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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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贷款对象  在烟台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仍在还款期内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自行筹款还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且于还清后一个月内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累计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㈡有效居留身份;  ㈢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㈣原所购房的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且符合销售规定;  ㈤以所购房或他处房的全部产权作抵押;  ㈥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㈦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住房组合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办理职工住房组合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贷款额度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且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四、贷款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  五、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六、转

3、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一)《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件2)三份;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含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三份;  (三)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身份和户口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资信证明书(附件3)三份原件;  (五)共同还款人承诺、抵押人声明三份;根据《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贷款对象  在烟台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仍在还款期内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

4、贷款。  二、贷款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自行筹款还清原商业住房贷款,并且于还清后一个月内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累计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㈡有效居留身份;  ㈢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㈣原所购房的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且符合销售规定;  ㈤以所购房或他处房的全部产权作抵押;  ㈥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㈦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住房组合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

5、办理职工住房组合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贷款额度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且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四、贷款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  五、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六、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一)《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件2)三份;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含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三份;  (三)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抵押人的身份和户口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四)申请人

6、及配偶、共同还款人资信证明书(附件3)三份原件;  (五)共同还款人承诺、抵押人声明三份;  (六)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七)购房合同原件及两份复印件,或经原贷款银行或开发商盖章的三份复印件;  (八)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九)商业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十)所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抵押或已解除抵押)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十一)评估报告三份。  以他处房抵押的,需提供(十一)项材料。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须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估价。  八、办理程序  (一)贷前咨询  申请人须到住房

7、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附件1)(中心留存)。  (二)贷款受理与审查  1.核对《转公积金贷款咨询记录单》。  2.审查申请条件、资信状况、《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审查申请材料,监证签署㈠、㈤项材料,填写《转公积金贷款审批单》。  (三)贷款审核与审批  1.审核人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业务受理流程及审查人意见,签署审核意见,报审批人。  2.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贷款发放  1.中心出具《委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2.协办行复查信用状况,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办理抵押手续。 

8、 4.中心审查《借款合同》、借据、抵押登记材料,开具“委托贷款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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