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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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案件类型---探望权的执行。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当前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因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不按期给付抚养费从而导致另一方停止探望权,造成该类案件执行受阻、矛盾激化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一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人文意义,而且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将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而

2、且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亲权将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探望权的依法确立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一、探望权的概念、性质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权。该探望权不同于过去的探视权,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探视已经用在了对在押犯人的探望,在生活中,对在医院就医的患者探望也叫探视,为了避免在概念上的混淆,同时不至于将子女的探望与对在押犯人及患者的探视混为一谈,故而叫做探望权。探望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离婚只能是消灭配偶关系而不能消灭血缘关

3、系,也不能消灭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所以,新婚姻法正式规定,使探望权成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它的后果就是探望事由对一方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1)是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2)是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3)是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探望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亲权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它不是监护权的衍生,而是非抚养子女方的法

4、定权利,是基于配偶关系的消灭而产生的,探望权就是亲权这种身份权中的具体内容,是亲权的分支身份权。身份权都是法定权利。夫妻离婚后只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种种身份权,但离婚并不能取消父母和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二、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探望权是产生于父母的协议及法院的判决。直接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自动取得探望权,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便自然产生。探望权的时间、方式一般来说可分探望式和逗留式。由于每个孩子因每个家长情况的不同,赋予法官在有探望权案件上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情况都必须是由了解案情的法官作出,而不能依照抽象的法条作出一

5、切判决。同时应尽量考虑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内不同意探望权人,当然也不得强行探望。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相关人的利益。但是探望权毕竟是探望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中止探望权对探望权人影响巨大,法律也应该从制度上保障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被任意剥夺。我国《婚姻法》

6、为平衡两利益,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一)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探望权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得以协议或判决的方式予以剥夺。因此人身权不存在终止,只能被限制。中止就是限制的一种方式,所谓中止,在这里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探望权人应暂时停止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权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间暂不能行使探望权,在法定理由消灭后,就应该恢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因此探望权中止不等于探望权终止,更不是剥夺探望权。(二)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

7、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被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但是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探望权中止。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被剥夺。《婚姻法(修正案)》把“不利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这一法定理由作出判决,不得任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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