罚不服申请复议D.周某对交通运输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E.郭某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违法拆除其房屋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85.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争议数额为200万元。依据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应该如何组成?A:只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B:只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D:由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可见,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果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86.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发现甲、乙已经在1个月前分割共有物,甲分得第一、二层,乙分得第三、四层,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B、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C、丙只对甲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D、丙只对乙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该四层楼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87.属于牵连犯的情形是:A:甲未经许可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B:乙用工业用酒精配制食用酒,并大量印制茅台、五粮液、古井贡等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茅台、五粮液、古井贡等名牌酒出售,乙触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C:丙用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出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择一重罪处罚D: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盗版印刷书名为《××》小说20万册,销售后违法所得2000万元,丁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答案:B解析:A属于想象竞合,C属于法条竞合犯例外,择一重法条定罪处罚(也有认为是想象竞合犯),D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有认为是吸收犯)。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因为木材质量问题,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依据笔者总结的思路,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在第二步即协议管辖中即可确定原告可以选择向管辖协议所确定的“实际履行地”法院起诉,本题直接选择D选项即可。而部分考生则如此判断“有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法院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进而选择了C,但忽略了该规定是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判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而法定管辖的适用前提在于不存在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而本案中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直接根据协议确定管辖即可。由于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不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故无需考虑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亦不需要考虑合同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问题,所以题目实则是通过“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的表述误导考生,将考生的思路引向“有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从而误选C选项。89.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B: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C: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D: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答案:B解析: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选项A错误,B选项正确。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9条,C选项错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D项不准确,不应选。90.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5年)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①⑤正确B.②④错误C.②⑤正确D.③⑥错误答案:A,D解析:《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对。《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总之,《律师法》和《公证法》并不禁止被辞退的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和公证员,故②错。?《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王某与王二作为父子,一方担任中院副院长,另一方担任该中院下属的乙县法院的审判员是可以的。故③错。?《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故④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故⑤正确。?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8条第3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仅受过罚款处罚,不影响律师的律所设立人资格。故⑥错误。91.丁父博客网络侵权案甲乔迁新居,雇用乙为搬家司机,雇用戊为搬运工。搬家当日,乙驾车经过闹市,小心慎行,因行人丙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撞伤在街心玩耍的7岁幼童丁,由于车体晃动,坐在货仓里看管货物的戊从车上跌落,摔成重伤。丁、戊送去医院抢救后,戊因重伤导致面部残疾,精神严重抑郁。甲去医院探望丁,适逢道路施工,甲跌落到地坑中受伤,施工方否认自己有过错,认为是甲无视警示牌从危险区经过才被弄伤,后甲将施工方诉至A法院。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医院对丁实施抢救后,丁伤情暂时稳定,后来某日丁伤情突然恶化,丁父要求医院出示详细诊疗方案,医院将诊疗情况告知丁父,但拒不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丁父遂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题为“××医院无良,草菅人命!”,该文章被己阅读后转发到天地社区论坛,随后又被相继转发到各大论坛,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对该医院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天地社区论坛发现后立即删除了相关的帖子并关闭了相应的发帖账户。后该医院将丁父诉至A法院,丁父对该医院提起反诉。A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甲受伤的地点在施工危险区,施工方设有护栏和明显标识。(2)丁父的博文内容夸张,严重超出事实范围。(3)由于丁治疗时使用的血液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与丁的体质有排斥反应。(4)丁是在课间时从学校跑到街心玩耍时受伤的。【问题】1.对于丁被撞伤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2.甲是否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3.医院可以什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已与丁父是否对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什么?5.天地社区论坛是否需对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什么?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谁主张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7.戊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答案:解析:1.丁父可以向丙主张承担责任,向丁所在小学主张承担补充责任。2.不可以。施工方设有明显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可以免责。3.医院可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不构成。丁父与己之间不存在使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主观意思联络,丁父发表博客的行为与己转发的行为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尽管都造成了医院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但不构成共同侵权。5.不承担。理由在于天地社区论坛在发现网络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在其社区没有继续造成损害。6.对于丁住院治疗后伤情恶化的结果,丁父可以向医院和供血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理由在于:(1)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7.戊可以向丙和甲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注意:(1)《侵权责任法》属新出台的法律,对一些现实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医疗侵权、网络侵权等,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熟悉法条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新规定。(2)《侵权责任法》第8条与第12条的适用范围呈现互补关系。前者是要求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者要求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在处理数人侵权的具体案件时,首先看是否满足第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看其是否满足第11条和第12条关于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9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诉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诉人都是案件的被害人B.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C.若案件审理法官是自诉人的表哥,该法官应当回避D.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自诉人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93.案情: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问题: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解析: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申请。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本案公安机关应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检察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本案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以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暂不通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本案中会见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3.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70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94.张某的电脑主机有问题,想把电脑转让给王某。张某没有告知王某主机有问题,王某经过检测,知道主机有问题,但是张某的报价比较低,王某同意购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买卖合同可撤销D:买卖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虽然张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是王某知道被隐瞒的情况,王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未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买卖合同有效。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答案:A,B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96.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亊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97.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A: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D:报请某市人民检察院,由其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级别上的限制,有权主体应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而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应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98.下列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B.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该合同效力待定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D.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解析: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9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B.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C.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D.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BC: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100.在一起盗窃案中,甲是被告人,乙是证人,那么甲、乙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是:()A: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乙无权委托辩护人B:甲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乙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出庭C:甲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乙无权申请回避D:甲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乙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答案:A,B,C解析:【考点】被告人和证人的诉讼权利的不同之处。详解: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尽相同,其共有的诉讼权利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控告权,即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D错误,不选。被告人是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参加庭审全过程,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等。而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证人受到其他事实的影响而不能准确反映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证人只能在作证时出庭,不能旁听案件审理。本题应选A、B、C。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行政程序法理论,( )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A.先予执行制度B.公示催告制度C.听证制度D.公示制度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催告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案卷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时效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等。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A.某市建委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B.某省教委对其直接管理的高校财务事项的审批C.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D.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外事事项的审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3条。3.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B.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答案: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4.★★律师刘某原住在某市甲区,后因购买商品房迁人乙区的玫瑰园住宅小区,在入住后第二年的选举中,刘某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小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上,刘某决定依法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刘某应当列人玫瑰园住宅小区的选民名单B.刘某就此事可以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C.刘某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D.对法院判决不服,刘某还可以提出上诉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后决定。所以D项错误。5.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薛某为6栋业主,5、7、8栋业主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天花板为蒋某个人合法财产,邻居不当装修损坏其财产的,蒋某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6.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B: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转换、表见普通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但此一规定明确表明普通合伙责任仅适用于该笔特定的债务,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在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中,依据《合伙企业法》第82~84条的规定,C、D两项正确7.甲今年15岁,身材高大威猛,面相成熟,性格沉稳。8月1日,甲放学后去电脑城在乙处看中一新款笔记本电脑,当即决定购买,并且支付了订金。其母丙8月3日电话通知乙,承认其子甲购买笔记本的行为有效。但是,乙于8月2日将此笔记本卖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侵犯了甲的所有权B.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已经生效C.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双方出于缔约过程中D.乙不应当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本题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的法定代理人丙于8月3日电话通知乙,其子甲购买笔记本的行为有效,是对此买卖行为进行追认并且到达相对人丙。因此,丙追认的意思表示于8月3日到达乙时生效,合同于8月1日订立时起生效。本题中,乙于8月2日将此笔记本卖出,违反了出卖人的义务,构成违约。因此,B项正确,C项和D项错误。《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电脑并未交付,因此电脑的所有权未转移,仍然归属于乙所有,乙没有侵犯甲的所有权。因此,A项错误。8.下列有关行政法特征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体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统一法典之中B.行政职权与职责的适当分离C.行政法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D.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主协商确定行政权利义务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经常更新,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处于经常化的变动过程之中。9.下列有关审理前的准备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B.被告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C.被告提出答辩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D.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审理前的准备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A选项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B选项错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C选项错误。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D选项正确。答案选D。10.甲与乙签订了买卖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2个月后,乙向甲交付辉腾或者奔驰。过了5个月,乙没有向甲交付辉腾也没有交付奔驰。甲遂要求乙交付奔驰。乙断然拒绝,声称要交付辉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有权选择交付辉腾B.甲有权要求交付奔驰C.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应当接受D.