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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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2、限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保险保障关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来的,保险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一样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须为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因而与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具有射幸性、双

3、务性、附和性、有偿性、要式性等方面特性。  (一)射幸合同  根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结果是否确定,合同可以分为交换合同和射幸合同。交换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能够确定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合同。  “射幸”是指侥幸、碰运气或不确定的意思。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之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若出险,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可以得到的赔偿金远远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反之,若保险

4、标的不发生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是付出了保险费。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标的不出险,则保险人只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不需承担赔付责任;保险标的若出险,则保险人所赔付的金额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存在射幸性是因为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偶然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要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履行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是否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针对单个合同、个别被保险人而言的,对于全体保险人与广大被保险人而言,基于保险费率计算的科学性,对于某类保险业务的保险赔款

5、与保险费收入的关系基本持平,因此,保险合同不具有射幸性,而是具有保障性。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射幸性,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特点,射幸性不明显。  (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承担的方式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等价交换原则,绝大多数经济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

6、时享有请求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三)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花费一定代价,合同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取得是需要花费一定代价的。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以取得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权利。保险人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只是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体现在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换取保险人在约

7、定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履行保险责任的承诺。  (四)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时是否交付标的物,合同可以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达成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即为实践性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8、”第14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是否达成协议,并不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履行合同的义务,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五)附和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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