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

ID:9780629

大小:5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8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_第1页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_第2页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_第3页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_第4页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的论文摘要现代化生产建设高速发展引起环境污染空前加剧,环境犯罪日益增多,使得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犯罪问题,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即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指导完善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本文从分析现状入手,通过存在的问题以及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经验对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犯罪构成政府严格责任环境人权危险犯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23

2、-02    一、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犯罪日益增多,环境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确定环境犯罪的核心还是采用刑法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已不合适。因为环境犯罪不仅是一种新型犯罪,更为重要是环境犯罪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对环境破坏的更为严重,而刑法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底线其在环境犯罪领域的作用就更为突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刑法来处罚损害环境的行为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环境立法不完善,而环境犯罪又有着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适用传统的理论已不适应环境犯罪发展的需要。

3、目前,在环境犯罪的主体上,只规定有自然人环境犯罪和单位环境犯罪是不全面的。在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上,以传统的故意和过失来定性是否适合环境犯罪值得探讨。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求主观归罪,但对于环境犯罪来说,在主观定性难度大而且复杂时如何适用是一个问题。在环境犯罪的客体上,通说认为客体是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这一学说有其合理性,但并未体现环境犯罪客体的本质。.此外,我国环境犯罪客体有倾向于环境权的趋势。在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上,我国刑法以处罚结果犯为主,少数规定处罚行为犯,没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由此,可以看

4、出环境犯罪构成理论作为确定环境犯罪的核心还是采用刑法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环境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  随着环境破坏现象越来越多,而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环境犯罪问题已不容忽视。实践中,由于环境立法不完善,用刑事处罚解决环境犯罪问题适用困难,而环境犯罪构成是确立环境犯罪的核心,必需这四方面配合紧密指导立法才能更有效的制止环境犯罪。  (一)环境犯罪主体不完整  在环境犯罪的主体上只有自然人环境犯罪和单位环境犯罪是不完整的,因为除此之外,政府的某些行为对环境的破坏

5、比自然人环境犯罪和单位环境犯罪更为严重。就环境本身的特点来说,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原貌,而政府的导向对环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分为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中央政府机构体现国家意志,因此不宜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而地方政府机构如果可以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将会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更有效的规制,减小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环境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善  传统的刑法理论要求主观归罪,而对于环境犯罪而言又有其特殊性,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单纯的故意或过失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犯罪问题,有些环境犯罪在主观方面上的认定有

6、困难时,往往会使这些环境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有学者提出引入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本身涵义是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如果引用将会是对传统刑法最大的挑战。还有学者提出在实践中认定环境犯罪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一做法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又能弥补有些环境犯罪在主观方面认定困难的问题,因此值得深入探讨如何具体运用,来弥补传统理论的不足。  (三)环境犯罪客体未能体现本质  在环境犯罪的客体上,通说认为客体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这一学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却没有完全揭示出环境犯罪客体的

7、本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犯罪客体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上也影响量刑,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环境犯罪。此外,我国环境犯罪客体有倾向于环境权的趋势,但环境权作为客体很抽象也很宽泛。  (四)环境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善  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使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的保护是不利的,在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上,我国刑法以处罚结果犯为主,少数规定处罚行为犯,没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由于环境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原状,如果只处罚结果犯和行为犯,那么环境被破坏后的刑事救济对环境本身来说是

8、无用的,而如果在环境犯罪中增加对危险犯的规定,对环境的刑事救济才更有意义。  三、国外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借鉴  日本通过了公害罪法,建立了独立于一般刑事立法的特别环境刑事立法,在主体方面,处罚法人环境犯罪,它是大陆法系中最早在环境刑事立法上确立法人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在主观方面,处罚故意犯罪也处罚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确定了对过失危险犯的处罚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运用。  德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它的环境刑事立法以刑法典中的专章规定为主,还有就是散见于行政法中的环境附属刑事立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