无论乙交付辉腾还是奔驰,甲都有权拒绝答案:B解析: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区分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的问题。当事人双方选择权的归属有约定,则从约定;若无约定,由债务人享有;若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行使。本题中,当事人双方对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乙享有;但是,债务人乙于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则选择权转归债权人甲行使。因此,甲有权选择交付奔驰,而乙丧失了选择权,只能依照甲的要求交付奔驰。因此,A、C和D项错误,B项正确。11.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的,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不一定适用我国刑法。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C.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D.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答案:A,C解析: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依据保护原则我国可以进行管辖,但这种管辖与属地管辖相比具有相对性。在所有的管辖原则中,属地管辖是第一位的,也是绝对的。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依据保护原则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也就是说,只有重罪才可能适用我国刑法,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不适用。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高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员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A.高某B.高某的妻子C.高某的叔叔D.高某聘请的律师答案:A,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5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中,近亲厲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以,答案为A、B、D。1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5年C.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D.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不得履行监事职务E.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答案:C,E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CE。14.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A、某著名球星因违反俱乐部规定被开除B、张某酒后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C、侯律师因收费问题受到律师协会处罚D、李书记因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党籍答案:B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本题目选项中,A、C和D均不属于由特定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B项则属于因当事人违法而由国家机关作出的法律制裁。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某小区居民刘某等11人向区规划局申请公开本小区地下管道线路图。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区规划局决定拒绝提供。刘某等11人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是区规划局B: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是市规划局C:刘某可以委托1至3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D:刘某等11人应当推选2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为经批准案件,被申请人应当是批准机关市规划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该《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1至3名”错误。该《条例》第8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故D项“2至5名”错误。16.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栽定书B.当事人对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答案:C解析:考点: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项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A项中制作“裁定书”是错误的,B项中向本级法院申请复议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C。17.律师甲送给私企员工乙30万元,请乙想办法劝说其在法院任院长的哥哥丙,照顾一下甲的案件。乙告诉丙:“律师甲给了我和你30万元,你就关照一下甲的案件。这30万元,我们一人一半。”丙同意,并关照了甲的案件。对于乙如何劝说丙的事实,甲并不知情。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乙的行为成立行贿罪C.丙的行为均成立受贿罪D.乙、丙不构成触犯同一罪名的共同犯罪答案:A,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刑法》第390条之一)。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教唆犯(不构成行贿罪),丙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实行犯,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据此,D项错误。18.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可以判断选项BC为正确答案。A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适用拘留的情形,故不应人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19.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履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C.代履行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D.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必派员到场监督答案:D解析:选项D: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20.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B.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C.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D.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据此可知,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不得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因此,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进行辨认的做法错误。选项D错误。对于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2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由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D项正确。C项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不正确,因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判决尚未生效,不应由其审查处理申诉。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对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而省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无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因此选项AB错误。2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后来甲与乙因合同发生纠纷,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并制成了调解书,但经送达,双方都已经签收后乙反悔了,此时,人民法院应当:()A:不予理睬B:及时判决C:重新调解D:告知当事人如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再审答案: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效力。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D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关于国际法院的判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几项?A、对于所审理案件进行表决时,国际法院的法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B、判决书由全体法官一致通过C、判决生效后,若有一方当事国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D、当事国对判决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程序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除中止诉讼的情况外,都作出判决。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法院法官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判决书以多数法官同意后通过。据此,A、B项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同。因而不存在上诉程序的问题,C、D两项也是错误的。24.甲与乙等人的订立合同纠纷案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3年1月1日,甲上网时看见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三日游广告,该广告中关于跟团价格、旅游地点和出发日期等内容都非常详细,并声明“立即报名享受超值优惠价”,遂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1月3日,乙旅行社通知甲“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已经满员。甲只好参加“第四期海滨三日游”并于1月30日出发前往。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蜇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5000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在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上已经声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经表明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另外,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还规定:“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3日后加盖其个人印章时生效。丁支付给甲90万元,甲将钥匙给了丁。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与甲磋商,戊明确表示自己只买地铁方圆500米之内的房子,且如果周围有健身房则会愿意加价,甲为了卖个高价,欺骗戊自己的二居室刚好都符合其要求,甲戊遂即以120万元的成交价签订了合同。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要求甲支付2万元的报酬以及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交通及通讯费用300元。甲予以拒绝。【问题】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2.甲报名参加“第三期海滨三日游”并通过网上银行付款时,甲乙双方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为什么?4.甲乙双方对格式合同中“本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任何赔偿以跟团价为限”争议很大,甲认为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跟团价为限,主张全赔,而旅行社却坚持应当以实际的优惠价为限。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释?为什么?5.甲丁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6.甲戊的合同效力如何?戊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7.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和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取得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应当视为要约,本题中该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其受被要约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应当视为要约。甲报名参加且付款为承诺,合同即成立生效。3.乙旅行社关于“非可归因本社的原因,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本社概不负责。”是格式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者对于相对方做出的限制对方权利和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因此,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4.应当解释为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以约定的跟团价为限。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属于有多种解释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在签章和签字之前,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丁已经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甲也将房子钥匙交付了,合同成立且生效。6.甲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戊可以行使撤销权。7.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但是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生效等方面的内容。首先,考生要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区别;其次,承诺以到达生效为原则,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标志,另外符合事实承诺的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四种: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考生应当重点理解掌握。25.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26.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以下哪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追缴:()A.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B.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C.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D.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案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所以A、B、C项说法正确。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即人民法院并不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而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故D项不予追缴。27.共用题干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答案:B,D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28.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的清朝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构成。故A项错误。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并未改变传统工商政策,故B项错误。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故C项正确。《大清律例》并非清末修律成果,故D项错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某商业银行出现了大规模的挤兑,局面难以控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其进行接管。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接管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接管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开始接管之日起,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由接管组织来行使B.自开始接管之日起,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概括地由接管组织来承受C.在接管的过程中,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破产D.接管期届满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再延长2年的接管期限答案:A,C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7条的规定,接管期限届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3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的中华民国的国家学说的核心是、()A.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B.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C.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D.自由、平等、博爱学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民杈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D《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1.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答案:A,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32.关于我国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我国居住了10年的美国商人约翰享有选举权B.靠自己打工具有稳定收入的17岁小张享有选举权C.回家探亲的美籍华人小李享有选举权D.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小王享有选举权答案:D解析:考查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A、C选项错误;(2)年满18周岁,因此B选项错误;(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D选项正确。33.下列有关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该保证金只能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B.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仅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C.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D.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答案:A,D解析:。《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故A选项正确。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陣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擻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还有其他用途,故B选项错误。第102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并不包括人身保险公司,故C项错误。第103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故D项正确。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D.要求法院判决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刑诉解释》第200条。35.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题中,邢某的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与金某在外地出差,邢某可能因此而改判无罪,再审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C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C。2012年之前的刑诉法规定,停止执行用“裁定”所以当年答案是B,但是现行刑诉法规定用“决定”停止执行。36.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丁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丙、丁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第二、第三份遗嘱均未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本题选A。37.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 )。A.作者姓名B.作品发表时间C.作品发表载体D.作品名称E.作者单位答案:A,D解析: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8.甲将一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39.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关于甲公司是否继续营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人民法院决定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管理人决定,须经人民法院许可C.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D.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管理人职权。