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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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动力煤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动力煤(BS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力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交收业务的关联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动力煤交收采用船板交收方式。船板交收是指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将交收货物装至买方交易

2、商(以下简称买方)的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收方式。买卖双方以货物装上买方船板为界,实现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各自承担对货物数量与质量的责任。实行船板交收时,货物装至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装至船板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四条指定交收港口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商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实物交收的交货港口。动力煤交收港口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五条申报交收的卖方为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煤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买方为一般企业法人。第二章动力煤的交收流程第六条交收申报及交收配对1.

3、持有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在每个交易日16:00-16:15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提出现货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动力煤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2.第6页共6页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相当于交收货物价值(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计算)20%的资金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按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将买、卖双方持有的、与交收配对结果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转让并清退其相应订货保证金。3.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4.交收申报配对结束后,交易所对当日交收数据进行确认,并向交收配对成功的双方交易商进行复核。第一条现货交收流程(一)买方支付货款与确定运煤船舶买方必须在交收配对成功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交收配对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和卖方发送用于装运配对成交动力煤的船舶的《租船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等),《租船合同》标明的运煤船舶(以后统一简称船舶)必须在交收配对成功

5、后10个自然日内(不含交收配对成功当日)在装运港抵锚。买方须在船舶抵锚前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货物剩余的80%货款。(二)卖方安排装船1.卖方必须在买方船舶抵锚后10个自然日完成装船。2.船舶进港、装船作业等按交收港口有关规定执行。每一笔动力煤电子交易合同载明货物的交收须一次装船完成。(三)交收货物的检验与计量1.第6页共6页货物在装船过程中,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流动取样,采样方式为移动煤流采样法(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该方式的,由质检机构确定采样方式)。动力煤的制样和留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应分为A、B两份

6、,A样化验,B样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封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采样时,买、卖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对采样无异议。货物装船完毕后,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于48小时(或2个自然日)内完成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告一式三份,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提交给买、卖双方和交易所各一份。质量检验产生的费用由提出质量检验的一方支付。2.数量计量由买、卖双方会同港口装船作业单位、承运单位、委托交收港口指定的外轮理货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水尺计量方法,对该批煤炭进行数量核定,并签署有关记录文件,交收港口出具《货物交接

7、清单》作为交易所数量结算的依据。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或双方未派代表到现场监督的视为自动认可数量计量结果。3.在货物装船完毕且收到数量计量、质量检验结果后,买、卖双方须在1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后,在检验报告出具当日或争议解决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发送《动力煤交收确认函》。(一)卖方收款及增值税发票开具1.交易所在收到《货物交接清单》、买卖双方的《动力煤交收确认函》及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后进行货款结算,并于当日将货款全额转至卖方账号。 2.卖方在收到

8、全额货款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向买方开具与交收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款之后7个自然日内(不含收款当日)对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3.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交收货物实际结算金额。第一条溢短规定1.动力煤实物交收的溢短为每笔交收配对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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