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优先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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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优先效力研究  【摘要】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效力的一种,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学界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论述,但是众说纷纭,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从物权的优先效力存在与否,以及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和内容几个方面的争议入手,对物权的优先效力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物权;优先效力;债权  一、物权及其效力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本确立,使之前分散在各个法律中的物权性法律规范得以整合进而体系化。  物权的

2、本质,不是单纯的确定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而是为了实现在人对物的支配过程中,物权人能够对抗义务人、排除义务人的干涉以及最终实现物的价值的目的。因此,物权人为了充分的实现物权,必然会在法定的范围内排除他人的干涉,而物权的效力,正恰恰反映了物权的这种本质。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法律强制力,是法律强制力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它保障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其支配权能够处于一种圆满的状态。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制度开始以保护物的价值充分利用为中心。为了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仅仅实现物权人自身的支配权已远远不够,因此物权的各项权能开始分

3、化,越来越多的物权权能让渡给他物权人。其中,一种归属于用益物权,另一种归属于担保物权。这样,物的价值通过社会分工和市场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物权权能的分离意味着某个特定物上同时设立了多个物权的存在,因为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协调多种物权的效力的优先性问题显得极为重要。同时,又因为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冲突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法律实践的应用,因此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研究,有助于解决物权效力的冲突,协调对物的价值利用的矛盾,充分发挥物权的利用价值。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概述  1.物权的优先效力存在与否  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发展到后来为法国、日本等国法所继承。各国对罗马法

4、的优先权继受程度不同,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因而保留了该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却摒弃了优先权制度,原因在于物权公示原则是《德国民法典》中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优先权却与之背道而驰。德国法在继承罗马法时,强调对担保物权的公示,从而使罗马法中抵押制度的致命弱点得以克服,这样,优先权制度因有悖于担保物权公示制度,没有被德国民法典吸收。  在我国,虽然立法并没有对优先权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该制度却广泛的存在于学者的学说中,承认优先权制度,承认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是,也有少数学者提出的一个新观点,他

5、们否定了物权优先效力的存在,认为物权优先效力理论缺乏逻辑性,于实践无意义。  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物权优先效力的存在说,支持多数学者的观点。首先,就整个物权体系而言,对若干制度的设计,可能是学说对一些法律现象的概括总结,也可能是一种立法政策,并非仅仅局限于“涉及解释方式的选择和立法技术的确定问题”。其次,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证明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绝对性、排他性是泾渭分明的。最后,物权的优先性是通过比较得知的,同一标的物上如若存在相互冲突的权利,就必定会产生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2.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内容及范围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

6、物权优先权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仅分散在一些特别法或者程序法中。对于它的内容和范围,仅存在于学者的讨论和看法中,理论上大致分为一效力说与二效力说两种观点。  支持一效力说的学者,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说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说的两种观点。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物权之间并没有优先效力,这是物权的排他效力问题。“设定在先,权利在先”这一论断不能普遍适用,因为其不是物权共有的性质,仅存在于个别担保物权中。如果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各个物权应当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行使。还有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7、物权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而是指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物权与债权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这是一个将债权客体与债之标的物混在一起而产生的错误,是逻辑思维缺乏足够缜密的表现。  支持二效力说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同时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两者。二效力说更加符合其他国家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定,也因此有着广泛的运用。笔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采用二效力说更为合适。首先,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存在的。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它们之间的效力问题并不是仅靠排他效力就能解释清楚的。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上的某一物权直接排除其他

8、物权的存在的效力,当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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