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管理人职权中的第5项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同时第历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正确。40.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故选项A不成立。《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故选项B取消了“皇权至上”的说法不成立。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故选项C不成立。选项D说法成立,不予赘述。41.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2.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43.甲国某核电站因事故使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締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由该核电站所属营运人承担全部责任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C.甲国应保证核电站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D.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答案:C解析:。《关于核损害的民亊责任的维也纳公约》采用了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C正确,A错误。此类核损害究责问题不在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B错误。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领土内,就视为内政,D错误。44.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说明、解释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但是不必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D.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答案:B解析:(1)选项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选项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选项D: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5.停战是根据交战国双方签订的协议停止军事行动,是战争双方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下列几个选项中有关停战的说法,哪几项是正确的?A、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有些停战协议已成为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B、停战可以是全面的停战,也可以是局部的停战C、停战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D、如果一方有严重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恢复战争行动答案:A,B,C,D解析:现代国际实践对于战争的结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的发展。停战协定由原来只是临时性的安排,现在趋向于成为长期、全面停止敌对行动的一种方式。有些停战协定以后通过其他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保证,从而成为结束战争状态的一种方式。所以A项正确。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全面停战是交战方之间在各处的战斗都停止;局部停战仅是在特定地区内停止战斗。局部停战一般是为了派遣军使、打扫战场、交换俘虏、安排投降等。因此B项正确。停战可以定有期限,也可以不定期限。如果不定期限,交战国可以随时再行开战,但应按停战条件的规定对对方提出警告。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条件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除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战争行动。因此C、D项正确。46.某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群众报案,说其邻居李农芳无缘无故在家死亡,并说其丈夫最近有了外遇,夫妻感情不好,一直闹离婚,但李农芳一直不同意,有被其丈夫害死的可能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到达现场,发现死者李农芳的尸体放于床上,其丈夫称,她是自杀喝农药中毒而死。问:公安机关如果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那么,在立案阶段需要查明的情况是什么?()A:死者胃内是否有农药B:李农芳是自杀还是他杀C:如果是他杀,是谁投毒的D:如果是李农芳的丈夫投的毒,他有没有共犯答案:A,B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立案的条件。详解: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其中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本题中,A、B应当是立案要认定的事实条件,应选。至于犯罪嫌疑人是谁,不是立案阶段要解决的问题,C、D不选。本题选A、B。47.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副院长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答案:B解析:《法官法》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48.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ACD项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卡拉OK厅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并不能包含在“发行”之内。B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49.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因此,只有D构成伪证罪。A项,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C项,丙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伪证罪,该选项并未表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50.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B.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C.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D.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答案:B,D解析:从内容看,构成法的基本因素或元素,即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其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统称为法律规范。法学学说并非法律规范,故A项错。非正式解释,也称为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学者对法律无正式的解释权,故B项对。除了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援引法学学说外,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可以援引法学学说,故C项错。法学,是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它研究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故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D项对。51.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没有破坏环境的盗砍零星树木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处理。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盗伐珍贵林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C项,丙将珍贵林木非法移出,就是盗伐行为,至于目的是为了使用木材还是利用苗木使其在其他地方生长,不影响盗伐林木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丁在林区偷扒树皮导致树木枯死的,是对林业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他人财产的窃取,成立盗伐林木罪。故D项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甲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扩建厂房,邻近的乙企业将闲置的50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甲企业。后因甲企业未按期支付转让款,故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一直未办理。甲企业凭与乙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市建设局申请建房许可,并给予该局主管局长李某“好处费”5万元。市建设局决定给予甲企业在乙企业闲置的500平方米土地上建房的许可。甲企业获得许可后,不顾乙企业的反对动工建设。乙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甲企业承担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受诉法院若在诉讼中发现李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检察院,并中止本行政案件的审理B.甲企业在乙企业土地上建房给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企业承担赔偿义务,市建设局无须承担赔偿义务C.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承担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责任,属于民事糾纷,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不能合并审理D.若在诉讼中,市建设局决定撤销本案中的施工许可,受诉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诉讼中止、诉讼终止、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讲解: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据此,选项A“受诉法院若在诉讼中发现李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检察院”的表述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在本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市建设局建房许可的合法性,李某是否构成受贿犯罪,不影响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行政案件不应中止,故选项A“并中止本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表述有误。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1款,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市建设局与甲企业存在恶意串通,违法实施建房许可侵犯乙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故市建设局应当与甲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B“市建设局无须承担赔偿义务”的表述有误。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3条第2款,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选项C“不能合并审理”的表述有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原告不撤诉,就必须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故选项D“终止审理”表述错误。5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答案:A,B,C,D解析: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54.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A.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B.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C.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D.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增加宣告禁制令答案:B解析:考点:上诉不加刑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正确。55.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B.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C.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保障答案:D解析:。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但不是唯一保障。56.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B、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C、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D、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答案: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7.下列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有:()A.军人甲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军事演习时自伤身体B.公民乙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应召入伍C.军人丙为了立功,在战时自伤身体,谎称被敌人袭击D.预备役人员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答案:A,B,C解析:战时自伤罪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且主体必须是军人,所以A和B不构成。战时自伤的目的应该是逃避军事义务,所以C不构成。58.2010年10月,法国川普被中国某培训机构聘为客座讲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川普特别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0个月。2011年4月10日,川普来到中国工作,到12年9月完成工作回国。期间,中国某培训机构向其支付了共约5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中国和法国的所得税法,对川普的这50万所得,两国都有权征税。根据国际税法的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是:A.川普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0个月的做法属于逃税行为B.因川普不是中国纳税居民,中国对其50万所得无权征税C.若中国和法国都对川普50万所得征税,此现象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叠征税D.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川普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则可以减轻川普的税负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川普选择自己的合同聘期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逃税行为。A项错误。川普虽不是中国人,但5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来源于中国,中国享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B项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例如一笔收入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各征一次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同时征税,中国和法国对川普的这50万所得征税属于重复征税,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国家之间可以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解决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应选ABC。59.河北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北京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北京某企业为逃避责任,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河北某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河北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北京某公司伪造证据的情况。那么,河北某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B解析:【考点】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详解:根据《仲裁法》第58~59条的规定。由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河北某公司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河北某公司可以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所以,A、B项正确。60.下列属于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是()A.因见义勇为遭受的损害,如果加害人无力承担该损害,由受益人适当补偿A.因见义勇为遭受的损害,如果加害人无力承担该损害,由受益人适当补偿B.一个成年人癫痫发作时无意识踢碎了酒店里面价格高昂的花瓶C.开派对过程中,从房间抛出一个酒瓶砸伤路过的行人,但是抛酒瓶的人难以确定D.甲被一只失去控制的疯狗追赶,为了避险将巷道周围的物品推到阻止疯狗的追赶,造成财产损失答案:A,B,C,D解析: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题中4个选项均为公平责任可以适用的情形。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甲长期在中国某公司工作,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居住地,而乙在法国工作和生活。在1998年的夏天,乙应其朋友甲之邀前来中国旅游,在中国旅游期间,二人因为骑自行车不慎,将一中国人丙撞伤,后来由于在赔偿金的数额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丙向中国某地法院起诉。此时甲仍然在中国工作,而乙已经回到法国工作。同时,甲和乙在本案中分别委托了两名中国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进行诉讼,那么,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该外国人应该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该委托书的程序方面,还应该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A、由于甲和乙均是美国公民,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他们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除了有条约规定的以外,必须首先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B、尽管甲是美国公民,但甲长期在中国工作,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其住所,所以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只有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认证C、甲在中国境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其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只有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国公证机关的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法国的使领馆认证D、乙从外国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只需经我国驻法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可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委托代理的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62.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63.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故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所以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C.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法庭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反诉应当缺席判决D.反诉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答案:C解析:A选项中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但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当事人在本、反诉中诉讼地位相同的结论,其诉讼地位恰好是相反的,即本诉的被告做了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做了反诉的被告,表述错误。B选项考查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如张三李四打架,张三起诉李四赔偿,李四反诉张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则本、反诉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再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李四反诉张三,主张张三未尽修缮义务,房屋天花板脱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张三承担医疗费,本案中,本、反诉分别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亦构成反诉。所以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即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张三在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本诉的原告,不到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是反诉的被告,不到庭,反诉对其缺席判决。故张三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表述正确。D选项考查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不是一审开庭前。当然此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考生掌握,即二审中提出反诉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64.