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

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

ID:9444556

大小:5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1

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_第1页
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_第2页
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_第3页
资源描述:

《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探讨安乐死的刑法学思考  安乐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中的enthanasia,其本意是善的死伤亦或者是幸福的死亡。无论是思考安乐死的除罪化问题亦或者更深入的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其前提均为什么是安乐死。十分可惜,目前在各领域的学界对安乐死的基本概念并无统一的说法。现摘取几个具有代表新的说法进行比较。  一、安乐死,又称安术死,是指病患者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二、安乐死,也称无痛致死,是指对于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者家属要求让其安

2、乐地死去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  三、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肉体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使其死亡提前的行为。  四、所谓安乐死,是指为了将死期迫近,承受剧烈肉体痛苦的患者从这一痛苦中解放出来,基于患者的意志而结束其生命。  通过对上述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概念的思考,不难发现对于安乐死的概念虽无统一说法,但是其中对于安乐死的特征的认识还是相对统一的。第一,请求安乐死的主体为,患有绝症、濒临死亡且在肉体上痛苦不堪的患者。第二,

3、安乐死的实行应当基于该患者在意思表示自由时所作出的有效请求,而请求的内容需为提前结束其生命。第三,在实行安乐死时需采取合适的手段使该患者在死亡的过程中无痛苦。  1992年3月在日本发生的东海大学安乐死事件中,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提出了与上文所述相似的观点。判决书中指出,安乐死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患者正在承受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第二、患者难免一死,且死期迫近;第三、患者的意思表示是必要的,就间接安乐死而言,存在患者的推定意识即可,而就直接安乐死而言则应有患者的明示。  由此看来对于安乐死定义的分歧,仅为语义表达与特征选择的不同,各家对于安乐死实质内涵

4、的理解则是大同小异的。  理论上,根据对于死亡的态度不同,安乐死可以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对安乐死对象使用足以使其致命但不会使其产生任何苦楚的药物,以达到无痛苦地提前其死亡的目的。消极安乐,又称作尊严死,是指对于在现代医疗条件下,无康复希望且死期临近的患者,停止使用过剩的延长其生命的的措施,使其自然死亡。在积极安乐死中,根据安乐死实施的手段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安乐死与间接安乐死。直接安乐死是指,为了将患者从病痛中解救出来直接了当地结束期生命的行为。而间接安乐死是指在缓和患者病痛的同时,逐渐提前其死亡的行为。  上文将安乐死分为直接安乐死

5、与消极安乐死。其中消极安乐死当然不属于罪的范围。任何人对于自身的病痛既有就医的权利,亦有拒绝就医的权利。在就医后亦有中止医疗的权利。而消极安乐死,则是属于在就医后放弃治疗的行为,此为患者自己的权利,其仅是对自己的死亡选择了放纵的消极态度,而医生亦无强迫其继续治疗的义务与权力,因此该行为不为罪。  因此,在无特指的情况下,在本章后文中所提及的安乐死则为积极安乐死。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有三个特征: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顾名思义,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具有犯罪的形式特征。在实施安乐死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在明知

6、其使用药物的行为会剥夺患者生命,却依然使用药物结束患者生命,在外观上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因此实施安乐死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珍贵利益造成了客观且具体的侵害,并且不被社会所认可。社会危害性是站在客观角度,对于行为人行为的评判。在安乐死的要件中,首先患者需要作出愿意提前结束生命的意思表示,即这一个意思表示使其生命陷入法益阙如的状态。但然而,对于生命这一过分重大的法益,患者是无权放弃的,也就是说该法益阙如的状态无效。站在客观的角度,呈现出了这么一个画面,医护人员在法益阙如无效的状态下剥夺了患者的生命,侵害了其

7、重要的法益。因此安乐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何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我国的传统刑法学说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由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说派生出来,反映其法律后果的一个犯罪特征。但是现今部分学者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成立条件而非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比传统观点更为可取。因为应受引发处罚性既然与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列为犯罪的三大特征,那么必然在低位上应于前面两者相当,而非是作为其结果,笔者认为传统学说在此处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我们在判断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时,需要考虑行为人行为的主管责任。在安乐死这一范畴之中,医护人员虽然明知其行为会剥夺患

8、者的生命,但是其主观态度上是为了将患者解救于无尽的病痛之中,并且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