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

ID:9783378

大小:79.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5-09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_第1页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_第2页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_第3页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_第4页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宪法未列举权利的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权利/人权/未列举权利  内容提要:基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性、成文宪法本身的局限性和基本权利内容的发展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宪法文本中将应当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尽数列举,由此而产生所谓宪法未列举权利的问题。相对于宪法已列举的权利,宪法未列举权利以何种形态存在,如何去证成与保障,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可以使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不断接纳新的权利而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不至于僵化;同时又可以合理区分宪法权利与普通法律权利,避免宪法对权利的保护不堪重负。  自近代宪法生成以来,各国的宪法文本都试图对基本权利作全面性的规定,以期望能够将所要保障

2、的基本权利尽量囊括其中,为个人行使基本权利以及国家保障基本权利提供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是,由于基本权利在实质上不过是个人生存条件的法律表达,其内容并不是主观性的,而要受到特定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每一个人以及整个人类对自身生存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原有的基本权利内容会发展变化,更会有新的基本权利生成。在此情形下,期望在宪法文本中将基本权利尽数列举清楚的愿望难以达成。由此而导致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存在。  一、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内涵  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分子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内容庞杂,涉及个人生存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对人

3、的重要性也不尽相同。尽管所有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障,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最有权威,但无论如何不可能将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提升到宪法保障的层次。.于是,宪法规定或列举的权利当然应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寻求宪法的保障。现在的问题是,按照自然权利的观念,个人享有的许多权利是先验的、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并非来自于成文法的授予。即便是成文法,特别是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性质上也仅是对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作法律的宣告,而不是对个人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开列的清单。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外,还存在着未被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这些未被宪

4、法列举的基本权利,既可能是制宪者的疏忽所造成的遗漏,也可能是现有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无法生成而导致的结果。  今天人们所谓之宪法,在成文宪法国家,自然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法律文件构成的宪法典。它虽然以集中全面地规定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为内容,但在体例和构成要素上并不完全一样。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由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组成,正文包括总纲、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等方面。所谓宪法未列举权利,究竟是指一般意义上宪法文本中没有列举的权利还是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部分未列举的权利?从合理性上讲,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限定于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的部分未明确指明的权利,显然

5、具有片面性,且不利于对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实质。其原因在于,宪法文本中虽然设立了专门的部分集中规定基本权利,但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实质却不能仅仅蕴涵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之中,而应贯穿于宪法调整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所有方面,这正是近现代宪法与历史上的宪法所区别的根本所在。①因此,无论是宪法序言的内容,还是总纲、国家机构等的规定,都必须受此制约,并据此来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国策的取舍。宪法典规定基本权利的部分是宪法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价值的最直接体现,宪法序言对制宪目的的宣告、总纲对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国策的规定、国家机构部分对国家权力的分配

6、与调整,都不能偏离这一核心价值。因此,所谓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就是指的宪法文本中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的权利。如果作大致划分的话,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宪法仅以明确的条款详细列举个人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而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是否承认与保障未加规定。在此情形下,如果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当然可以将其理解为除宪法所列举外,不存在什么基本权利;但若以自然法的立场思考,则可以认为除宪法列举之外,其他的均属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二是宪法在列举了各种基本权利以后,以概括性的条款对其他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加以宣示,要求给予保障。此方面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其第9条规定:“本宪法

7、对于一定权利之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违背合宪秩序或道德律为限”《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国民以个人身份受尊重。国民之生命、自由及幸福追求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祉之限度内,立法及其他国家政治之运作上,必须予以最大限度之尊重”,也具有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加以宣示的属性。  从权利的层级化看,有所谓的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之划分。宪法所能保障的只能是基本权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权利,一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由普通法律来担当。在此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