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也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共用题干下列属于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有、()A、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完成地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B、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D、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66.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和诉讼义务的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要注意诉讼地位平等不等于权利义务的相同,而是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67.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答案:B解析:【考点】债的分类【详解】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是一辆宝马轿车都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标的物,故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本题中甲乙间债之标的由乙选择确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甲乙间债之关系并非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劳务之债属于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债之关系的标的为物,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68.位于甲市A区的赵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至甲市B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欲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申请确认B.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申请确认C.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D.当事人应当共同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答案:A,D解析:A、D考点:确认调解协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因此A、D的说法正确。答案选A、D。69.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答案:B解析: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70.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曱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財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W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D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71.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关上述企业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见在选项D中,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乙和丁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72.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7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个月。1个月后小牛出生。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答案:D解析:①管道埋于地底,并未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需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二者分离。无损管道的性质,亦可使其与土地分离,因此,A选项并未形成附合,不当选;②天然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B选项中小牛由所有权人李四取得,B错误;③音响配备到汽车上之后,即成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与汽车成为一物。物的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唯在例外的情况下,一物的非重要成分才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C选项中,抵押权的客体为汽车,其效力自然及于汽车上的所有“成分”,无论其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因此,C选项错误;④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因此,D选项正确。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75.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答案:B,D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负有权利担保义务。但有限制,一为第三人对货物提出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但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在以上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第二种限制,即为第三人应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故B是正确的。关于D,是对知识产权担保的又一例外情况。76.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责任完全在肇事者一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C: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可以就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害要求肇事者赔偿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自己的损害答案:B,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77.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1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1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由此可以推定,辩护人是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将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理。3.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本案从5月6日法院受理开始,经过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和20日审限,在7月11日审理期限届满,因此审判员在7月12日才作出无罪判决超出了审限。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5.马某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即马某应在接到判决书的10日内提起上诉。马某的上诉已过法定期限。6.二审人民法院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法理分析】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题目中,县医院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一事并不明确,因此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做法存疑。2.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采取以法定刑划分的方式,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3.《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本案在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结果上可以看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审限应为20日。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在7月12日宣判超过了审限。从《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比较符合审判实践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20日以内完全能够审结。这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来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应注意的是,本法第24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12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上诉期限至7月22日已届满,于7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考生应注意在上诉期限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某于24日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比民事诉讼的上诉期短5天。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同于民事诉讼。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从而完成二审监督、把关、纠错、救济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可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同样适用全案审查原则。这也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依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联系,只有实行全案审查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性。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生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78.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A项,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本罪打击双向走私,所以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向公众违法揽储的,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处的“公众”指不特定的自然人和单位,如果行为人向特定范围的对象揽储的,不成立此罪。故D项错误。7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某学校课问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有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起诉,将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因病逝世的前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中描写了王某大量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以王某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作为小说结尾。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儿子小王将张某告上法庭,小王表示赞同。此时,小王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进行个人合伙,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李某以合伙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建材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答案:B,C,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具有原告身份,王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告。但根据《民诉解释》第67条的规定,魏某和魏父为共同被告。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80.共用题干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以渎职罪论处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答案:B,D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81.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锋、陈室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手续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是有效的,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依法不能转移。8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期限指的是( )。A.1年内B.2年内C.6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83.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突出代表机关的主导地位C.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的高度集权D.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地方的灵活性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抅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AB项为正确选项。84.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答案:A,B,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追诉时效【详解】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因而导致刑罚消灭。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和1997年《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本案中,张某在1980年强奸妇女并将其杀害。张某出于灭口的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杀死被害人,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诉讼时效是15年。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1979年《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另根据1979年《刑法》第78条第2款和1997年《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张某于1980年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张某在1996年又犯了交通肇事罪。这时,强奸罪的追诉时效已经届满,但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即先前的追诉期限从1996年重新开始计算,故意杀人罪再经过20年才不被追诉。到2007年,后罪(交通肇事罪)已超过5年的追诉期限,但前罪(故意杀人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而C的说法是正确的,A、B、D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D。85.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A:当地经济水平落后B: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C: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D: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答案:B,C,D解析:(原答案为ABCD)【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据此,正确答案是BCD。86.下面关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答案:D解析:。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意识与其他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由于地域的差异、风俗的不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律文化自不相同。因而ABC三个选项是错误的。87.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A.王某B.杜某C.没收归公D.赵某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8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A:委托合同关系B:行纪合同关系C:居间合同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89.201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同年10月,某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的事实,决定对高某罚款300元。高某不服起诉。法院可作出的判决有:A.撤销判决B.确认违法判决C.履行判决D.变更判决答案:A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故县公安局对高某的罚款是超过追究时效的,是不应当处罚的。县公安局进行罚款是超越职权的时间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4项,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故A项应选。90.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诉徐某、郑某借款纠纷案2011年9月20日,住所地在甲市A区的吴某因其在乙市C区的房屋建设需要资金,向住所地在甲市B区的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住所地在丙市D区的徐某、郑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催要吴某无果,遂于2012年12月21日将徐某、郑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吸收了经验丰富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后法院发现本案债务人为吴某,遂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2013年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徐某、郑某、吴某到庭。张某以自己是当地政府机关要员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因张某代理人与审判长为大学同学.徐某认为这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故向法院申请回避,审判长以本案受理于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不适用新法规定为由驳回申请。徐某不服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裁定。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各当事人送达。送达时,因郑某临时改变主意,不签收该调解书,故送达人员邀请了郑某所在小区居委会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郑某的住所。【问题】1.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属于哪个种类的诉?2.假设原告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后,两被告未提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该法院如何处理?3.本案审理前的准备存在哪些问题?4.本案中,法院驳回许某的不公开审理的事由是否正确?为什么?5.本案法院在回避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还可以采用何种见证方式?答案:解析: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与徐某、郑某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诉的种类是给付之诉。2.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应当由保证人住所地丙市D区法院管辖。但徐某、郑某均未提出异议且如期提交了答辩状,基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甲市A区法院应依法审理。3.合议庭不应吸收司法局工作人员刘某为人民陪审员;法院无需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理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法院以不公开审理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驳回张某的不公开申请不正确。5.本案共存在两处错误:(1)法院驳回徐某的回避申请错误,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属于法定回避事由;(2)法院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错误,应在复议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6.本案适用留置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留置送达的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除题述方式以外,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本题以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综合考查了诉的理论、管辖制度、审理前的准备、回避制度等,既涉及担保法相关理论,也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总论的重要考点。在复习过程中,考生不仅要强化对法条的记忆,也要重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知识,本题考查的诉讼标的、诉的种类均属基础理论范畴。此外,考生也要注意把握总论中新法修改的部分,如回避的事由、应诉管辖、留置送达等,可能从不同角度对新法内容出题。91.中国甲轮将一批小麦从日本长崎运至中国大连。甲轮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所载小麦因发霉受损。经检验,发现小麦霉损分别由下列原因所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中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霉损是因该批小麦本身含水分过高所致B:霉损是因船员修理船舱后忘记关闭舱盖,雨水渗入所致C:霉损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D:霉报是因海上风浪过大,海水浸泡所致答案:C解析:【考点】承运人的责任。详解:根据《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据此,本题中的霉损是由于货舱通风不良所致,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B、D三项不选。