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

ID:9015413

大小:52.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4-15

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_第1页
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_第2页
资源描述:

《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5723-1-1.html荔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荔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廖某佳。被告蒋某福。原告廖某佳诉被告蒋某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佳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并于同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入赘到原告

2、家生活,2008年5月4日生育一子廖蒋慈。婚后被告很少干活,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被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后,双方很少联系,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已分居生活二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蒋某福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蒋某福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

3、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自由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月10日在荔浦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双方于2008年5月4日生育一子廖某慈。被告于2010年离开原告家外出打工后,双方联系较少并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廖蒋慈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2年3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未果后,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并自愿承担婚生子今后的抚养费用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桂林荔结字0800121号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2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

4、m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婚后不久被告离开原告及儿子外出,且在被告外出期间,双方联系较少,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已满二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原告自愿独立承担婚生子廖蒋慈今后所需的抚养费用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某佳与被告蒋某福离婚;二、婚生子廖某慈由原告廖某佳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儿子今后所需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

5、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德兰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沈慧2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