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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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注:增加的内容以下划线标示,删除的内容以阴影标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保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园区范围】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

2、国务院批准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海淀园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研发、技术辐射和人才培养的核心区域。第四条【园区功能定位】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首都创新型城市的、发展市场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是本市跨行政区的高端产业功能区,是全球和国家的科技创新中心29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第一条【发展目标和原则】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

3、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关村科技园区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构建优化发展环境的原则,倡导鼓励创业、宽容失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创业文化,弘扬勇于创新、不惧风险、志在领先的精神。第二条【知识产权战略】本市制定和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激励自主创新。第三条【产业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知识和智力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鼓励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

4、研发中心和总部。第四条【社会力量】本市引导和支持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决策、管理。第五条【主体的权利义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29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宪法对此已有规定,不再重复)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第一条【政府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的权

5、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依法公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高效、专业、规范的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二章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第二条【市场主体一般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符合园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投资或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服务的中

6、介、创业投资、金融等各类机构。经依法认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已在新增加条文中表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服务的中介、创业投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税收、人才、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场地提供等相关优惠政策。29第一条【工商登记】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已在第十一条重新表述)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7、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核准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凡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申请,可暂核发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待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第十一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第十二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

8、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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