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下列关于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价值判断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是对法律制度批判性的认识B、法的事实判断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C、法律上进行的事实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其判断的真伪在于其是否符合规范D、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现实的法律只是其“靶子”答案:A,B,D解析:从价值性认识和事实性认识的角度出发来认识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作判断,容易知道A、B项正确;法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其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故C项不对;法的价值判断虽然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但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其基本目的恰恰是在于从中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理想,故D项正确。93.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想申请延期缴纳,则正确的说法是、()A、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只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B、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C、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D、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答案:B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94.位于深圳的一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北京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香港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C.只要是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可以直接向该香港公司授权可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A对,B错。依第5条第2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C错,D对。95.共用题干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解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251条,本题A项中,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这种做法是合法的,故A项正确。B项表述也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被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D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ABC三项均错误。D项正确。96.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答案:A,B,D解析:【考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详解】《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题中的甲对停车位拥有用益物权,尽管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占用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的用益物权是不争的事实,因此A项当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即民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反映。据此,甲不能要求将电梯拆除,B项当选。甲虽不能要求拆除电梯,但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而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是债的履行的一种方式,因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由此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为原则,甲无权要求获取更多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此时,应当认定被害人父亲的开枪行为与死刑犯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都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致其死亡。应当认为,甲和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C.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虽然二人的毒药各自都不能导致丙的死亡,但在一起却导致了丙死亡的结果。应当认为曱、乙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D.甲毁坏乙面容,乙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甲的行为与乙的死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讲解:关于A项。即使没有被害人父亲的枪杀行为,被执行人仍会死亡,但此时被害人父亲的枪杀行为与被执行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的假定的因果关系,具体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甲和乙都同时向丙开枪,本身都足以致丙死亡,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甲毁坏乙面容,乙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这里出现了被害人自身行为这一介人因素,该因素足以导致先前的因果关系中断。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98.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2016年)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故A项错误,应选。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共用题干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或者对其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称为、()A、出口退税B、出口补贴C、出口配额D、出口关税答案:A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卞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查获卞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对卞某的行为,如何处理?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答案:D解析:撤销缓刑的一种情况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本案交通肇事罪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实施的;另外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才可以,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二人各出资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轮流居住,在甲居住期间因连降大雨,房屋倒塌,砸伤行人丙。丙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甲、乙按出资比例对丙负责赔偿B:甲对丙负责赔偿C:甲、乙对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乙分别对丙负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二人对丙应负连带责任。2.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3.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1996年5月死亡,甲于2003年8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2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A:将2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B:将2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C:将2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D:将2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答案:A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2万元的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A。将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意见》)第27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A: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B: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C: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D:参与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答案:A,B,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当选。5.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执法为民理念【详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从2元降为1元似乎减少了收费体现了执法为民,但原本的2元也是不应当收的,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C选项同时体现了高效便民的精神。D选项与《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形式息息相关。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6.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辩护人权利。《最高法解释》第47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故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86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因此,补充陈述的权利为法定代理人而非辩护人所享有,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66条第2款规定:“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故D正确。本题选ABD。7.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答案:A解析:【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8.关于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但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比如《继承法》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9.在(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A.和解协议是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B.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C.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D.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协议的终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公司将某项专利成果的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专利部门申请时被驳回,于是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甲公司不同意,为此引起纠纷。经查,双方就合同解除条件未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尚未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B.如曱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经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C.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已办理登记,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变更合同D.如因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导致乙公司专利申请被驳回,则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合同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合同纠纷讲解:《最高人民法脘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B、D正确。11.关于盗窃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入户盗窃的构成盗窃罪B.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盗窃罪C.扒窃的构成盗窃罪D.犯盗窃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答案为ABC。12.甲的羊群在山坡吃草,一日,甲发现乙的一只羊跑到自己的羊群中。过了10天,由于雷击羊圈失火,所有的羊都被烧成灰烬。现乙找到甲,要求返还自己的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当返还乙一只羊B.甲无须返还乙一只羊C.乙无须支付羊在甲家的饲料费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应当支付羊在甲家的饲料费答案:A,D解析: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是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经不存在,亦应负责返还。本题中,甲发现乙的一只羊跑到自己的羊群中,因此,甲是恶意受益人。虽然,由于失火羊已经不存在,但是,乙仍付返还义务。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并且恶意受益人对受领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主张。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13.共用题干“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答案:A,B,C,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B项是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竞合。A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并存,C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并存,均不构成法律责任竞合。D项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法条,但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罪名/法条定罪,属于刑法上的责任竞合。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理当崇尚的价值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缓解这种紧张关系通常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ACD正确。可预测性意味着作法律决定的人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故B项正确。中国的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故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正确。BD表述正确。宪法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无论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由于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定居国外的公民也应受宪法的保护。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因此,B项错误。《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选项B错误,C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D项错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1)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2)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3)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但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面的争端;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公约》第280条的规定: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关于货币汇兑的规定,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14条规定合格的东道国,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机构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所以,D选项正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D项违反了最惠国待遇。14.中国甲公司委托成都铁路国际运输港运送一批货物途径数个国家最终到波兰,双方约定采取DAT术语规范其权利和义务。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货物到波兰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从火车上卸下B.铁路部门应签发运单作为承运货物的凭证,该运单可以转让,是物权凭证C.铁路部门对因法律允许的敞车运输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D.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赔偿和逾期到达均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大家还记得之前对贸易术语的总结吗关于交货时间的口诀是“D组在目的,踢下(DAT)兼装卸(FCA)”。“T”下嘛,自然是要负责卸货滴。选项B错误。运单确实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凭证,但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选项C正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规定了7种承运人的免责情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C项描述的,铁路规章许可的敞车运送。其余均是民法中基本免责条件的演化。具体参见本题[考点深挖]。选项D错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中针对货物损失和逾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对于货物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注意逾期下的赔偿是以运费为基础。15.张某等5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故而C项当选。16.某村村民王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一项是、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C.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D.—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答案: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广依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17.共用题干被害人甲是某小区的居民,一天晚上,甲在小区内散步,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调戏一名少女,便上前制止,并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三名男子见状,急忙抢走甲的手机,然后乙和丙对甲拳脚相加,乙和丙的同伙丁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但是一直在为同伙鼓劲,最后,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在甲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救少女急忙拨打110报案,并打电话找医院急救,但甲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早上死亡。公安机关两个月后将乙、丙和丁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乙19周岁,无业青年,一直靠父母养活;丙为市建筑公司工人,20周岁;丁为失学青年,17周岁。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是由于乙匕首刺中心脏所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乙、丙、丁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丙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A:乙某的父母B:被救少女C:丙某的遗产继承人D:丁某的父母答案:C,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可见,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乙某、丙某的遗产继承人及丁某的监护人,故C、D项正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项。18.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对财物的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和社会观念上的占有,后者是指依据社会观念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虽然刘某不在现场,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蔬菜仍为刘某占有。抢夺罪是指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通常为“趁人不备,猛然夺取”,若采用和平、缓和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认定为盗窃罪。选项B错误。对于“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的情形,刘某并未委托店员占有蔬菜,店员本身也无占有蔬菜的意图,因此说“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是错误的。