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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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第二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四)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

2、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五)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

3、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2规定执行。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

4、,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及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安全生产部主管安全防火人员、主管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要通知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四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一)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6、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二)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四)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五)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

7、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六)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五条职责要求(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二)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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