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ID:9736282

大小:59.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5-07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_第1页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_第2页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_第3页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_第4页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一、界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困惑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诸多共同之处,这给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在2009年以前,我国立法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法定刑规定有着极大的差别,非法拘禁罪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绑架罪的基准刑则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的基准刑相差7年有期徒刑。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事实形态,每一个犯罪行为也无法在刑法典中找到完全对号入座的罪名,在此种立法下,对于一个非法拘禁罪也行,绑架罪亦可的案件,就抛给了法官一个巨大的难题,判

2、非法拘禁罪则可能是3年以下,判绑架罪则可能是10年以上。也正因为如此,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界定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掀起一番讨论,各学者各执己见,产生了巨大争议。为贯彻刑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避免在量刑时失之毫厘,差之千里,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239条(绑架罪)中加入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上述情形的出现。但是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绑架罪的法定刑依然是最重的,而且虽然刑法修正案(七)缩小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法定刑之间的差距,但对于实践中的一些疑难案

3、件,应判前者而判后者或者应判后者而判前者的情况还是违背了刑罚相适应原则和立法者的原意。  为明确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界线,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了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中国现今各地区司法水平参差不齐,加之疑难案件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很难形成统一的认定,该司法解释也不能穷尽所有可能,导致近些年来出现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具有索要债务的目的并且债务客观存在,法官往

4、往就会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或者部分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之中,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的界线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以求达到刑罚相适应以及进一步统一司法实践。为什么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之间的界线模糊不清,难以界定呢?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由此可知,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在客体上,两者皆被刑法

5、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二者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此处仅讨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特征,对绑架罪是单一客体还是复杂客体这一学界争议问题不做讨论);在客观方面,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他人处于自己的非法控制之下,从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主体上,两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两罪都表现为故意。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绑架罪则属于

6、目的犯,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正因如此,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往往将二者混淆。  为了进一步深入分析界定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杨某系甲公司的老板,通过冒充售后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其曾非法从他人手中购买了几千条客户信息,后其公司雇员沈某私自拷贝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予以出售。杨某遂纠集其他雇员张某等(均已另案处理)将沈某带至张某住处,限制沈某的人身自由,要求沈某返还客户信息并赔偿损失3万元。期间,杨某等人对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机关鉴定构成轻伤。针对该案例,有学者认为应该定为非法拘禁罪,

7、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有的学者也认为应当认定为绑架罪,其理由是该案中并没有实际存在的债务,而且杨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可见,两种说法的争议焦点无非是沈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的疑难案件也主要是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这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我国《刑法》第283条第三款以及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债务的范围到底是什么?

8、上述案例中,雇员沈某私自拷贝公司客户信息并出售能否构成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预期利益能否与实际损失同等地计入甲公司的损失当中?因此,如何准确界定上述债务的内涵以及外延,是解决问题的本质所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