选项C错误。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此处,刘某并未因受骗而处分蔬菜,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19.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C市基层人民法院B.C市中级人民法院C.A市基层人民法院D.A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本案中公安机关既扣留货物又对张某留置审查,所以原告所在地A市和被告所在地C市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AC为应选项。又因为本案不存在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所以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以下哪一项或几项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B.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C.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D.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答案:A,B,C,D解析:AC属于《公证法》第41条的内容。21.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答案:C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22.某法院终审判决陈某清偿张某20万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陈某的一个古董花瓶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安某提出异议,对该花瓶主张所有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对于安某的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B.对安某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C.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B,C解析:法院在执行陈某的花瓶过程中,案外人安某对该花瓶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AB选项正确。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当事人应当视情形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执行标的权利纠纷——即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另行起诉。具体到本案中,判决涉及的是20万元借款,执行的是花瓶,案外人安某主张权利的也是花瓶,显然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错误。23.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庭辩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据此,选项A、B表述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所以选项D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ABD。24.下列选项中,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有:()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上持有国家秘密,其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情妇所知悉,导致出现了恶劣的后果B.贾某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因为一些正当缘故而持有国家秘密,其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情妇所知悉,导致出现了恶劣的后果C.唐某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因为一些正当缘故而持有国家秘密,但他不小心遗失了国家秘密载体,最后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所知悉,导致出现了恶劣的后果D.洪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上持有国家秘密,他过失地向情妇泄露了国家秘密,导致出现了恶劣的后果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具体适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CD均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25.下列对我国1982年《宪法》第11条的修改描述不正确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B、1993年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D、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中的第11条,是历次宪法修改的重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私营经济的内容,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了“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规定了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题目中B项与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混淆,是错误的,故本题应选择B项。26.下列哪一情形构成责任竞合?()A、甲在向赵某讨要借款的过程中,赵某不仅不还钱,反而侮辱甲B、乙在搬家过程中不慎把无偿给王某保管的电视机摔坏C、丙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孙某急刹车,丙的头部撞在了门上,鲜血直流D、丁与李某争吵过程中,把李某打成重伤答案:C解析:解题思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责任的竞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能够吸收或并存则不存在竞合问题。本题A项中,虽然赵某对甲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是是由两个行为造成的。B项中,乙负有使保管物完好的义务,却把保管物毁坏了,但由于是无偿保管,乙叉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不负违约责任,但王某可以侵权请求赔偿。D项中,丁把李某打成重伤,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被刑事责任吸收;另外,丁仍要承担对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可以并列适用,由此也不构成责任竞合。C项中,丙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应选项。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28.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解析:滥用知情权和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故A、B项正确。公民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限制,故C项错误。把权益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故D项正确。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A.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B.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C.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D.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环保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6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30.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答案:A,B,C,D解析:。射幸合同,是指以将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决定是否给付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故其属射幸合同,A当选。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者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B当选。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合同属双务合同,C当选。诺成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要物合同于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物之交付方可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D当选。31.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择一重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应择一重罪论处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答案:A解析:A。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的死刑被取消,所以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款的,都是择一重罪论处。C应数罪并罚。32.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详解】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该条规定,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B项错误;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为ABD。对于C项,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分析本条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不同的保管主体。被扣押的财物一律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不得交由当事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而对于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强制法》对查封与扣押可否委托第三人保管所持态度是不同的,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从职权法定的原理上说,如果对扣押没有单行法的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便将扣押的财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属于违法的“法外行政”。所以,本书认为C项说法也错误,为应选项。33.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当然具有制裁性。34.(本题25分)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问题: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题25分)【参考答案】1.(1)起诉状。钱某起诉状的主要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民事起诉状)和当事人基本情况;正文包括诉讼请求(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尾部为落款、附项、日期等内容。(2)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要求写明:①标题、文书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诉讼代理人情况。④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正文。这部分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项内容:①事实。一审判决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方面。②理由。包括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两方面内容。③判决结果。必须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尾部。一审判决书要写清楚以下内容:①诉讼费用的负担。②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名称。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④判决日期。⑤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⑥书记员署名。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因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该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甲县法院重审本案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上不能列孙某的名字。《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同时规定了调解与裁判程序,将二者并行作为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方式。调解与裁判作为两种不同的程序,在审判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合理地运用这两种审判方式,对于解决纠纷、定纷止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强制调解、久调不决、排斥调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从理论上说是由于我国调审合一诉讼模式的弊端造成的,从实践上说是由于一些法官没有正确地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造成的。要正确地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归根到底还是要在理论上给调解制度予以准确定位,在审判中正确运用调解制度。审判与调解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但二者各有其优点。调解制度具有简单快捷、利于双方认可处理结果使矛盾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等优点,这使得调解在许多方面能够弥补审判的不足,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转型时期处理调解与判决的总体做法应当是调解优先、注重调解,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但也要注意,调解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一些不能或不宜调解的案件,以及经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及时判决。具体来说,对于以下纠纷,要注重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多为家庭成员,互相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调解工作相对容易展开。另外,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比起强制性地判决更利于解决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纠纷。(4)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通过调解过程,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使其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利于定纷止争。但是,对于以下案件,不应调解或应及时作出判决:(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3)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4)对于本身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之希望的案件,或经过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少调解并及时作出判决,以防止久调不决之现象的发生。35.某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的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身为某局局长的王某还涉嫌受贿,对于这种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某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A:由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进行侦查B:由公安机关将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C:由公安机关对全案进行侦查D:如果王某涉嫌主罪为受贿罪,则该案件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由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答案:B,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权交叉时的处理。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故本题答案为B、D项。36.甲公司生产“幼儿聪”食品,在广告中宣称该食品能提供给婴幼儿成长所需的营养,并请当地的消协乙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该食品,后来发现销售业绩不是很理想,于是又聘请当地小有名气的主持人丙为其代言。丁购买食品食用后造成孩子头部发育畸形,经查,该食品不仅不具有宣称的营养,而且含有过量的不宜食用的物质,丁欲追究甲乙丙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丁承担赔偿责任B.乙和甲对丁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丙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承担赔偿责任D.丁可以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购买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楼金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推荐者责任、惩罚性赔偿讲解:《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A、B、D正确。37.下列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如何适用变更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应予处罚但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应按照法律给予行政处罚B.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畸轻的人应按照法律加重处罚C.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畸重的人应按照法律减轻处罚D.—律不得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所以A项错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所以BD两项错误。38.甲潜入乙家盗窃,未找到钱财但看到桌子上有纸条一张,上书:“俺家甚穷,隔壁王家系大贪官,家资甚丰,可去其家盗窃”数日后,乙出差归来,看到桌子上有现金5万元,并留有纸条一张:“信息甚好,谢谢!”原来,甲果然根据纸条去王家盗窃得现金50万元,故又返回送给乙感谢费5万元针对盗窃王家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C.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D.乙不构成犯罪答案:A,C解析:AC。乙向甲提供了犯罪信息,所以构成共犯。甲已有犯罪意图,所以乙不是教唆犯。39.甲公司因扩建需要购买大型设备一台,遂向专门从事大型设备出租的乙公司提出要求租赁丙公司生产的最新型号,乙公司依靠自己多年的经验指出另一型号性能更好,并向甲公司提出建议,待甲公司同意后即从丙公司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甲公司也不能直接向丙公司索赔B.乙公司需对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租赁期间维修设备的义务属于甲公司D.租赁期满后由甲公司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答案:B,C解析:B、C考点:融资租赁合同讲解:《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见,承租人甲公司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本题甲公司选定设备型号依靠的是乙公司的经验和技能,因此乙公司需对甲公司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题情形下,租赁期间的维修义务属于甲公司,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可见,设备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最终归乙公司,D选项错误。40.李某,男,21岁,初中毕业后就待业在家,整日游手好闲。某日中午,李某同未成年人沈某(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轮奸”B.李某的行为属于“轮奸”C.李某构成强奸罪D.李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沈某实施奸淫行为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李某与沈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使沈某不负刑事责任,也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41.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项B错误,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项C错误,《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项D错误,《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42.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A.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B.北京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天津滨海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8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滨海新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答案:A,B,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ABC项可以转让。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保护弱者权益是《法律适用法》的其中一项原则,下列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直接规定这一原则的是?A.扶养B.结婚的条件和手续C.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D.监护答案:A,C,D44.甲欲毒死丙,将配好的毒酒交给乙,谎称是为丙治病的药酒,让乙送给10公里外的丙喝。乙对此毫不知情,在路途中不慎摔倒,毒酒全洒一地。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犯罪预备D.犯罪未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和犯罪预备的认定。