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主观要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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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债权主观要件探析糞正铭华东政法大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当增加过失侵害债权的类型,行为人因过失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债权具奋相对性,对于债权存在不能以道德或者理性人的标准给第三人课加“应当预见”的主观要求,对于未明确知晓具体债权存在时,行为人过失导致侵害债权不能适用此制度。同时,在行为人明知债权存在时,此时债权具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如果行为人非以侵害债权为目的,但是基于重大过失或者放任的态度导致侵害债权时,也应有此制度适用的可能。关键词:债权;故意;明知;过失;

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1问题的提出权利是民法的价值基础,我国侵权法以对绝对权的保护为主。我国侵权法规定了行为基于不同的主观方面造成损害时的处理方式,即以故意或者过失作为相应的分析模式。债权虽然非为绝对权,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债权确有该条“权益”中“益”之适用可能。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形式,显然也具有不被侵害的特性,自然也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对于债权的保护,除了现有的“违约”责任规范外,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均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适用,据此,在特殊情形下,受

3、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侵权”规范以排除“违约”责任规范的适用,该类型是法律人从实际出发,经特殊的解释而成。但是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主流学说主要是承袭德W《民法典》第826条故意且悖俗侵害他人利益的规定且要求行为具有目的性。显然,行为人基于重大过失或者放任故意侵害债权时难于适用“故意且悖俗”的规范类型决定了,在适用此类规范时,首先要检视第三人主观方面,而现有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显然难以覆盖此类侵权的范围。上述逻辑意味着,只有承认特定的主观情境下的侵害债权之类型,才能解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模式。本文意

4、在分析第三人不同行为模式,展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造,在构造上首先展示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贡献与局限,并引入司法困境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理论与裁判,提取有益的要素,并进行要素分析后,分析此类侵权的构造。2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炼与整理2.1主流学说的贡献债权具有相对性,罗马法认为债是之于债务人之“法锁”,债权人就债的实现仅得向特定的债务人作出请求。根据债权的相对权特性,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吋,债权人通常不具有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但当行为人明知债权存在而故意

5、侵害者,得按侵权损害主张救济。理由不外乎二:第一、权利具有不可侵害的共性。债权与物权等绝对权和比而言有其特殊性,其产生非主要基于行为主体意思自治而产生。虽然其产生的基础、权利范围与效力和绝对权相比有所不同,但是无论何种权利,均有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的特征,债权也不例外m。一项权利如果不能排除他人侵害,则难谓有行使的可能,因此权利的可不侵害性是所有权利均具有的共性。王利明教授认为,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结合而产生的,它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地位m。债权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给特定第三人课

6、加了不得妨害债权实现的义务,是对债更为周全的保护。第二、债权具有对外效力。由于债权具有非典型公开的特征,通常不能成为侵权的客体。如果承认债权有对抗第三人的绝对效力,无疑也是混淆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界限位1。因此,无论是《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还是《台湾民法典》184条,亦或是我国民法理论通说,均以行为人故意作为侵权成立的要素之一。而故意则意味着行为人已经明知具体债权的存在,债权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并不存在一般债权的非公开的特征,此时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并不会混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界限。债权相对性的特定性其并

7、不与债权受到侵害的可归责性相冲突,应该说相对性与不可侵性非属于同一范畴,二者可以井存于法律体系之中U1。尽管侵害债权制度为多数学者所认同,但侵害债权的要素问题却是讨论的核心,个中又以“故意”和“过失”之争为甚。在此争议之中,主流学说以行为人于受侵害债权之主观要素为区分之基础,当行为人之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第三人债权受到侵害,且积极追求债权受到侵害的结果时,则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耍素规范;反之,若行为人对侵害债权的故意非为积极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时,债权受到侵害的结果之于行为人则为纯粹经济损失,行为人对

8、债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并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仅得就债未实现寻求债的救济。概括而言,行为人即便是明知其行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结果也不必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行为人并不必然的具有追求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m。质言之,主流学说将行为人侵害债权的带有目的性的故意作为此类侵权的类型耍素,并以此与纯粹经济损失加以区别。当行为人在认识因素上明知具体的债权存在,在意志因素上具有希望债权损害结果发生,k具有因个人私益而纯粹侵害债权的目的或动机时,行为人的行为即落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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