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驻超市费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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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  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1第四章  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公示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2第十三条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2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  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3(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尤其要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从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受理、履行合同、工作纪律、季度年度考核以及委托人满意度测评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打分细则及考评表见附件),实行信用等级“A(70分及以下)、AA(71-80分)、AAA(81-90分)、AAAA(91—100分)”评定。由办公室和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打分.对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督与检查,并进行信用记录,必要时清退出场。第十八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一)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二)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1。同一事项1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记入信用档案;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42.同一中介机构一年内为我区不同项目提供的服务结果,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5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整改后一年内,出现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对2次整改后一年内,仍出现2次及2次以上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如整改不到位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四)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其不良行为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降为“A”级。第十九条  在政府性投入项目中,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2次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建安工程额50%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1、资质(格)等级(20分)按照行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具备甲级(一级)得20分;乙级(二级,具有报告书资质的环评机构得19分)得18分;丙级(三级)得16分,依此类推;行业内无资质等级划分的,按乙级(二级)得分。2、服务受理(20分)各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5分;(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5分;

5(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5分;(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10分;(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5分;3、履行合同(35分)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35分;(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35分;(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5分;(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扣10分;(5)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业记录和建立档案的,扣5分;4、工作纪律(35分)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工作人员必须连续在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一年以上,并按照中心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管理。(1)无故违反上下班作息时间,不按时打卡上下班的,扣5分;(2)工作人员着装不整洁、不端正,扣5分;(3)上班时间没有摆放或佩带工作台卡或工作牌,扣5分;(4)工作区内档案资料乱堆乱放,工作区内卫生不整洁的,扣5分;(5)对请假人员本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派驻替岗人员(包括病假)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手续,无故缺岗3小时以上的,扣10分;(6)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内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扣10分;(7)业务公开内容需要调整而未及时书面告知中心同步调整的,扣10分;5、季考核附加分(±40分)

6(1)以中介机构公开提供的承诺办结时间为基数,中介机构当季完成合同的总数量有50%、70%、90%能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分别对应加5分、10分、15分;当季所有完成合同全部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加25分;(2)合同签订后,按时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备案的,每件加1分,最高30分;(3)执业资质等级每升一个级别加10分;(4)向中心书面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5)收到企业赠送的表扬信和锦旗、镜框(需附书面材料)等表扬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经中心核实,每件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6)拒不执行中心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中心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10分;(7)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的,扣10分;(8)中介机构受到暂扣许可证(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处罚的,扣10分;(9)中介机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10)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11)以上(6)至(10)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处罚决定书(文件)、投诉处理记录、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作为扣分依据。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联合等检查中发现作出的检查记录作为扣分依据。6、年度考核附加分(±60分)(1)年度内受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表彰奖励的加10分;受到综合性表彰(综合性表彰是指受到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其他非行业性的表彰)奖励的,区级加15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25分;国家级加30分;(2)年度内受到行业或协会表彰的(含行业资信评价),区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上述受表彰属采取累计计分,最高累计得分不超过60分,由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表彰文件、荣誉证书、资质证书作为加分依据。(3)有出台便民举措或创新举措提速提质提效的,酌情加5—10分;

7(4)中介机构在公共媒体方面宣传自身的同时,能够进一步配合宣传本中心职能和作用,并取得较好反响效果的,加5—10分。(5)中介机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故意套取加分或使相关项目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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