其中,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的情形之一是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即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A项正确。甲向乙隐瞒真相,乙不知情,而为甲送毒酒给丙,甲可以利用乙实现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B项错误。教唆犯成立的条件之一是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本案中,乙并没有毒死丙的犯意,只是由于甲的欺骗才为甲送毒酒给丙。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项正确。本案中,甲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欺骗乙送毒酒给10公里外的丙喝,但途中毒酒被洒,说明甲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着手,即没有对丙的生命权益产生紧迫、现实、直接的危险。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的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以杀人的故意实施毒死丙的行为并没有着手。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本题答案:AC。45.甲于2017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关于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甲申请专利之前发生的下列事实中,会影响甲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是( )。A.2017年3月15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这种吸尘器B.2017年4月10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公布了该发明C.2017年5月12日,甲在国家商务部组织召开的一个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介绍该发明的演讲D.2017年6月18日,甲在某国际性学术刊物上首次刊登了介绍该发明的学术论文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如选项A;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如选项C;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如选项B。所以本题选D选项。46.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47.甲公司将一艘货船卖给乙公司。下列关于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交付货船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B.甲将货船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交与乙的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C.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D.甲在订立合同前将货船有关情况向乙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E.甲、乙完成交易后对交易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答案:A,C,E解析:本题考核给付义务。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为主给付义务;所以选项A、C正确。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所以选项B错误。甲在订立合同前将货船有关情况向乙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前合同义务,而非从给付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甲、乙完成交易后对交易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所以选项E正确。4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答案:A,B解析:【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49.某甲在乙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某甲脱逃。某甲被捕回后,发现某甲脱逃期间在丙地犯有抢劫罪。对某甲所犯新罪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服刑地的人民法院B.乙地人民法院C.丙地人民法院D.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丙地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脱逃罪犯犯罪的管辖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正确。50.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宁府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中国香业公司,中国香业公司成为魔王岭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中国香业公司以魔王岭企业的名义向不知情的活色生香公司购买了一批香料,但魔王岭公司所有财产仍不足以交付全部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府公司交付剩余货款B.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宁昊天交付剩余货款C.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中国香业公司交付剩余货款D.活色生香公司可以要求文靖昌交付剩余货款答案:A,B,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51.张成和王青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王青未履行义务,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直至动武,张成失手将王青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张成提起公诉,王青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王青所有治疗费用。有关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张成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的法律关系B、王青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张成形成的是纵向法律关系C、检察机关和张成之间形成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张成和王青因签订合同而形成的是双向法律关系答案:B,C解析:(1)张成因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仍属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属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当选。(2)C项属于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的,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因此,C说法错误,当选。(3)D项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自然是双向法律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52.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乙工厂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租赁公司应减少租金B.应由设备生产商丙修理并赔偿损失C.乙工厂向设备生产商丙请求承担责任时,甲租赁公司有协助义务D.甲租赁公司与设备生产商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修理义务的承担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应当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义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C。53.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美容店作为“雅兰牌”护肤产品的销售者,不论其是否明知质量不合格,也不论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是否曾对产品的质量存有怀疑,都应当负有保证商品应有性能和质量的义务。A选项错误。王某对产品存在怀疑,但并非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并未免除,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美容店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应当就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54.2006年5月,某镇农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为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2007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2008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请回答第92~94题:甲在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其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为:A.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虽然不享受权利,但须承担对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B.甲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C.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甲因全部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因转让出资份额而退伙,但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5.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下列选项中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是( )。A.雇主为雇员投保B.企业为退休职工投保C.学校为学生投保D.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答案: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56.关于减刑适用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一次减刑至8年B.乙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已经一次减刑至10年有期徒刑,而后在1年内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仍然不可以减刑C.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一般不予减刑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减刑制度的相关规定。参见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57.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法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58.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59.共用题干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B、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C、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担保D、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答案:A,B,C解析:【考点】工会的职权。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故A项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B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因此C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D项。【考点】劳动争议处理。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B选项错误,一当选。第26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可见,若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即可不公开进行。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当选。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享受社保的情形。详解:《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本题中A、B、C、D项均是正确选项。【考点】集体合同。详解:《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项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项正确。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考点】劳动争议的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项中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A项错误。《劳动法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该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D项说法正确。【考点】试用期、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劳动合同的终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项合法。该法第25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项错误。D项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考点】经济补偿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因此选A、B、C项。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详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非“可以缺席裁决”,A选项错误,当选。第37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可见,B选项中“可以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4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C选项中“应当提供担保”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60.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赡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1.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D.应在小满后10曰至立秋前1日举行答案:C,D解析:清朝的热审,是指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题干中的甲被判笞杖,故属于热审范围,C、D项应选。在清朝,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并在霜降后10日举行的会审是朝审。而朝审复审的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候案件,故A、B项应予排除。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吴某,15岁,因涉嫌强奸罪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在讯问他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讯问时应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C:讯问应于吴某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D:吴某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答案:A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A应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可见,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可见,C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可见,D不选。63.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扣缴义务人。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据此,扣缴义务人可以将税款报告表邮寄或者用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机关而不是必须将纸面材料送到税务机关,故D项错误,当选。64.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两篇1042条。这部法律的特点包括、()A.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B.实行诉讼自主原则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D.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离的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65.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66.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证券公司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属于代销B.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属于包销C.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D.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答案:C解析: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67.下列有关法的要素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法律概念用于表述规则和原则,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C、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一一对应的关系D、英美法系由于用判例来表述规则,因此无需通过语句来表达答案:A,B,C,D解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又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见法的要素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概念,故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对应关系。故C选项说法错误。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是不需要用条文表述的,但是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却需要通过语句的形式表达,因为语句即语言,离开语言则无法表达。故D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A、B、C、D选项均应入选。68.2002年1月,甲厂在保健食品上申请注册“矫龙”商标,商标局发布公告。2月,乙保健品开发公司发现甲厂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早已注册的“蛟龙”商标十分近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B.异议期已过,乙公司无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C.乙公司有权以甲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D.乙公司有权以商标近似提出异议,但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对商标异议的问题。商标异议的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的裁定机关为商标局,故B、D选项错误。甲厂申请的商标尚未注册,故不存在侵权问题,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尤某因涉嫌强奸被县公安局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后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尤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尤某在狱中申诉,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尤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县公安局B.县检察院C.县法院D.市中级法院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70.★★下列哪些情形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某部队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将附近渔港的渔船炸毁B.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行政处理决定时,误将被执行人蔡某邻居王某家的偏房拆除C.某区公安局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唆使他人殴打犯罪嫌疑人冯某并将其致残D.一名穿制服的警察,见有歹徒抢劫,以自己下班为由没有制止答案:B,C,D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7、38条。应当注意的是,在场的警察尤其是穿制服的警察对盗窃、抢劫等是非明显、性质严重的案件的受害人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而不论其具体时间和地点。71.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期限是:()A:一审庭审结束前B: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或一审庭审开始前C:法庭辩论终结前D:递交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答案:B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72.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重新审判的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84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题选BCD。73.甲乙共同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另外甲单独犯有强奸罪,也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中查明:甲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当;甲的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乙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此案的核准结果,下列表述何者正确?