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

ID:9783335

大小:5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09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_第1页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_第2页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_第3页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_第4页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侦查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讲究司法的社会效能的今天,在侦查工作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学者长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论述和共识,而对于其中的“宽”,即“宽缓”的刑事政策探讨很少,而“宽缓”恰恰是时下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强调的“内涵”,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把讨论的视角放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宽缓刑事政策”之上。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侦查  近来学界提出了极富“与时俱进”特色的刑事政策新思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检更是为落实这一政策出台了专门文

2、件。简言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简单的名词置换,而是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面对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现实,为适应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的特点应运而生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袭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合理成分,祛除了其中不科学、甚至于错误的因素,突出了有益于增进和谐“因子”的内涵。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检察和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何去何从”呢?学术界和侦查实务界对这一问题鲜有探讨。笔者认为,在构建

3、和谐社会,讲究司法的社会效能的今天,在侦查工作中也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学者长期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对此已有相当成熟的论述和共识,而对于其中的“宽”,即“宽缓”的刑事政策探讨很少,而“宽缓”恰恰是时下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强调的“内涵”,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把讨论的视角放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如何把握“宽缓刑事政策”之上。    一、贯彻宽缓刑事政策的前提——科学侦查理念的确立    在以人为本,创建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必须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保护人权,充分展示人的主体价值

4、,理应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如果将打击犯罪放在刑事司法的首要价值取向,在刑事政策上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将侦查手段用到极致,进而侵犯人权,造成新的社会关系的破坏,那就违背了司法的初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绝不因为受到刑事追究就丧失了基本的人权,相反,由于他们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剥夺,其合法权利更应予以保障。因此,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政策的首要价值追求,才能实现刑事司法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事侦查人员在观念上必须袪除“有罪必究”、“究必从重”的重刑主义烙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

5、实体和程序并重,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践行宽缓刑事政策。    二、宽缓刑事政策的贯彻——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流程展开    (一)立案程序  长期以来,受立案指标等因素的牵制,侦查机关中“先破后立”或“不破不立”的传统观念较深,先破案后立案的做法很普遍。为了追求立案数量,案件立起来就不能撤,形成撤案即错案的观念。将立案数作为考核侦查工作的主要标准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为了完成立案工作指标,侦查人员费尽“九牛一虎之力”查找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将许多自诉案件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此外,对证据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不予以撤案,而是“疑案从挂

6、”,严重地侵害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立案程序中“立案扩张”的做法与宽缓刑事政策的意旨是相左的,必须予以纠正。  1.严格执行法定的立案标准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此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的凡是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2.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被追诉人不予立案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过失犯,如果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发生后能积极自首

7、,并能和被害人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切实履行的,本着“教育挽回”的政策,可以不立案。  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处理,可以不立案。    (二)强制性措施的适用程序  强制性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控制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又极易侵犯人权。针对强制性措施在实践中易于滥用和误用的现象,有必要对其予以规范。  第一,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在我国,侦查中适用逮捕措施较为普遍,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成为“常态”。从最高检工

8、作报告的相关数据中不难发现,近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在90%左右。  笔者认为,应将逮捕作为一种例外和最后的措施。逮捕只在必要情况下才适用,避免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