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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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

2、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

3、法的正义?是尽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三、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把一项刑法条文或用语作为有机的组成部分放置于更大的系统内进行的,使得刑法条文或用语的含义、意义相协调的解释。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从形式上讲是文本逻辑的要求,从实质上讲是刑法公

4、平的要求。例1:《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什么?《刑法》第133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如何,是交通肇事罪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1)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也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有的学者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但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14)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致人死亡(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15)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仅限于间接故意的致人死亡,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

5、重伤(有死亡的现实危险,但如及时救助则可能挽救伤者的生命),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论者甚至认为,《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虽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16)第四种观点认为,该规定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17)(2)这里的“人”,是指原来的被撞伤者,还是指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或是二者兼而含之?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18)显然,按照这种说法,这里的人指的就是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里的“人”既包括先

6、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也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19)笔者认为,从犯罪实际情况和词语文义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词所能包含的内容,的确远不止因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完全可以同时包含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内。这也正是一些学者坚持《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故意致人死亡在内的主要理由。但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应当充分考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故而该规定只限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将故意致人死亡也理解为该规定之范围内,无疑破坏了分则条文的协调性,严重违背了罪责

7、刑相适应原则、混淆了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何况,“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交通肇事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假若该情节本身具有故意杀人性质,岂不出现严重的故意犯罪反而成为性质相对很轻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显然不合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他人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从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将这里的“人”理解为包括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死的人在内,有一定的道理,但从立法逻辑上分析,显然是不合适的。理由是:逃逸行为本身并非犯罪,如果逃逸中行为人未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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