()A:对甲强奸的罪判决发回重审,对乙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核准B:对甲强奸罪的死刑判决改判,对乙抢劫罪死刑判决予以核准C:对甲抢劫罪的死刑判决改判,对乙抢劫罪死刑判决予以核准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数罪并罚案件中死刑复核的处理结果。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该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甲因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甲全案发回重审,因此导致甲乙的共同抢劫犯罪也要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74.某镇花木园艺场对该镇政府注销其经营资格的决定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限制其经营范围的决定。某镇花木园艺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A.县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本案为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为某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5.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证言【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应当是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即便如此,该书面证言仍应当接受质证。因此不能认为书面证言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D选项错误。又《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对于C选项的表述,还可以从所谓“证人优位性”的角度加以理解。76.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甲触犯的罪名有:()A:强奸罪、拐卖妇女罪B:强迫卖淫罪C:抢劫罪D:盗窃罪答案:A,C,D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77.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答案:D解析: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78.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吊销了为周某吸食毒品提供便利的某茶室的营业执照,对其罚款50万元并扣押了茶室的电脑,导致茶室被迫停业,后茶室的电脑被市场监管局合法拍卖。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茶室并非故意为周某吸食毒品提供便利,对于周某吸食毒品的行为茶室并不知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行为违法。对于该茶室最终应当获得的赔偿,可能包括?A.退还罚款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B.由于拍卖电脑所得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市场监管局应当赔偿相应的差额C.赔偿茶室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D.赔偿企业停业期间的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答案:D解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所以,A选项认为应当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观点是错误的。(2)对于行政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也就是拍多少赔多少,但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变卖应当赔偿差额。B选项错误。(3)国家赔偿除利息外只赔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对现有财产带来的必然性、直接性的侵害,其中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期待性利益。所以,C选项错误,不选。(4)D选项在茶室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茶室必然被迫停业,此时,国家会赔偿由于公权力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必然性、直接性的财产侵害,也就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D选项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79.“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关于这条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A.这是一条冲突规范B.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C.这条冲突规范的系属是“经常居所地法律”D.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答案:B解析:考点:冲突规范讲解:这是一条冲突规范无疑,A正确。“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解决的问题,是范围;“经常居所地法”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系属。故C、D正确。“经常居所地法”并未说明到底用哪国法律,法官只能结合案情判定到底适用哪国法律。故B不正确。80.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经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D.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答案:C解析:《村委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A项正确。第6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B项正确。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C项错误。第22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D项正确。81.航渔民余某经航运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航运许可证,在渡口用自己的渔船摆渡过河的行人。一日,余某在超载摆渡行人时,被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拦截。  经调查,执法人员欲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航运主管机关对余某作出罚款决定,余某对处罚无异议,但认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要求向执法人员当场缴纳罚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由于罚款数额巨大,航运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能当场收缴余某的罚款B.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航运主管机关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交至航运主管机关D.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执法人员上缴的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82.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就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B.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C.服务期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D.违约金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A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B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服务期条敖并非适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而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条款为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D选项错误。83.王先生因新房装修与某地板公司签订1份购买并安装地板的合同,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的地板,并由该公司派人进行了安装。数日后,王先生发现地板的踢脚线拱起多处,遂与地板公司交涉。王先生提出的下列诉讼请求,哪些不予以支持?()A.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B.有权要求某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C.有权要求解除与地板公司的买卖合同,并退回全部地板D.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瑕疵履行的责任问题。就本题的情况来看,只是踢脚线存在多处拱起的问题,不存在地板安装的问题,故王先生有权要求地板公司对踢脚,线进行重新安装,无权要求地板公司对整个地板进行重新安装。本题中的瑕疵为小瑕疵,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故不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84.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A.中止该批货物的运输,返还给甲厂B.该批货物的中途站变更为最终到站C.先将货物到变更为C市,后又变更为D市D.在运输终点站将该批货物全部交付给丁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变更权问题,该变更权为形成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选项均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5.张三欠李四10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张三发出了支付令。就该支付令的效力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支付令自送达张三时起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B.如支付令发出40日后仍无法送达张三,该支付令失效C.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既能请求张三给付金钱,又能请求其给付有价证券,故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提出了多项支付请求,现张三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李四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对包括张三在内的多个债务人都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权,故向多个债务人都提出了支付请求,现张三一人提出异议,所有请求全部失效答案:A,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2条第2项,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4、435条的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故C、D项错误。86.张某在某手机店购得手机,手机店承诺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将手机借给朋友许某使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过热造成许某皮肤灼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手机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B.许某可依据合同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C.许某可向手机店主张侵权责任D.许某可向张某主张侵权责任答案:A,C解析:手机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表明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选项A正确。许某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权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因为张某对许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87.★下列哪一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A.某公安局对殴打他人的张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B.工商局向拟办理工商登记的李某提供建议C.林业局责令砍伐林木的田某补种树木50棵D.某卫生局对患有传染病的黄某强制隔离答案:B解析:。选项ACD中的行为,分别是行政处罚、课以义务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均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选项B为行玫指导,行玫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答案:A,B,D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89.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是(  )。A.如果乙同时欠甲到期债务4万元,乙直接通知甲抵销B.如果乙同时欠该食品厂4万元,乙直接通知甲抵销C.如果甲是该食品厂的事务执行人,甲直接通知乙该笔债务转由食品厂承担D.如果甲是该食品厂的事务执行人,甲直接决定以食品厂的财产设定担保以延期清偿该笔债务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合同的法定抵销;(2)选项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选项C: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乙同意;(4)选项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90.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项,《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A项错误。B项,该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项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该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错误。D项,该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错误。91.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错误?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B9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设备,将自己所有的一部轿车作为抵押担保到期支付设备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又以轿车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工作人员驾驶轿车发生车祸,甲公司将轿车送丙汽修厂修理,汽修厂修好后,甲公司迟迟不付修理费,汽修厂将轿车留置。乙公司和银行的债权均已到期,甲公司无力履行债务。轿车拍卖后,价款不能清偿乙公司、银行和汽修厂的所有债权。按清偿的先后顺序排序,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银行、汽修厂、乙公司B:银行、乙公司、汽修厂C:汽修厂、银行、乙公司D:汽修厂、乙公司、银行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竞合,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权利,所以汽修厂的债权优先于银行、乙公司受偿。《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所以银行的债权优先于乙公司受偿。93.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起诉?()A.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要件的B.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起诉的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生效后20天内,被告又起诉离婚的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告明确,但是与本案是否存有利害关系尚不确定答案:A,B,C,D解析:。考査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94.共用题干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经费,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B.事业单位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地位C.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D.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多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E.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答案:A,C,D解析:知识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更多情况下是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实施某项行政活动。所以选项B错误。审计署驻各地的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96.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2015年)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制度。《环境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以A、B项正确,C、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B。97.赵某、李某、周某等买卖古画纠纷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资4万元(赵某出资2万元,钱某、孙某各出资l万元)购买了一幅古画。三人商定,由赵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此画。11月2日,赵某的邻居李某见到此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买得此画。于是赵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画卖给了李某。11月20日,赵某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钱某和孙某,他们觉得画的卖价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款,赵某随后分别给了钱某和孙某各2万元。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买得此画后,于12月9日又将该画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双方约定周某先付4万元,余款在4个月内付清,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李某保留该画的所有权。周某的表弟吴某也很喜欢该画,12月24日,吴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周某那里买得此画。吴某觉得画的装裱不好,便将它送到点石斋装裱店装裱。因为吴某没有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点石斋装裱店通知吴某在30天内付清费用,否则将处理该画。吴某因忙于婚事,在30天内未支付该费用。于是装裱店便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其费用后,将余款补偿给吴某。吴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其间,李某因需用钱,于12月16日将该画抵押给郑某,郑某此前就知道李某有这幅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郑某在点石斋装裱店见到此画,这才知道李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了周某。周某于2011年2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于是郑某便去找李某理论。李某又找到吴某,要求其返回该画。【问题】1.赵与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周某是否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若周某已经向李某支付了6万元的价款,李某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此画?4.吴某是否应当将画返还给李某?为什么?5.装裱店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妥当?6.李某能否以该画抵押?为什么?7.对于周某的做法,李某应如何主张权利?答案:解析:1.赵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因为其行为已经得到钱某和孙某的追认。2.李某与周某已经达成买卖画的协议,该买卖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合同有效。3.周某不享有所有权,李某不可以主张取回该画。因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在周某付清画款后,该画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周某在2011年2月死亡,余款尚未付清。同时,周某支付6万元已超过该画总价款的75%,因而李某不得要求取回。4.不应当。因为吴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装裱店虽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6.李某可将该画抵押给郑某,因为当时李某仍为该画的所有人。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李某应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周某的财产继承人(其妻子和儿子)在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予以清偿画的余款。此类题目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解题重点,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1)赵、钱、孙的共有关系;(2)赵、钱、孙与李的买卖关系;(3)李与周的买卖关系;(4)周与吴的买卖关系;(5)吴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李与郑之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周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李与周的妻子、儿子间债的清偿关系。还应当注意掌握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的认定及效力。98.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99.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不是高某的近亲属B.生理上没有缺陷C.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D.已成年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仍然可以作证。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曰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忡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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