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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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摘要:票据以其便捷的流通功能,极大地方便了商品的流通,故此而被冠以“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票据之所以能获此“殊荣”,乃是因为票据无因性之使然。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也是世界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认。[关键词]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一)票据行为的性质从票据法理论上讲,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为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包括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禁止背书、改写、涂销、

2、划线等。其中,发票、背书、承兑等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赋予其一定的效力,所以是法律行为。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效力的,如付款、划线等,是准法律行为。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票据为流通证券,其持票人通常不确定,故当行为人作成票据并签章于票据上时,对于不特定的持票人均为意思表示,无须持票人承诺,所以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须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以及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我国票据法采用了这种理论。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合同行为说,认为票据债务人

3、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所致,票据本身就是合同,不需要另有合同证明其为合同。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又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经成立合法的合同关。(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接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必然导致票据权利、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我国大陆的票据法理论及实务基本

4、沿习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理论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理解。认为,“票据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法律效力及例外情况(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法律效力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原因关系的效力原因关系的效力表现为普通债权的效力,而票据行为的效力表现为票据债权的效力。票据债权关系一经形成便独立于普通债权关系,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随原因关系的变动而受影响,只要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依法成立,票据行为人就须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2.持票人无需证明给付原因作为票据的持票人,只需证明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

5、与存续,便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证明体现原因关系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有效的成立与存续。反之,如果票据债务人欲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则需举证证明存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足以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3.善意第三人享有抗辩切断的特殊保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使得票据债权独立于普通债权,与此同时也限制了债务人的抗辩能力,对于与自己没有原因关系的善意第三人,债务人不得提出一般抗辩,善意第三人享有抗辩切断的特殊保护。(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例外情况1.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1)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虽然票据行为分离于原因关系,但是

6、当原因关系发生变更时,也会给票据债权的实现带来不便,为了节约成本,减少诉讼,当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时,直接当事人之间可提出相应抗辩,这也体现了司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2)对价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义务人已经给付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对价或者自己没受到对方当事人给予自己的相应对价,则自己无需履行票据义务,否则会引起其他民事纠纷。这里的对价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的对价。因此,在这时,票据义务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3)特约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在正常的票据行为外进行了如交易条件等的特殊约定,一方当事人若不遵守相应的约定,相对方当事人可依此提出

7、抗辩。(4)因欺诈、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票据行为人做出票据行为是因为对方的欺诈或胁迫,而在非自愿的情况做出时,对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享有票据权利,与之对应,票据义务人也可进行相应的抗辩。2.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抗辩恶意抗辩,是指在持票人明知其前手与票据义务人之间存在对人抗辩的事由,其接受前手票据权利的转让就会损害票据义务人的利益而仍受让票据权利时,票据义务人就得以对其前手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1)基于原因关系抗辩的恶意抗辩持票人明知票据义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时,所发生的恶意抗辩。所谓明知有

8、害于票据义务人,主要是明知在票据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着原因关系抗辩事由。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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