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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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机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辅单位和市教育局直属高校。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兼)职干

2、部,机构职能、人员职责不明确的。(二)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隐患排查整改规章制度、未按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和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三)对单位存在的依靠自身能够整改的安全隐患,未按照期限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四)对单位存在的依靠自身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不主动上报或者整改前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措施后,未按照期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3(五)拒绝、不配合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故意隐瞒安全隐患的。(六)对下列易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不按照要求

3、进行整改的:1.未按照国家办学标准,超班额、超规模办学的;2.不具备住宿条件招收住宿学生的;3.违规出租、出借校园、校舍的;4.校园内施工不采取安全措施的;5.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每年进行检测的;6.机动车随意出入校园未采取限制措施的;7.校车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运行的;8.未按照要求落实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员空岗、漏岗的;9.其它影响校园安全的行为。第四条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一)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年度“平

4、安校园”评比资格。(二)约谈戒免。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班子成员。凡被约谈戒免的,取消单位年度“平安校园”评比资格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3(三)职务调整。由教育行政部门纪检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四)行政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5、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条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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