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外国人就业范围及就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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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韩外国人就业范围及就业资格招聘信息在韩外国人就业范围及活动与其他国家相比,来韩外国就业范围较狭窄,就业机会相对有限。根据所持签证种类和滞留期限,就业活动受其限制。若您要在韩国业,先要获得相应的就业签证,才能在签证所规定的范围内工作。如想换工作,应到出入境管理事务所(KoreaImmigrationService)申请,并获得许可才可以改行就业。就业签证种类如下:短期就业(C-4)研修就业(E-8)教授(E-1)非专门就业(E-9)会话指导(E-2)内港船员(E-10)、居住(F-2)研究(E-3)在外

2、同胞(F-4)申请人技术指导(E-4)永久居住(F-5)专门职业(E-5)观光就业(H-1)艺术表演(E-6)访问就业(H-2)特定活动(E-7)就业资格外国人可根据签证上记载的滞留资格进行活动。赋予了滞留资格并不代表可以就业,滞留资格可分为“可以就业”和“不可以就业”两种类型。可以就业的滞留资格可以就业的滞留资格分为短期就业(C-4)、专门技术(E-1~7)、进修就业(E-8)、非专门就业(E-9)、内港船员(E-10)、旅游就业(H-1)、居留(F-2)和一定条件下的在外同胞(F-4)、永住(F-5

3、)等。短期就业(C-4)韩国滞留时间为90天是指外国人在韩国进行临时表演、广告、时装模特活动、演讲、研究和技术指导等情况专业性职业(E-1~E-7)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规定的专业性职业如下:教授(E-1,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会话指导(E-2,韩国滞留时间为1年)、研究(E-3,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技术指导(E-4,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专门职业(E-5,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艺术表演(E-6,韩国滞留时间为6个月),特定活动(E-7,韩国滞留时间为2年)。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资格证或者特别的技术。具

4、有资格证的医生或护士应当得到相关承认后才可在韩国就业。例如,想在韩国经营医院的外国人需要得到韩国保健医疗人员国家考试院的资格证。申请者需要得到考试院严格的测试后才可考试。现在,颁发给英语讲师的E-2签证变得更加严格。申请E-2签证时,需要出具犯罪记录证明书、体检证明以及学位证明。进修就业(E-8)在韩国结束一年期间的产业进修(D-3)的进修生,可获得2年的在韩国内企业的就业机会。一年的进修期间结束后开始算起,给予一次进修就业机会,滞留上限是2年。劳动合同期间是1年,在这个期间或身份保证期间内被赋予许可期

5、间,但是滞留总期间从入境开始算起,包括产业进修和研修就业期间,总共不得超过3年。居住(F-2)资格对于拥有居住资格的韩国公民的配偶、永住权者的配偶、难民等,为了使其维持生计,允许以非正式职工或者正式职工的方式就业。在外同胞(F-4)对象为曾经有过韩国国籍或者父母、祖父母中的一名曾经拥有过韩国国籍的现在取得外国国籍者。将赋予其除了单纯劳务、投机行为以外活动的2年就业期间。永住(F-5)拥有永久滞留资格者将不受就业活动限制。旅游就业(H-1)与韩国签订旅游就业相关协定或者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

6、日本、新西兰)的国民,在旅游的过程中为了筹措旅游费用,可以进行短期的就业活动,滞留期间为1年。非专门就业(E-9)根据外国人雇佣许可制签订劳动合同,入境后工作之前先进行就业教育,需要加入回国费用保险、伤害保险。在韩国可以就业的期间是3年,根据再雇佣制度“再雇佣”为两年一次。雇主在滞留期间到期90天至30天之前进行再雇佣申请的话,外国人劳工不用回国,可继续就业。根据“3年的就业活动期间范围”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可签订劳动合同或进行更新。原则上外国劳工应当在第一次入境后的就业单位进行工作。但是,按照以下

7、法律规定可变更工作。※参考:工作变更许可事由(外国人雇佣法第25条第1项,施行令第30条)·雇主以正当理由想要在劳动合同期间废除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更新的情况·因为休业、停业以及不属于外籍劳工责任等原因,无法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情况·按照第19条第1项或第20条第1项的规定,外国人雇佣许可被取消或受到雇佣限制的情况·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条件相异的情况,由于雇主提供不公正待遇等原因,很难维持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伤害等原因,外国劳工无法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可以在其他公司进行工作的情况想换工作的

8、外国劳工需要在辞职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作变更,申请后的3个月以内进行再就业即可。按原则,在最初入境后许可的就业活动期间内(最长3年)最多只能变更三次工作。在再雇佣延长就业活动期间内最多可更换两次工作。但是变更理由为“休、停业以及不是外国人劳动者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继续工作”(法律第25条第1项第2号)时,不算进变更次数里。访问就业(H-2)以H-2签证获得在韩国就业机会的在外同胞首先要在劳动部指定教育机关进行就业教育。完成教育后,可向雇佣支援中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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