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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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亮点解读--2XXX 目录CONTENTS010203强化行政处罚正当程序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完善法制审核制度04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05新增突发事件执法应对 强化行政处罚正当程序01 正当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中立、公正、不偏不倚;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允许受决定影响的公民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正当程序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现行《行政处罚法》仅在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回避制度作出简单规定,明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之扩充为一条三款,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而现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证据基本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缺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专门增加第四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作出规定,明确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内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都是不明确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同时,新《行政处罚法》明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公布,强调程序规范。新增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02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听证制度已在多个领域广泛应用,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同现行《行政处罚法》相比,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都纳入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 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将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时对于听证笔录的效力没有作任何规定。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之举行的听证及各方经听证提交、出示、质证的证据,对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处罚决定没有任何拘束力,听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形式,没有或者很少有实质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既然为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了听证,就应当以听证笔录为处罚根据,这对解决听证“走过场”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法制审核制度03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完善了原法所规定的审核制度,在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从而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指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判断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并需要进行法制审核,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可能造成本条款的适用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处罚,属于因程序违法而可撤销行政行为。 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定04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在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该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一般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作出裁决后收集的证据;(2)只有一名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3)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4)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5)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6)收集证据时未依法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7)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8)非法搜查; (9)引诱式钓鱼取证;(10)应当在听证程序中接受相对人申辩和质证但未经申辩、质证的证据;(11)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12)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实践中,常见的轻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证人证言未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2)检查询问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3)登记保存证据的手续不齐全但不影响证据真实性; (4)证据复印件漏掉原件持有人的签名盖章;(5)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6)询问笔录漏掉询问人或记录人签名;(7)其他轻微违法取得的不丧失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新增突发事件执法应对05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本条主要基于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行政机关需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大局而新设。本次新冠疫情以来,政府部门的得当处置、大力预防、及时应对,使得中国成为全世界最早从疫情中恢复的国家。 事实证明,中国的抗疫经验是正确的、成功。这种成功的经验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本条的立法本意即在于为了防控疫情,消除某些行为趁疫情带来社会危害,必须要依法快速、重点打击、处罚。比如囤积抗疫物资、比如散布疫情谣言等,这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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