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计统〔2016〕25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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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计统〔2016〕257号)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七条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取消了“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上述重要修改,为推进铁路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为认真贯彻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文件编制质量,更好地指导后续设计和施工,现就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报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水保工作,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建设的重要前置条件,对预防和减轻工程建设、运营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水土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环境管理,确保环评、水保批复的各项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贯彻环保选线原则,从源头预防或减轻铁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设计单位应贯彻环保选线理念,预可研阶段,应对影响线路走向的环境敏感区予以重点关注。可研阶段,应进一步提高可研文件中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篇章编制质量。对工程无法绕避、可能影响线路方案稳定的环境敏感区,可研文件应明确其批准单位和时间以及敏感区的保护级别、各功能分区及其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关系、线路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对工程建设和运营可能对敏感区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环、水保措施初步方案。三、及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稳定线路和场站选址方案,依法合规推进前期工作。涉及线路方案和场站选址方案稳定的环境敏感区,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抓紧时间在可研批复前取得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噪声敏感区的,应取得相应的规划选址意见。四、积极开展项目推进工作,抓紧完成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在接到铁路总公司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后,应组织环评、水保编制单位抓紧完成环评报告、水保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环评、水保批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后的,应报总公司同意后,在项目施工图审核前完成环评、水保批复。先期开工段工程应在开工前取得环评、水保批复。对于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取得环评、水保批复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批复实施,环、水保措施按规定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及时开展变更设计。 五、贯彻落实环评、水保批复,依法履行变更手续。建设项目环评、水保批复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办水保[2016]65号),及时完成变更环评、水保编制及报批,未经批准,变更部分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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