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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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筹划点评:应当注意的是,采用委托研发方式有一定的研发风险,不如直接购入相关技术更稳妥。一、购买与委托开发技术选择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委托其他单位研究开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筹划思路:企业购买其他单位的技术成果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0年)平均分期扣除。而若采用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技术成果的方式,则该项支出不但可以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扣除50%,因此采取开发的方式更能减轻税负。例1:甲公司现需得到某项新生产技术,并有两种

2、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甲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从某技术研发公司购入该技术;二是甲公司委托研发公司研发,并支付研发费300万元。甲公司每年未扣除该技术相关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假设折现率为6%。方案一:甲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从某技术研发公司购入该技术。甲公司购买该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按10年分期摊销。则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300÷10)×25%=367.5(万元)。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现值=367.5×(P/A,6%,10)=367.5×7.3601=2704.84(万元)。方案二:甲公

3、司委托研发公司研发,并支付研发费用300万元。第一年甲公司可按其支付的3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的150%税前扣除。第一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300×150%)×25%=262.5(万元)。第二年到第九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现值=262.5×(P/A,6%,1)+375×[(P/A,6%,10)-(P/A,6%,1)]=262.5×0.9434+375×(7.3601-0.9434)=2653.90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

4、.935万元(2704.84-2653.905)。筹划点评:应当注意的是,采用委托研发方式有一定的研发风险,不如直接购入相关技术更稳妥。二、技术转让的纳税筹划相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为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筹划思路:通过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将技术

5、转让收入分摊到两个纳税年度,则可以降低各年度的技术转让所得,从而减轻税负。例2:甲公司2012年12月20日以1900万元的价格转让某技术,相关技术转让成本及税费共1000万元。方案一:2012年12月20日签订一次性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则:2012年技术转让所得=1900-1000=900(万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900-500=400(万元)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0.5=50(万元)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2012年12月20日收取950万元,2013年1月

6、10日再收取剩余的950万元,则1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也相应在两个年度分摊。因此,2012年和2013年各年的技术转让所得=950-500=450(万元),小于500万元,因此2012年和2013年均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该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5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筹划点评:分期收款的前提是签订分期收款合同,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收款日期,否则将不被税务机关认可。【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

7、”(项目编号:2012RKA07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  者】梁文涛【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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