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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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187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和《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的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是指签发银行汇票,并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汇票的解付以及出票行(社)与代理付款行(社)的资金清算。第三条农信银汇票资金清算采取“逐笔申请、逐笔圈存、实时全额清算”的方式。第四条本办法适

2、用于本行辖内业务管理机构和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的基层支行、营业部。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总行在省联社的清算资金账户必须留有足够的清算资金统一清算辖内签发的农信银汇票业务资金。第六条领用和对外签发的农信银汇票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农信银汇票凭证,必须由电脑打印签发,不得手工签发。第七条必须做到汇票专用章、农信银汇票凭证分管分用。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农信银汇票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第九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形成的业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十条办理农信银汇票签发、解付和结清时

3、,必须认真审查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进行业务处理。第十一条签发农信银汇票必须换人实时复核,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过会计主管授权。第十二条总行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系统对签发的汇票业务信息将作拒绝。第十三条签发现金农信银汇票时,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需使用农信银汇票向代理付款行(社)支取现金的,在汇票上必须注明代理付款行(社)名称,在汇款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注明“现金”字样。签发转账农信银汇票的,不得填写代理付款行(社)名称。第十四条农信银汇票签发时应加盖“请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清算”

4、戳记。第十五条支行(部)受理兑付农信银汇票,应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银行汇票付款的有关规定,对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票据交换提入的汇票进行审查,无误后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发出农信银汇票解付请求,待收到农信银汇票解付成功信息后,及时将汇票实际结算资金划转收款人账户。第十六条解付农信银汇票有多余款的必须在当日将多余款退回原汇票申请人账户。第十七条农信银汇票未用退回的,必须由原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办理退汇手续。第十八条农信银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款处理。第

5、十九条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办理退付现金。第二十条支行(部)代理受理农信银汇票挂失止付和解除挂失止付的,应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发出自由各式报文通知出票行(社)),由出票行(社)进行挂失止付和解除挂失止付确认办理。第二十一条支行(部)收到自由各式报文后,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业务处理并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予以查复。第二十二条农信银汇票的挂失止付与解除挂失止付必须经过授权方可办理。第二十三条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及资金清算时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

6、。第二十四条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出查询。(一)农信银汇票密押错误;(二)农信银汇票专用章不清晰;(三)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农信银汇票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第二十六条受理有缺陷有疑问的农信银汇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出票行(社)发出查询。出票行(社)收到查询信息,应当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予以查复,不得推诿和拒绝。第二十七条签发农信银汇票过程中,如出现打印失败等情况,可办理银行汇票撤销。在收到撤销成功应答后,可重新

7、进行银行汇票签发。第二十八条节假日期间,不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二十九条开办农信银汇票业务的申请、撤销和变更,由总行统一向省联社提出申请,经省联社初审后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支行(部)撤销,总行应及时收缴农信银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等并按规定进行处理。支行(部)因机构变更停止使用的汇票专用章,总行应及时收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业务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总行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农信银汇票业务管理和清算账户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信银汇票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二)及时、安全、准确办理农信银汇票业务的资金清算;(三)负责辖内农信银汇票业务指

8、导和培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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