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再审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再认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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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再审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再认识  一、基本认知:再审民事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制度  再审诉讼调解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当事人之合意能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进行更改。这也是再审诉讼调解区别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一审、二审诉讼调解的根本所在。因为,它一方面要充分关注当事人的合意,推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同时还必须直面生效裁判已然确认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纷,即使这种利益衡量处于中止状态,无论是裁判

2、者还是当事人仍然受着它的拘束和影响。  有学者认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除非经法定程序由法院依法改变,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所以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如果任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原裁判,则原裁判的正确与否就无从谈起,再审启动的正当性也就存在疑问。如果这样做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审裁判的权威,也会使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监督缺少了制约,因为通过调解而不是裁判改变原审裁判,避免了对上级审判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约束,即无须再为其裁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说明理由(这种理由应当在再审裁判中说

3、明),被监督法院则丧失了维护自身裁判的唯一机会。因为如果经过再审,其中一种结果会是维持原裁判。[1]故主张诉讼调解不应当适用于再审程序。  笔者认为:基于当事人主义原理,和解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在裁判作出之前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和解,而法官都应伺机调解或促进和解。再审同样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同样存在纠纷解决的效果和效益问题,调解既是法官的一种义务,也是对当事人和解权利的保障。因此,即使审判过程中实际达成和解的并不很多[3],也不应该剥夺当事人的这一机会,而且应该通过法官的调解创造更多的机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

4、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此,再审程序适用调解方式进行审理是法律应有之义。同样,民事再审诉讼调解的适用有着长期而具有活力的司法实践基础。  二、原因分析:民事再审诉讼调解工作失衡之冲突  民事再审诉讼调解除应遵循民事调解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外,更重要的是应针对再审特点因事制宜、有的放矢地进行。因此,必须以既判力与再审制度的冲突、再审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失衡进行剖析,才能把握再审诉讼调解制度的方向。  1、既判力与再审程序的冲突  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

5、确定力。换言之,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是否有误,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的拘束,不仅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行争执,而且法院也必须尊重该判决的内容。[4]所以既判力理论又被视为诉讼终结点的理论。[5]而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可见,民事再审程序是在司法裁判之基础有重大缺陷致使判决正当性发生动摇时,通过再审否定原生效裁判的一项特殊救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民事再审程序之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否定与挑战。毋庸讳言再审程序正在经历严重的“程序异化现象”,正逐

6、渐从一种特殊的、例外的救济程序嬗变为一种常用的、一般性的诉讼程序。[6]一方面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申诉权的正当要求,另一方面又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评价,对既判效力乃至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的冲击。  2、再审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干预”处分权的行使。[7]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处分权对法院审判权形成命题合理的制约关系。[8]其核心内容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支配权,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程序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的特别程序制度,是

7、特别救济途径;另一方面还是法院对具有既判力的事项再行审判的制度,具有司法监督的功能。[9]正是由于再审审判权包含司法监督权的因素,当事人的处分权要受到更为严格地限制,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之合意直接体现在再审结果上的可能也受到诸多约束。具体来说,在再审法官意志(或者说再审裁判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赋予再审法官一定的诉讼指挥权和影响力,同时充分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和处分权原则。  三、再认识:民事再审诉讼调解原则之辩明  (一)自愿原则之辩明  有学者认为:“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8、利益的本质,这违背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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