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学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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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科学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的双重性指医学科学层面上的医患关系和法律层面上的医患关系。认识医患关系的双重性,对于理性解决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有重要意义。  一、医学科学层面上的医患关系  为什么会产生医患关系呢?或者说医患关系是怎样产生的呢?一个健康的人感觉身体有了问题,他(她)就会到医院去寻求医生的帮助,我们中国人叫看病去,在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中形成了医患关系。可见,首先是有了病,才去让医生看,看的是什么呢?是病,就是说医生与病之间建立了最基本的联系。现代医学认为医学诊断是对人身体的某个系统、器官、组织,甚至是基因是否病变进行探究,然后对疾病本身的

2、性质、发展阶段和程度以及可能采用的治疗手段和效果做出判断。虽然后现代医学更注重人的整体性,但医生治病的原则是任何人、任何理论都不能推翻的,在医生眼里看到的应该首先是病,而不是人。这就是为什么会产生若有疾厄来求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古今同一的医学专业精神。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生方面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医生看重的是得病的人,或人口袋里的钱,其次才是人身体上的病。  理解医学层面上的医患关系,不需要借助市场,要从认识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开始。从医学科学角度看,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高风险性,正是这样的特征,形成医生这一特别的群体以及有别于其他行

3、业群体的独特的职业精神。所以,理解医生与病之间的关系,是认识医疗行为和医患关系的基础,没有医生和疾病,谈不上医患关系,其他关系都是这一关系的派生关系。  二、法律层面上的医患关系  不管我们如何强调医学科学的自然属性,都不能否定医患关系的社会属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医患关系是医生同患者的关系,还是医疗机构同患者的关系呢?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医患关系应当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以及患者家属的关系。对于二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主要有行政关系说、民事合同说、消费关系说以及信托说等。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存在不足。  (1)行政关系说  行政关系说认为,医方提供的是一种社会公

4、益服务,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国家应当承担主要的保健与医疗责任,而政府医疗资源的投入,更多的是行政行为。然而,以上理由不足以说明医患关系为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依行政法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医疗中也存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管理,但这是一种医疗技术上的管理,并非依行政法产生。医患关系不是行政关系。  (二)民事合同说  民事合同说的主要依据为医疗机构与患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疗服务具有有偿性、等价性,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然而,民事合同最根本的要素是意思自治,主体之间就合同的内容有充分协商的权利,协商不成双方都有拒绝的权利。在医疗服务中

5、,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患者,在某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自行决定医疗救治方案。医患关系从形式上类似民事合同关系,实质上不具备民事合同的要素。将医患关系一般民事化会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困境。  (三)消费关系说  消费关系说主张医患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机构是经营者,患者是消费者,医患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要依据为,患者到医院就诊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患者就诊是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医院诊疗是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二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和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保护弱者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医疗纠纷

6、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0年浙江省第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患者是消费者。然而,消费关系说只注意到了医疗服务的有偿性及消法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性,却忽略了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作为消费关系中的经营者,无论是提供商品还是提供服务,都必然具有营利性,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医疗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而非消法中的经营者。将医疗机构作为一般经营者的主张是难以成立的,也不应该成立。  (四)信托说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以追求良心和正义而著称的衡平法的主要产物,延续几百年,今天发展成被

7、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医患关系信托说认为在治疗中病人向医生敞开身体、心灵、家庭、社会的私人方面,暴露自己的缺点、弱点和罪恶,将健康生死交托给医生,这是一种比较密切的关系,不是陌生人关系。  由于病人的脆弱性,必须信任医生,医生也必须以自己行动获得病人信任,这样才能维持正常医患关系,医疗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医患关系被认为是信托关系,在认识上具有时代性,其着眼点落在医患之间的诚信上,看到了医患关系最实质的内容之一,体现出医患关系的原始属性。但医患关系仅具有信托的某些性质,却不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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